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

聯邦制

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

基本信息

介紹

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國民享有聯邦和各成員單位的雙重國籍

聯邦憲法明確界定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的參與。聯邦成員有自己的獨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和聯邦國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機構不存在隸屬關係。聯邦國家的主權由聯邦和各成員單位分享,聯邦政府對外代表國家主權。但是各聯邦成員也在聯邦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外交獨立性,可以與其他外交主體簽訂一些協定,有些聯邦成員單位也可以參加國際組織。

特點

聯邦制國家分布聯邦制國家分布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衝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準。

當前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國家 行政劃分
阿根廷 23省、1聯邦地區
澳大利亞 6省、2地區、1聯邦地區
奧地利 9聯邦州 
比利時 3文化區、3地區
巴西 26州、1聯邦地區
加拿大 10省、3地方
科摩洛 3島
衣索比亞 9區、2特許城市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16聯邦州
印度共和國 28邦、6聯邦屬地、1國家首都轄區
伊拉克 18省
馬來西亞 13州、3聯邦直轄區
墨西哥 31州、1聯邦區
密克羅尼西亞 4州
奈及利亞 36州、1聯邦首都地區
巴基斯坦 4省、2地區
俄羅斯 48州、21自治共和國、7邊疆區、9民族自治區、1自治州、2聯邦直轄市
蘇丹 26州
瑞士 26邦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7大公國(酋長國)
美國 50州、1聯邦特區、7地區
委內瑞拉 23州、1首都特區、1聯邦屬地
尼泊爾 5個發展區、14個專區、36個市、75個縣、3995個村
葉門 6個地區
現時實行聯邦制的國家約有二十多個。

以前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塞爾維亞黑山、前蘇聯荷蘭

緬甸名義上是聯邦制國家,現稱為“緬甸聯邦共和國”。但自奈溫將軍在1962年政變奪權,廢除當時的聯邦憲法後,實際已變成單一制國家。

與單一制區別

美國是最早的聯邦制國家美國是最早的聯邦制國家

單一制和聯邦制是當今世界的國家結構形式兩大基本類型。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下面三個方面:

第一,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設立的,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是由各成員單位協定建立的,各成員單位往往先於聯邦政府而存在;

第二,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單方面規定地方政府的許可權,地方政府必須服從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國家權力,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政府的權力劃分由聯邦憲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雙方都不能單方面任意變更,對憲法的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可以變更地方政府的疆界,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不能任意改變各成員單位的疆界。

與邦聯制區別

第一,邦聯的成員國各自保留著自己的全部主權,各自有獨立的立法行政軍事外交行政方面的全權。

第二,邦聯設立議事機構和協商制度,但議事機關的一些協定或決定,必須經過成員國的認可方能生效。

第三,邦聯對各成員國沒有強制力,也不能發號施令。

第四,邦聯成員國可自由退出聯盟,亦即保留有“脫離權”。

邦聯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邦聯製作為由兩個以上主權獨立國家自願聯合組成的一種國家聯盟,具有各成員國地位平等,在內政外交上互不從屬的特徵。


聯邦:“聯合的國家” 邦聯:“國家的聯合”
範圍 聯邦的範圍小,聯邦之中無邦聯 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
機構 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 無最高立法、行政機關,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職權 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地位高於組成單位 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獨立國家
國際交往 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不是國際交往的主體
相同點 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同左

淵源

簡介

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為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甚至遙遠的《聖經》時代。

《聖經》記載

據《聖經》記載,以色列諸部落為了擺脫埃及法老統治和對外幫作戰,曾結成緊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紀——722年)。(8)古希臘的城邦國家結成過著名的安菲替溫尼同盟,進行了與波斯的戰爭,在希臘晚期,又出現了名垂青史的亞該亞同盟、埃托利亞同盟。同盟的名稱叫sympoliteia,意思是“共同的公民生活與政治生活”。(9)這種結盟傳統,在中世紀和近代的歐洲,仍綿延不絕。始於9世紀的德意志邦聯,是當時存在時間最長、規模最大的同盟。1291年,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進犯,中歐的三個自治市簽署永久聯盟條約,結成了後來發展到有13個成員的瑞士同盟。16世紀宗教改革時代,面對天主教會和世俗政權的雙重迫害,新教徒在荷蘭境內組成了尼德蘭聯省,它迅速強盛起來。但這些同盟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聯邦國家(federation),與後者相比,是鬆散、脆弱的,學者們稱之為“邦聯”(confederacy)以示區別。這一點非常重要,下面將進一步說明。

古代邦聯

歷史上的邦聯,首要目的是共同防禦,其次才是共同發展。作為國家之間的聯盟,邦聯實際上是指揮加盟成員採取共同行動、協調彼此關係的政府間組織。它們的組織形式一般都很簡單,最重要的機構通常是一個由各成員邦代表組成的議會,沒有行政和法務部門。邦聯在對外方面也沒有完整的權力,加盟成員握有軍事實力,外交上的獨立性很高。這是一種以主權國家政府為管理對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翻開它們的歷史,雖然可以看到聯合所帶來的顯著好處,甚至戰勝強敵的輝煌篇章,但也到處寫著猜忌、不公、爭鬥、內亂、分裂,並不乏被外部勢力離間和征服的悲劇。

近代聯邦制

聯邦制正是在吸取了過去邦聯制的教訓後,通過制度創新而形成的一種緊密的、現代的新型共同體。它的發明權屬於美國。美國1787年憲法運用主權共和國組織政府的原則,來設計共同的政治組織,並明確地劃分了共同體與構成單位的權力,賦予共同體足夠的手段追求聯合起來的好處,建立了一個直接對公民行使權力、三權鼎立的完備的共同政府,從而在歷史上第一次將邦聯改造成了聯邦——聯合而成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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