簡介
差稅即賦稅。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領主占有的情況下,農奴主分配給農奴一塊瘠薄的“份地”,農奴除了長年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進行無償勞動外,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稅,在牧區,大部分牲畜被農奴主所占有。牧奴雖然占有一些牲畜,但由於這些牲畜是在農奴主的牧場上放牧的,所以牧奴占有牲畜的數量,便成了農奴主支派差稅的依據,牧奴實際上並無完全的牲畜所有權。這種牧租,實質是牧業生產中的地租。牧主階級中只有少數人是從牧農階級中上升來的,很多是農奴主及其代理人兼做牧主,因而西藏的牧主經濟仍是僧俗農奴主對牧奴的封建剝削。
人身依附關係西藏農奴主對土地的占有以及對其他重要生產資料的壟斷,是他們殘酷剝削農奴的基礎,也是強制農奴人身依附於農奴主的重要條件。早在17世紀後半期達賴五世頒發的封地文書即明確規定:人(農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隨土地一併封給農奴主的。農奴主不僅可以隨意將農奴出賣、抵押、轉讓,甚至用暴力鎮壓農奴,農奴因受酷刑而傷殘以至死亡者,無計其數。農奴結婚,要先向農奴主送禮。不同領主的男女農奴結婚,更須事先取得領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贅的農奴,要向領主交納一筆名為“本卓”的贖身費,方能婚配。有的農奴主為防止農奴減少,嫁出或外贅一個農奴,要由對方農奴主以男換男、女換女的原則,換進一個農奴。如農奴年齡懸殊或勞動力強弱不相等,則由一方補貼牲畜以彌補另一方的損失。有的在婚嫁時規定,男女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男方領生,生女孩歸女方領主。農奴婚後如逃跑,其財產由雙方領主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