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農奴制度

西藏民主改革前,封建領主在其領地上建立起來的剝削奴役農奴的社會制度。9世紀末,西藏開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逐漸過渡。13世紀中葉,西藏正式進入封建農奴制社會。1959年西藏進行民主改革運動時,封建農奴制被徹底廢除。西藏封建農奴制的最大特點是封建貴族專政的“政教合一”政權組織。西藏農奴制是以土地等生產資料歸地方政府、貴族、寺院占有和農奴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係為主的封建剝削制度。

歷史背景

西藏民主改革前,封建領主在其領地上建立起來的剝削奴役農奴的社會制度。9世紀末,西藏開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逐漸過渡。13世紀中葉,西藏正式進入封建農奴制社會。1959年西藏進行民主改革運動時,封建農奴制被徹底廢除。西藏封建農奴制的最大特點是封建貴族專政的“政教合一”政權組織。西藏農奴制是以土地等生產資料歸地方政府、貴族、寺院占有和農奴對他們的人身依附關係為主的封建剝削制度。

制度形成

吐蕃王朝崩潰後,殘存的舊貴族、地方豪族勢力成為各種權力的壟斷者,他們利用宗教的控制力量,逐步形成政教合一的封建割據勢力,稱霸一方。貴族、寺主等高居社會上層,享有並世襲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特權。10世紀初,烏思藏、阿里、藏北地區原有的和新出現的村落逐漸恢復和發展農牧業、手工業和商業活動,原吐蕃社會的生產關係發生了新的變化。首先,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藏族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從“王田”發展到由封建農奴主占有。其次,吐蕃王朝全面崩潰後,原吐蕃社會的各階級、階層不斷分化和轉變,出現了新興的農奴主階級和農奴階級。封建經濟形態的確立,造就了一大批新興的地方世俗領主,原有的奴隸主階級已經被打破,西藏部分封建農奴主中原出身於較富裕的自耕農民,在階級分化中依靠比一般奴隸較富裕的經濟實力逐漸上升到封建領主的階級地位。隨著宗教社會基礎的擴大,一些僧人開始躋身於社會上層,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並與地域性封建集團逐步結合,成為新興農奴主的一部分。這些有權勢的大封建農奴主一產生,即具有僧俗聯合、政教不分的特色。從9世紀中葉吐蕃奴隸制政權滅亡後,經過100多年,吐蕃境內出現了封建莊園卡,卡取代了往昔的農田與牧場,成為藏族封建社會的最早雛形。10世紀末期,納里速地區首次出現封建領主莊園卡。13世紀薩迦地方政權時期,領主莊園制在西藏各地普遍建立,基本上取代了較為普遍的土地自耕形式。世俗封建領主為鞏固其勢力與宗教首領互相利用,形成具有世俗勢力支持的教派集團。教派之間的互相爭戰,導致農民失去經濟自主權和完全的人身自由權,變成依附於領主的農奴。13世紀中葉,元朝統一全國後,西藏建立了以薩迦教派為主的地方封建政權,吐蕃地區基本完成了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經濟形態的轉化,農奴對農奴主的人身依附關係逐漸強化,藏族地區長期以來分散割據的局面結束。在元朝的直接統轄下,西藏的封建農奴制社會逐漸得以確立和發展。元中央政府對西藏土地擁有最高所有權,並將西藏各地以領地形式分封給各地領主,賦予其對土地、農奴實際的占有權和管理權。明代中央政府繼承元代制度,將土地、農奴分封給各領主。清代,清政府授予西藏地方最高首領達賴喇嘛西藏地方土地所有權,再由其把土地分封給屬下的各領主,從而形成西藏封建農奴制的土地分封等級層次。在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下,農奴遭受烏拉差役、租稅和高利貸多重剝削。

統治階級地位

西藏統治階級既是政府官員,又是土地占有者。西藏世俗貴族主要由大奴隸主的後裔,元明清歷代中央政府敕封的公爵、土司的後裔,歷代達賴喇嘛封授的貴族,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家族,薩迦法王、昌都帕巴拉和察雅洛登協饒等呼圖克圖的家族組成,他們掌握著西藏的政治權力。僧侶貴族包括轉世活佛、在西藏地方政府供職的高級僧官、寺院掌握權勢的職僧。西藏僧侶貴族和世俗貴族共同構成西藏社會的貴族等級。據民主改革時統計,西藏共有僧俗貴族642戶,其中前藏391戶,後藏27戶,昌都224戶。自從藏傳佛教滲透到西藏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以後,崇拜活佛成為藏傳佛教一大特點,逐步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達賴和班禪是地位最高的活佛,是前後藏的政教領袖。藏傳佛教寺院社會集團同世俗社會一樣,其內部的僧人也是等級森嚴、各有分工。寺院僧侶分成許多等級,活佛、堪布、管家及擔任重要職務的僧官是上層僧侶,約占喇嘛總數的4%,他們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權,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權。而占90%以上的廣大普通喇嘛無權無勢,還要承擔一系列封建義務和各種差役。西藏貴族階層擁有很強的經濟力量,每戶世襲貴族都有一個到幾十個莊園,擁有幾百克到幾萬克土地。地方政府的權力主要集中在20多個大貴族手中,貴族的地位均是世襲。封建農奴制的西藏社會等級十分森嚴,最上層是僧侶,也就是喇嘛,其次是貴族,最下層的是農奴、奴隸。政府官員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他們是西藏的統治階級。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領是達賴喇嘛,政教大權都集於一人之手。

土地占有制

自元朝將西藏的行政權交給薩迦封建主管理十三萬戶後,土地管理權掌握在各萬戶長手中,薩迦領主實際上對西藏土地沒有進行統一管理。14世紀帕竹地方政權時期,絳曲堅贊在西藏推行宗制度,設立宗本官員。清代,格魯派與蒙古汗王聯合對土地擁有實際控制權,實行土地分封,出現官家(政府)、寺院、貴族三大領主占有制。1959年前,西藏有土地336萬克,農奴114萬人,其中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西藏所有土地的38.9%,貴族占24.3%,寺院占36.8%。貴族和寺院的土地為西藏地方政府封賜,屬於在地方政府之下的占有權,享有由政府規定範圍內的管轄權和經營權。①寺院土地。土地按寺規的繼承辦法向下傳承。寺院土地分寺院公有莊園及活佛、上層喇嘛個人私有莊園,均來源於政府的分封及貴族的布施。其中公有莊園由寺院選派精幹的僧人或上層僧人經營,定期定額向寺院繳納租稅,期滿寺院收回,另立契約。私有莊園由活佛或上層喇嘛派專人經營。②貴族土地。西藏貴族身份為世襲,包括吐蕃後裔、老世家、古老的地方酋長及對格魯派有功的地方勢力和官員。17~18世紀,西藏僧俗貴族各有175家,貴族世家的土地分自營地和薪俸地兩種。薪俸地由領主派代理人經營,其組織形式最高為領主,其下為代理人,再下為1~2人擔任的監工,領主對代理人每年發放一定數量的糧食作為工資或分其一部分土地耕種。自營地全部收入歸領主所有。③官家土地。官家領主是以達賴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在西藏政體範圍內擁有對土地、牧場等主要生產資料和對全體農奴人身的最高占有權。政府除撥給寺院和貴族莊園外,另將部分莊園、牧場撥給其屬下各機關和地方宗來經營和管理,所得收入上繳,作為達賴、政府機關和部分直屬寺院的行政、宗教活動開支。政府機關成為領地的占有使用者,官家(政府)有權分封和沒收、調整貴族、寺院的土地,向寺院、貴族及政府各機關直接管轄的領地攤派各自應承擔的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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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依附關係 西藏農奴制的特點是封建領主占有土地及對其領地上的農奴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權。10~13世紀,西藏各地割據勢力間相互進行戰爭和掠奪,部分農民在戰亂中喪失土地,投靠宗教或世俗領主,變成依附的農奴。西藏的農奴階級占總人口的90%以上,由差巴、堆窮組成,另外在西藏總人口中,還有占人口5%的朗生。在階級分化中,差巴可下降為堆窮,堆窮也可上升為差巴,差巴和堆窮破產後還會下降為朗生。17世紀格魯派和蒙古汗王實行土地分封,將居住在領地上的農牧民隨領地分封給三大領主,領主與農牧民建立的這種人身依附關係,受當局政權保護。西藏農奴依附在封建領主的強權之下,領主以小塊的份地將農奴世代束縛在其管轄下。農奴主對農奴是“不完全占有”,但實際上,農奴主粗暴地控制著農奴的人身,不僅可以隨意支配農奴,把他們出賣、抵押,或用來賭博、轉讓,而且可以對農奴任意施加刑罰,農奴生命毫無保障,農奴主還握有農奴的生、死、婚、嫁權力,農奴沒有基本的人權保障。
地租 西藏領主的地租以攤派“差烏拉”的形式實現。差烏拉,簡稱為“差”,分內差、外差兩種。①內差。農奴向莊園領主及其代理人所支的差。內差的項目十分繁雜,有幾十種之多,其主要的是農奴自帶耕畜、農具、口糧等為領主耕種自營地。寺院、貴族領主把土地租給農奴耕種,農奴靠份地維持生活,西藏農奴的份地占農奴主土地的25%~30%。內差的數量根據種份地的多少來計算,種10克份地要一個勞動力終年在領主莊園上勞動,占農奴一家全部勞動力的2/3。內差主要由堆窮負擔,內差最低剝削率為68.9%,最高為81.5%。自營地全部生產過程所需的勞動由租份地的農奴無償承擔,農奴主在自營地上隨意規定和攤派內差,採取各種手段擴大自營地,如增加內差,加重對農奴的剝削,減少農奴用於份地上的勞動;吞併農奴的差崗地,作為農奴的抵債地;沒收農奴的開荒地;等等。②外差。西藏地方政府所派的差,支付外差的多少主要取決於政府的需要。主要任務有三個:無償提供人力、畜力、運送持有馬牌的官員和物資,並為他們提供食宿;無償為官府、寺院充當修建工程的雜役;交納地方政府所需的一切實物。西藏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各種物資運輸依靠人背畜馱,為支付外差,無數農奴在高山峻岭中進行長途轉運。一年外差所支差役占勞動力的30%~50%,支付實物和貨幣占全家收入的20%~30%。此外,還有一種領種馬崗地的農奴所支的馬崗差。
高利貸 西藏地方政府噶廈設有多個放債機構,歷代達賴喇嘛還設有專管自己放債的機構。據1950年達賴賬本上放債賬目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藏銀300多萬兩,共收利息藏銀30多萬兩。另外,西藏大小寺廟均放高利貸。貴族放高利貸一般都是放給自己莊園裡的農奴,放債利息一般占家庭收入的15%~20%。西藏地方政府的高利貸年利率一般為10%~20%;寺廟的年利率一般借錢為30%,借糧為“借四還五”;貴族的年利率一般借錢為20%,借糧為“借四還五”或“借五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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