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制

邦聯制

邦聯制是指若干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為實現某種特定目的(如軍事、經濟方面的要求)而組成的一種鬆散的國家聯合。中國的周朝內的各個諸侯國主權高度獨立,周王為名義上的共主,跟現在的邦聯制相似。邦聯制(Confederation)是一種複合制的國家形式,比聯邦制(federation)鬆散,是主權國家的聯盟,通常根據條約組建。例如,北美獨立革命勝利後,13個殖民地組成了邦聯,但不久以後就依據憲法組成了聯邦制的國家——美利堅合眾國;埃及與敘利亞等也組成過邦聯。

簡介

邦聯制 邦聯制

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聯邦制國家則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地方行政區劃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而邦聯成員國則是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

比較

通常情況下,聯邦的中央政府擁有實權,高於或平等於地方。例如今天的美利堅合眾國。

邦聯的中央通常是名譽性的(如大英國協),或對地方控制有限的,如歐盟(通常作為協調機構)

邦聯(Confederation)與聯邦(Federation)本是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超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特色

主權仍在各自國家並有各自的政治。

中央權力需要靠各國支持否則政策無以推行;有些甚至沒有中央機制,例如:獨立國家國協。

邦聯靠條約、政治、經濟或軍事組成,結構鬆散故容易因利害關係解組。

邦聯盟國就算違反邦聯中央法律也不致構成無效。

優點

利於合作。

中央機制可被地方節制。

缺點

造成限制承諾的執行。

政治體制不穩。

歐洲聯盟

目前最為著名、也較符合特徵的邦聯即為歐洲聯盟。但是,今天的歐盟已經超出了邦聯的範圍,比如說歐盟的法律(如人權公約與法院)凌駕於各國法律之上,統一的貨幣政策,並且在外交農業等各個領域形成了統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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