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元首

國外元首

國外元首指共和制、聯邦制的總統、國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國王等。

歷史來源

元首”一詞來源於拉丁文,是首席元老和國家第一公民的意思。然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有著不同的內容。

國家元首淵源

羅馬共和國,元首是指元老名單中的第一名,即首席元老。只是當執政官徵詢意見時,元首有權第一個發言。元首一般都是由監察官跟於財產、聲勢等,從元老院的成員中挑選出來的。
公元前28年,屋大維當選為執政官。他以執政官的身份對元老院進行了“清洗”。清洗後的元老院增加了大批擁護屋大維的新貴,從此元老院成了屋大維的馴服工具。表面上屋大維宣布恢復共和制,實際上他已竊取了羅馬共和國的一切重要官職,他是終身執政官、終身保民官、大祭司長、首席法官和最高統帥。接著,元老院又授予他“奧古斯都”(意思是“神聖的”和“至尊的”)及“元首”的稱號。從此,元首和執政官合二為一,屋大維雖保留了共和國的形式,但是他獨攬行政軍事宗教司法大權,成了事實上的專制君主,羅馬共和國名存實亡。因此,後世的歷史學家就把這種屋大維式的個人獨裁統治,稱為“奧古斯都的元首政治”,簡稱為“元首制”。元首制確立的那一年——公元前27年,也就是羅馬帝國開始的日子。在現代歷史中,元首這一稱謂逐漸演變為主權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元首名稱的產生

國家元首指共和制聯邦制的總統、國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國王等。可能握有實際權力(比如美國總統等),也可能只是禮儀性的(比如英國的國王,中國的國家主席等)。
各國國家元首的名稱和產生方式不盡相同。古代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的元首,通常由世襲產生,集國家權力於一身,人們稱之為國王、皇帝、國君等。到近現代,在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國家,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沙烏地阿拉伯、摩洛哥等國稱國王,盧森堡稱大公,科威特稱埃米爾,都由世襲產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大英國協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名義上由英王擔任,實際上是由英王任命的總督代行該國國家元首的職能。在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一般稱總統或國家主席;其中,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稱國家元首為國務委員會主席、革命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等。它們通常按憲法規定,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有一定任期。君主制國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襲的。獨裁統治的國家也可能是世襲的。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金正日由其父金日成身上繼承權力(雖然他無正式稱號,卻自稱「偉大的領袖」)。

國外元首國外元首

共和國家用選舉選出國家元首:
直選:全民普選
間選:由議會或選舉機構選出
奪權。獨裁者會打著民主的旗號奪權,自封為王。如法國的拿破崙三世阿爾巴尼亞的左格(Zog)。弗朗西斯科·佛郎哥自封為「攝政臣」(Regent),王位卻是懸空的;烏干達總統阿敏(Idi Amin)自封為終生總統(President for Life)。

國家元首職權

各國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各國憲法規定。一般有:公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統帥武裝部隊權,赦免權,榮典權等。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由於各國政體不同,國家元首行使的實際權力也不盡相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 ,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國務實權,只以國家的名義,從事一些象徵性和禮儀性的活動,因而被稱為虛權元首

國外元首國外元首
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元首為國家最高政府首腦,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均負有實際的直接的責任,擁有很大權力。根據國家元首組織構成的不同,國家元首分為個人元首和集體元首。在大多數國家,國家元首由個人擔任並行使其職權的,為個人元首。有些國家,國家元首的職權由集體行使,為集體元首 , 如聖馬利諾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權力的2名執政官共同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聯合行使。
納粹黨將其黨魁 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稱為“元首”;希特勒出任德國總理幾年之後,總統興登堡陸軍元帥年老病故,希特勒兼任德國總統,獨攬德國軍政大權,德語中“元首”又成了總統和總理的統稱。二戰結束後,德國元首制廢止

分類的複雜性

雖然有清晰的類別,但有時卻難以把國家元首歸類。列支敦斯登在2003年修改憲法,賦予大公(國家元首)很大的權力,可以否決立法解散內閣。相對於議會,大公的權力加強了,這可以說該國的政制發展方向是半總統制。同樣,1974年希臘修改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使希臘的國家元首變得與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更為相似。英國君主理論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嚴格來說英國是半總統制國家。界定國家元首的類別時,應同時觀察國家的實際運作,而不應只談理論。19世紀以來英國君主從未逼令政府首腦下台;希臘一直以來都是實行議會制。所以,除非列支敦斯登大公行使法理上容許的權力,否則該國政治體制應該仍被視為議會制。相反,由於中國憲法未禁止國家主席兼任其它公職,因此從1993年起除過渡時期(一般十年當中占兩年時間)以外國家主席都兼任中央軍委主席,應將其視為類似於法、俄等半總統制國家的實權元首行政主官。
不論共和制或君主制,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有行政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長。議會制的行政機關理論上由國家元首領導,實際上元首必然會「諮詢」首相或內閣。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有澳洲奧地利、加拿大、丹麥、法國、義大利、英國等。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國家元首無行政實權,如愛爾蘭和瑞

例一(總統制):美國憲法第2章第1節:
“行政權力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例二(維多利亞時代君主立憲制):1900年「大英國協澳洲憲法」法第II章第61節:
“英女王對大英國協國家有行政權;總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權力。女王有權執行和維護憲法和大英國協國家的法律。”
例三(20世紀中葉君主立憲制):1953年丹麥憲法第12節:
“在憲法的規限下,國王通過官員就國土上的一切事務行使權力。”
例四(現代共和內閣制):1975年希臘憲法第26(2)條:
“行政權由希臘總統和政府行使。”

任命官員

國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員,如內閣成員、總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這只是儀式上的規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國會同意,其它官員的任命則由首相建議。有些國家元首無權任命政府首腦,如1974年瑞典憲法規定總理由國會主席而不是國王任命。
國家元首可辭退官員。在某些國家,決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腦「諮詢」。例如,愛爾蘭總統可辭退內閣成員,但必須先向總理「徵求意見」。有些國家元首理論上有權辭退政府首腦,但極少發生,而且具爭議性。例如1975年澳洲總督辭退總理,引發澳洲憲政危機。
例:愛爾蘭憲法第13.1.1條:
“總理(Taoiseach)經下議院(Dáil ?ireann)提名由總統任命。”

簽署法令

大多數國家的法案經議會通過後需由國家元首簽署才能成為法案。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即總統)有權否決法案。在大部分的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不能拒絕簽署法令。簽署法案的程式稱為法令頒布(Promulgation),大英國協國家也稱為王室同意(Royal Assent)。

例一(總統制):美國憲法第1章第7節:

國外元首國外元首

“法案經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後,需得總統簽署才能成為法律。”
例二(議會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節:
“總統簽署法案,涉及總統權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議會制國家,國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權力:
否決議案,直至議會重新討論,並且第二次通過。
延遲簽署法案,甚至無限期擱置。(通常在實行國王特權(Royal Prerogative)的國家,而且極少使用)
把法案提交法院審議法案是否合憲。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愛爾蘭總統

軍隊最高指揮官

大部分國家的元首是軍隊象徵性(如英國等內閣制國家)或實質性(如美、法、俄等總統制、半總統制國家)的最高統帥,也有部分國家(如中國)的元首在法律上並非武裝部隊最高統帥。
例一:美國憲法第2章第2節:
“總統是合眾國的陸軍海軍的最高統帥。”

國家象徵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象徵。很多國家的政府辦公室、機場、圖書館、建築物都掛有國家元首的相片或畫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紀時代,作用是讓人民把國家元首與政府連繫起來。但若過份吹捧,可能會做成個人崇拜。當個人崇拜風行全國,國家元首的形象可能會超越國旗憲法、建國者等,成為國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務上,第一個迎接重要外賓的通常是國家元首。國家元首會盡地主之誼,邀請來訪的貴賓到官邸用膳或參加宴會。

稱號

除了總統國王女王,國家元首的稱號還包括:

有些國家元首沒有正式的稱號和定義,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正日、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卡扎菲。

元首任期統計

任期最長的現任國王:泰國國王拉瑪九世(蒲美蓬·阿杜德)(自1946年起)

國外元首蒲美蓬·阿杜德

任期最長的現任國家元首(非國王): 古巴總統卡斯楚(自1959年起)
國家元首多於一人的國家:
瑞士 - 七人聯邦委員會
聖馬利諾 - 兩名執政官
安道爾 - 法國總統、西班牙Urgell主教
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 - 由三個聯邦首長(穆族、塞族、克族各一人)組成的主席團 兼任最多國家元首的人: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是16個獨立國家的元首。(16個獨立國家為: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加拿大、格瑞那達、牙買加、紐西蘭(自1981年,作為紐西蘭國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基茨和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索羅門群島、吐瓦魯和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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