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職官管理制度

封建職官管理制度

中國封建時期關於官員的銓選任免、考課獎懲、監督彈劾以及休致等制度,形成較早,有的並有法律規定。

封建職官管理制度

正文

中國封建時期關於官員的銓選任免、考課獎懲、監督彈劾以及休致等制度,形成較早,有的並有法律規定。戰國時,各個封建國家為了鞏固地主階級對農民的統治,掃除舊貴族殘餘勢力的羈絆,進行激烈的兼併戰爭,都加強了國家機器,初步形成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建立了以國王為首的封建官僚政府。隨著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職官的管理制度也日趨嚴密。
職官的任免銓選 戰國時期 中國從戰國時起,就有國君任免文武官吏的制度,任官時發給印璽,免職時收回;同時建立了酬勞官吏的俸祿制度。俸祿的計算單位各國不同,衛國用“盆”,齊、魏用“鍾”,秦、燕用“石”,楚國用“擔”。
 秦始皇吞併六國,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以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封建官僚制度,官吏由皇帝任免,凡能闢地、勝亂和力農者,可以仕進為官。除皇帝擇能任官外,官吏之間也可以薦舉,但要負連帶責任,“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范雎列傳》)。
 漢代任官主要採取察舉和徵辟兩途。察舉是兩漢選拔官吏的常設制度,始於高祖十一年(前196)求賢詔。惠帝(前195~前188在位)、文帝(前180~前157在位)也先後下詔求“孝悌力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 武帝(前141~前87在位)初令郡國舉“孝廉”各1人。徵辟始於西漢而盛行於東漢,除了由皇帝下詔徵辟,公卿、州郡長官也可以征辟士人為官。但如舉非其人,要負連帶責任。此外,也有經過考試被任命為官的,如:翟方進、何武均以射策甲科為郎。公孫宏、董仲舒也以臨軒對策,擢入高第,叫作“郎選”。至於二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滿3年可以保舉子弟1人為郎,稱為“任子”,蘇武、劉向均以蔭襲為郎。漢武帝時,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實行賣官鬻爵,又為大商、富賈“貲選為官”開闢了途徑。
漢代中央、地方官吏都按品級由國家統一發給俸祿。官吏不僅享受俸祿,而且免除各種賦役。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除軍賦外免除全家人一切徭役。漢代對官吏的任用方式有“守”,是試署性質;有“假”,是攝理的意思;有“行”,指尊官行卑官之事;有“領”,類似兼任;有“平”,助理之意;有“兼”,一身任二官以上;有“待詔”,即候補。
西漢銓選官吏很少籍貫限制,如朱買臣以會稽人任會稽太守。東漢實行“三互法”,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互動為監臨官。漢初官吏還有身份限制,如商人不得為官,宗室子弟不得擔任公位高官。兩漢官吏的任期沒有限制,皆重久任,如於定國任廷尉17年,馮為郡太守27年。
魏晉南北朝 實行九品中正(見古代職官考選制度)的選官制度。其制始於魏文帝(220~226在位)時吏部尚書陳群所立九品官人之法,就是在州設大中正,郡設中正,由他們按門第將本地人物評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定其高下,報朝廷錄用。凡出身上品的,可以任高官,因此有“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現象。吏部雖掌銓選,卻完全根據中正官評定的品第決定。但晉時任官比較重視基層工作經驗,“不經宰縣,不得入為台郎”。北朝初期還保留氏族選舉制,沒有確定的任官制度。不久也仿效南朝在州、郡設定中正,推行九品中正制。有時也兼行考試之法。如北齊時“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通考·選舉考(一)》)。北周宣帝於大成元年(579)下令各州推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秀”者為孝廉。北周對官吏的銓選辦法是,刺史的僚佐和州吏,由長官自署,府官則由朝廷任命。
魏晉南北朝時期俸祿制度,或者以石計算,或者就近給公田,比較混亂。
 九品中正制經過360年至隋始廢。隋文帝(581~604在位)廢除郡縣之辟和鄉里之舉,建立秀才科,令諸州每年選定3人。 煬帝(604~617在位)時建立進士科,科舉取士制度開始確立。
 適應封建經濟與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擴大了科舉考試的選官制度。分常科和制科。常科是定期分科考試,制科是皇帝臨時設定的考取名士的科目。唐科舉制度的實行,為中小地主參加政權開闢了廣闊途徑。但唐時科舉登第還只是取得出身,並不授予官職。授官還需要經過吏部考試銓選。著名文學家韓愈,“三試於吏部無成,十年猶布衣也”(《明夷待訪錄·取士》)。唐朝對於文官的銓選權,由吏部統一掌握,武官則歸兵部。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予九品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統治基礎,積極網羅人才,宋代進一步擴大了科舉制度,不僅取錄的名額較唐增多,而且一經錄取便可為官,按名次的高下定官品的等級。宋初,仿唐制每歲一舉,英宗(1063~1067在位)時起改為三年一舉,自後遂成為常法。除科舉外,還實行恩蔭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親屬都可以恩蔭授官,數量多而濫。
宋朝對官吏的銓選,開始由中書省、審官院分掌,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文官銓選之權悉歸於吏部,武官歸兵部。
遼、金、元 雖仍實行科舉考試的選官制度,但主要是對漢人。遼、金對本族人實行世選、世襲制。元朝對蒙古人、色目人實行薦舉制。蒙古人、色目人如參加科考,只考二場(漢人考三場),另立一榜,以示與漢人、南人有別。
 於吳元年(1364)定“文武科取士之法”,洪武十五年(1382)定製每3年開科取士,考中進士即授與官職。明朝取士雖嚴,但任官卻較寬,除科舉外,薦舉和充當吏員,都是任官的途徑。但從明初起就強調舉非其人連坐。至仁宗(1424~1425在位)時下詔:“中外舉賢才,嚴舉主連坐法”。此外,文臣有功可以任子,武官亦可世襲。從明代宗(1449~1457在位)起,捐納草、粟亦可得官。至穆宗(1567~1572在位)又實行納銀入監,即所謂“例監”,使得吏治大壞。明朝對官吏銓選,也按文武職分屬於吏部和兵部。由皇帝直接任用叫“特簡”,吏部銓注叫“聽選”,由推官知縣補授科道叫“行取”,舉、貢、推官、知縣考科道叫“考選”。適用於三品以上大臣的還有推舉,如廷推和部推。官員任用有資格限制和籍貫限制,吏員雖可升為官,但從永樂七年(1409)便禁吏員為御史。郡縣守令一般不得在本地為官。任官的方式,除實授外,有署、試、兼、攝、理。兼職者亦可兼俸祿。
 仍以科舉為選任官吏的“正途”。正科之外,有時增加特科, 如“博學鴻詞科”、 “經濟特科”等。有些官職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禮部各司郎官,必須科甲正途出身始能充任。清代凡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叫“特簡”,由大臣互推任用的叫“會推”,功臣或殉難官員的子弟可以襲蔭得官,賢能廉潔之士也可經薦舉入仕。乾隆(1736~1795)時曾多次下令命廷臣密舉賢能,薦舉有時須迴避,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諭:“九卿薦舉、毋得保舉同鄉及現任本省官吏”。有時不須迴避,如雍正二年(1724)諭:“令京官主事以上,外官知縣以上舉品行才猷,備佐使,親戚子弟不必引避”。但薦舉不實,薦主負連坐之責,所謂“得人者優加進賢之賞,舛謬者嚴行連坐之誅”。
清朝還實行捐官制度。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叛亂,實行捐納制度,以補軍費之不足,3年內捐納的知縣500餘人。 為防止冗官擾民,規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升轉,不稱職者題參”(《清史稿》卷87選舉志七),但在實際上無法貫徹。雍正(1723~1735)時,道府以下各官均可捐納,乾隆時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擊。捐官制度雖然為清政府補充了一項臨時財政收入,但是使封建官僚機構惡性膨脹,成為招致清朝吏治敗壞的一大弊政。
清朝官吏任用的方式有以下幾種:①署職:初任官試署2年(後改3年),稱職,再實授。②兼職:大學士例兼尚書,總督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③護理:低級官兼高級官。④加銜:於本官外另加品級稍高的官銜。⑤額外作用:是皇帝特殊的優遇。
在任官時,為了保證滿族官員的優先權,創製了“官缺制”,分滿官缺、蒙古官缺、漢軍官缺、漢官缺四種,根據固定的官缺任用各族官吏。宗人府、理藩院及管理錢糧、火藥、倉庫和各省駐防將軍、都統、參贊大臣均屬滿官缺;地方知府以下,多由漢官充任。漢人不許補任滿官缺,但滿人卻可補任漢官缺。同時,禁止本省人在本省為官,即使不同省,離原籍500里以內者,也須迴避。地方官員中不歸吏部銓選者,由督撫選拔,報請批准。清代內外官可以相互升轉,並有一定的任期。
職官的考課獎懲 戰國時代 從戰國起便以"上計"來考核官吏,就是將一年的賦稅預算收入事先寫在木券上,然後剖而為二,國君執右券,臣下執左券,年終時臣下至國君處報核,由國君親自考核,即所謂“上計”。考核的優劣決定官職的升黜。戰國雖是封建官僚制度的初創時期,但已開始形成了一套職官考績制度。
 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思想,從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出發,強調嚴明賞罰。《為吏之道》規定“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畢至,“必有大賞”。“五失”(夸以迣,貴以泰,擅裚割,犯上弗知害,賤士而貴貨貝)犯一,則予重罰,甚至處死。特別是要求官吏奉法守法,官吏斷案不當或有意失輕失重,分別為“失刑”罪、“從囚”罪和“不直罪”,各“致以律”。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曾 “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史 記·秦始皇本紀》)。
兩漢 對官吏的考績,仍以上計為主,“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通典·職官·縣令》)。 每3年考課治績1次,以定黜陟。 官吏的升遷,有循序而升的“平升”,有踖等而升的“巨升”。中央官吏多由地方官升任,宰相多由御史大夫升補。考課中沒有治績的官吏,輕者申誡,重則罷降。漢代對於枉法受賕的官吏懲罰也較嚴,郡縣守令貪贓枉法常處死刑。九卿一類高官,犯重罪雖可處死,但不加捶撲,小吏則不在此限。
魏晉時期 對官吏的考績,大體因襲漢制,而有所變通。如改3年考課為1年。《晉書·杜預傳》說:“今每歲一考,則積優以成陟,累劣以取黜”。考課由尚書、侍中負責,所謂“掌建六材,以考官人”、“綜理萬機,以考庶績”(《藝文類聚》卷48,引王昶考課事)。至南朝戰亂紛離,士族擅權,考課之法成為虛文。
南北朝 北魏孝文帝(471~499在位)改革,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六品以下,由尚書重問,五品以上,由孝文帝與公卿論其善惡,“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魏書·帝紀》)。
 對於官員的考績,按功過分 9等,流內官考核的標準是“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四善”之外還有屬於公務方面的“二十七最”,如:“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等等。凡屬“一最四善為上上;一最三善為上中;一最二善為上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新唐書·百官志一》)。 流外官的考核分為4等:“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文獻通考·選舉考》)。考核之後,依照等級,或進階加祿,或保留原階原祿,或予解任。唐負責考績之官有處分權,但如“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依“貢舉非其人”法減一等論罪(《唐律·職制律》)。
 實行三年一考核,並改唐時“四善”為三等,但宋代考課一般重視年資,官員只要在任內不發生過錯,就加以升遷。因此,官員大多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以老成持重相標榜,唯恐承擔責任,以致腐朽的官氣暮氣籠罩整個宋朝政府。
 明初,鑒於元末官吏貪瀆,危害百姓,促起民變,因此強調吏治。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課朝覲官,“稱職而無過者為上……有過而稱職者為中……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明代考課分考滿與考察。前者三年一考,九年三考,分為三等:稱職、平常、不稱,以定黜陟。後者按八法: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考察內外官吏。京官三年一察,四品以上官自陳政之得失,以候上裁。五品以下分別優劣或降調,或致仕,或閒住,為民,具冊奏請,叫作“京察”。州縣外官由布政司考核,每3年冊報吏部,以定去留,謂之“大計”。地方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黜陟,也由皇帝裁決。因大計而受處分的官員,永不敘用。明朝由吏部尚書、都察院都御史主持考績,結論不當者可以辨白,任情毀譽失實者,連坐。
 “京察”和“大計”均仿明制。考核的方法是:京官三品以上和地方總督、巡撫自陳政事得失,以下由吏部、都察院考核。考核的標準為四格:守、 政、 才、年;八法:貪、酷、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考核一等加一級,二、三等照舊任職。罷軟無為、不謹者革職,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大計則由藩、臬、道、府、州、縣逐級查其所屬,申報督撫。大計分卓異與供職兩種。卓異者自知縣以上,引見候旨。犯八法者或劾或特參,因大計而受處分不得還職,在考課中如有冒濫徇私,按保舉連坐法治罪。清朝對官吏的處分,一般由吏部或都察院擬定,特殊的由皇帝降旨裁決。最重的處分是交刑部治罪,或斬、或遣戍邊疆。初遣戍者經一定時間可以釋回起用。其次是革職,其中較重的加“永不敘用”4字,輕者加“留任”2字。再次是降職調用,自一級至五級不等。督撫對屬員可以隨時參劾、調動。
職官的監督彈劾 戰國時,御史便握有監督百官的職能,《史記·滑稽列傳》中淳于髡說:“執法在旁,御史在後,”不敢放量飲酒。至秦漢,監督彈劾制度初具規模,《通典·職官一》載:“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又置御史大夫,秦、漢為糾察之任”,並以“御史監郡”。漢代由御史中丞(後改為御史大夫)執掌監督彈劾權。漢武帝劃分全國為十三部作為監察區,派御史負責監察不利於中央集權的地方豪強勢力,京師地區設司隸校尉執掌監察。東漢時期,每逢朝會,御史中丞、司隸校尉和相當於宰相的尚書令各據一席,被稱為“三獨坐”。至唐代,監察機構的規模更加擴大,以御史台為中央監察機關,下設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組成,而統轄於御史大夫。台院侍御史負責彈劾糾舉違法的官吏,“大臣為御史對仗彈劾,必趨出,立朝堂待罪”(《新唐書·宗楚客傳》)。殿院侍御史負責糾彈殿庭供奉中違反儀式禮節的事件。察院監察御史“分察巡按郡縣”,並可處理地方獄訟等事務。由於御史“臨制百司,糾繩不法”,“正朝廷綱紀,舉百司紊失”(《唐會要·御史台》),所以唐睿宗說:“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御史之職也。政之理亂,實由此焉”(《唐大詔令集·令御史錄奏內外官職事詔》)。明時,朱元璋以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認為“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職官志》)。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並設定十二道監察御史,清襲明制,以都察院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清史稿·職官志》)。
封建時代對官員進行彈劾的形式主要有面劾、奏劾、復劾、案劾、重劾、共劾、覆劾、自劾等。如涉及重大事情,允許被彈劾者與彈劾者“於帝前爭論之”(《漢書·百官公卿表》)。但對於彈劾是否有效,由皇帝掌握決定權。或者“嚴旨譴責”、或者“有詔勿劾”,一般說來,在政治開明時期,御史行使彈劾權的阻力較小,敢於對不法官吏進行彈劾。御史的監察彈劾權是附著於皇權的,它所起的作用大小,都取決於皇帝,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職官的休致 史書中關於官員休致的記載,略於官員的銓選、考績和彈劾。從漢朝起,官吏的致仕、休假開始形成一定的制度。休假曰“告”,有“預告”和“賜告”。至於致仕,一般官吏和高官均可致仕。唐時關於官員的養老、致仕制度進一步完備。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官員年七十應退職,叫“陂土”。五品以上官退休可得半祿。六品以下官退休雖不拿祿米,但額外賜永業田。對於陂土官一般由皇帝特加官階,以示優崇褒獎,功臣也可以賜全祿。明初洪武元年(1368)令:“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給以誥敕”(《明史·太祖紀》)。致仕者仍名列官籍。繼續享受免徭役的特權,但如削籍為民,則不得享用,明朝致仕不純因年齡,親老亦許歸養,但從萬曆(1573~1619)時起,十官九缺,致仕制度陷於廢弛。
清朝致仕的官吏,無論滿漢大臣或以原品休致,或晉秩,或乘傳還鄉,或官其子孫,或給原俸,均出自特恩,不為定製。四品以下官告休,則以原品休致。但年老有疾戀職曠官糾參,勒令休致。

配圖

封建職官管理制度封建職官管理制度

相關連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