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兩利政策

三不兩利政策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1947~1952年在畜牧業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時實行的政策的簡稱。具體內容是:“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廢除封建特權,改革舊的“蘇魯克”制度;實行“牧工牧主兩利”,放牧自由,扶助貧困牧民發展生產。

三不兩利政策

正文

中國內蒙古自治區1947~1952年在畜牧業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時實行的政策的簡稱。具體內容是:“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廢除封建特權,改革舊的“蘇魯克”制度;實行“牧工牧主兩利”,放牧自由,扶助貧困牧民發展生產。
1947年,內蒙古成立了自治區,使內蒙古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階級關係、民族關係發生了很大變化。這時,牧區的主要矛盾是封建統治階級和牧民的矛盾。王公貴族、封建牧主享有各種特權,如王公世襲、不當差、不納稅、養奴隸、霸占牧場、徵用無償勞役等,貧困牧民遭受的剝削壓迫極為嚴重。 王公貴族、 大牧主實行“蘇魯克”制度,即將畜群派給牧民放牧,使牧民除擠點奶食,揀些脫落的絨毛,生產雙羔時留下一隻外,別無所得。自治區成立後,牧民迫切要求實行民主改革,取消封建特權,改革不合理的“蘇魯克”制度,恢復和發展生產,改善生活。
牧區畜牧業與農業不同,具有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點。牲畜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容易受到破壞。因此,在牧區民主改革中,如果按農區的做法,公開劃階級,發動民眾訴苦,鬥爭牧主,平分牲畜,就會打亂畜群的結構,造成牲畜的散失和死亡甚至不正常的宰殺。擁有較多牲畜的勞動牧民,也會由於害怕平均分配,而亂宰牲畜。這樣,民主改革不僅不能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反而會使生產下降。中國共產黨內蒙古工作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從內蒙古實際出發,根據牧區特點,在改革中執行了依靠勞動牧民,主要是依靠貧苦牧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從上而下地進行民主協商與從下而上地發動民眾相結合的方針,並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這些政策主要是:廢除封建階級的一切特權(不負擔公民義務,強迫征役,無償勞動,霸占牧場等),廢除奴隸剝削,保護牧場,保護畜群,實行放牧自由。牧主階級由盟旗領導機關根據牧區階級關係加以區分。對牧主畜群的放牧,採取改革“蘇魯克”制度的辦法,即:原放牧戶一般不動,由過去無償放牧改為牧工(牧戶)與牧主簽訂契約,對當年仔畜的繁殖成活、成畜保育及畜產品實行比例分益或定出合理的放牧費等。實行這一系列政策,取消了封建牧主階級的特權,保存了牧主的畜牧經濟,做到了牧工牧主兩利。對那些自己沒有牲畜又沒有放“蘇魯克”的貧苦牧民,政府每年從徵收的牧業稅(以畜代稅的牲畜)中撥出一部分,無償發放給貧苦牧民,扶植其發展生產。
實行“三不兩利”政策,完全符合牧區社會經濟的特點,不僅避免阻力和損失,順利地完成了牧區的社會改革,而且在政治上擴大了統一戰線,加強了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穩定了社會秩序,鞏固了祖國的邊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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