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許可

專利交叉許可,也可以稱之為雙向交叉許可(Cross-licensing),它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交叉許可之所以被稱為次佳選擇,而非最佳選擇,是因為與取得勝訴相比,被訴方在交叉許可條件下,需要以讓與自己的專利為代價才能換得對方專利的使用權。

簡介

交叉許可是指交易各方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在契約期限和地域內,契約雙方對對方的許可權利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各方的許可權利可以是獨占的,也可以是非獨占的。雙方權利對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費。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採用交叉許可方式轉讓技術的契約,通常稱為交叉許可契約或交叉許可協定。
交叉許可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其中,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除了容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可變動的許可費,同時還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以及未開發的專利等。

交叉許可契約

交叉許可契約又稱為互換許可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或當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擁有或持有的技術,按照契約所約定的條件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在這種契約中,雙方均具有雙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項技術的許可方,同時也是相關技術的被許可方。交叉許可既可以是獨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獨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條件下採用,如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共同研究開發等項目中通常會採用交叉許可契約。在其中體現的更多的是雙方的合作關係,而不是單純的買賣關係。例如,甲公司具有技術專利A,乙公司具有專利B,而要生產產品C的最佳方法是結合專利A和專利B.於是為了充分實施自己的技術,取得最大經濟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簽署交叉許可契約,達成協定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技術。
交叉許可之所以被稱為次佳選擇,而非最佳選擇,是因為與取得勝訴相比,被訴方在交叉許可條件下,需要以讓與自己的專利為代價才能換得對方專利的使用權。如果被訴方所擁有的是無法替代的基礎性專利,R&D(研究與發展)成本和市場價值都很高,而起訴方所擁有的則是外圍小專利,在此二者之間進行交叉許可,即使被訴方可以得到一筆專利使用費作為補償,也難免有種被“敲竹槓”的感覺,更重要的是其專利相關產品在市場上從此無法獨享壟斷性優勢。

權衡利弊

是否進行交叉許可,被訴方首先需要就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權衡:
第一,勝訴的把握有多大。由於和解申請必須在ITC行政法官做出初裁前提出,因此被訴方對初裁結果的準確判斷十分關鍵。
第二,涉案專利的可替代性。如果可替代性很強,被訴方能夠很容易地通過自主研發來繞過涉案專利障礙,則被訴方可以忍一時之痛,以待日後東山再起。但需要指出的是,能否搶占市場先機對所有企業來說都至關重要,尤其是對那些產品生命周期較短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
第三,目標市場的重要性。如果當前乃至未來的目標市場吸引力很有限,那么被訴方就無須犧牲自己的研發成果。
但目前大多數擁有先進專利技術的企業都在實施全球戰略,就同一項發明在不同國家申請專利保護,形成同族專利。這就意味著,涉案專利所保護的並不僅僅是美國市場,而可能是全球市場。如果得不到其使用許可,被訴方將徘徊在國際市場的大門之外,甚至有在本國市場遭遇對方侵權訴訟的可能。2007年10月20日,歷時兩年的“愛普生(EPSON)墨盒專利337侵權案”隨著ITC做出侵權成立和“普遍排除令”與“停止令”並發的終裁結果而一錘定音。此次涉案的中國企業有17家,其中只有珠海納思達一家應訴,該企業也因此爭取到了可以出口新產品的生機,而其他缺席初審的企業則從此與美國市場無緣。其實,美國市場只是EPSON這家日本高科技巨頭全球戰略部署中的一塊領地,早在2005年,它就在英國完成了圈地運動,迫使英國CybaHouse公司和其姐妹公司Nutronic與其達成協定,保證不再從中國進口EPSON兼容墨盒在英國銷售,並向其支付一定金額的侵權費用。可見,EPSON一邊在全球範圍內申請專利,一邊攻城略地,其最終目的是將競爭對手從每塊領地上驅逐出去。所以,我國企業如果缺乏自主研發的專利,不僅會失去美國市場,更有可能陷入競爭對手的全球“埋伏”。
如果被訴方已感到勝訴無望,那么相對於吞下敗訴的苦果來說,交叉許可可謂是一種次佳選擇。首先,通過交叉許可,一方面被訴方可以取得涉案專利的使用權,產品可以在美國甚至世界市場上暢通無阻;另一方面,起訴方也可以使用被訴方的專利技術,為自己的產品開拓更為廣闊的市場空間。因此,基於專利交叉許可,雙方可以做到“兩不敗,俱不傷”。目前,電子產業特別是半導體等專利累積性較強產業的跨國巨頭已越來越多地開始利用交叉許可,以期達到雙贏的目的。2004年3月,柯達曾將索尼告上法庭,稱索尼的數位相機和攜帶型錄像機侵犯了其在1987年至2003年間申請的10項專利,要求索尼賠償經濟損失,並停止侵權行為。而索尼立即“以牙還牙”,三周后即向美國新澤西州地方法院遞交了訴狀,指控柯達侵犯了其數位相機相關專利,同樣是10項。

經過近三年的紛爭與磋商,雙方最終於2007年1月3日就數位相機業務專利達成交叉許可協定,至此,兩巨頭間的專利糾紛以“資源共享”的結果告一段落。其次,交叉許可有助於雙方提高產品和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隨著人們對產品性能和功能期望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產品需要多項專利技術相結合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而企業孤軍奮戰卻想做到面面俱到是不現實的,因此交叉許可不僅可以用來應對337調查,“化干戈為玉帛”,也是雙方利用彼此的比較優勢、建立合作的有效途徑之一。基於交叉許可的合作可以提高雙方的產品競爭力,加快新產品開發,同時“防侵權訴訟於未然”,微軟繼與Sun、西門子和SAP等公司簽訂交叉許可協定之後,又於2005年5月13日與東芝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協定。基於微軟在軟體技術領域的優勢和東芝在硬體及數字電子技術方面的特長,該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包括微軟的電腦、圖形技術和東芝的微型電腦存儲晶片、平板顯示器及新一代DVD技術等。可見,為尋求雙邊聯盟,交叉許可已倍受高新技術企業的青睞。
面對337條款這一殺傷性巨大的武器,我國企業最根本的任務是獲得可以用來進行交叉許可的專利。專利的獲得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不僅需要國家專利制度和行業專利環境的支撐和引導,更需企業加大R&D投入,提高自主研發能力。眾所周知,當前,不論是我國的專利制度軟環境,還是科學技術硬環境,都無法與1802年就成立了專利局、世界上第一個把專利保護寫入憲法的美國進行抗衡。中國企業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謀求發展,日本企業後發制人的經驗值得借鑑。二戰後經濟和科技水平相對落後的日本一方面從歐美國家大量引進、吸收並改進技術,實施反向工程等“拿來主義”戰略;另一方面圍繞歐美企業的核心專利大量申請外圍專利,構築嚴密的“專利籬笆”,使歐美的核心專利寸步難行,迫使歐美企業以核心技術與其進行交叉許可。由於與核心專利相比,外圍專利的研發費用較低,耗用時間較短,此舉可謂是達到了“四兩撥千斤”的效果。這一殺手鐧在上個世紀末也曾被韓國和中國台灣的企業巧妙使用。現階段我國企業的客觀情況也正好可以考慮適用這一“以小制大”的戰術。
遭遇337調查並不可怕,從歐洲到日本、韓國和中國台灣,再到中國大陸,似乎經濟快速增長的新興經濟體必然要經歷這樣一個痛苦的階段,難逃此劫。可怕的是企業缺乏現實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和長遠的自主創新能力。337條款是國際智慧財產權俱樂部眾多遊戲規則中的一項,要取得俱樂部的會員資格,我國企業就必須熟悉規則,遵守規則,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學會利用規則;337條款是對我國科技發展水平和民族創新能力的一個考驗,我們不妨以交叉許可為切入點,在接受考驗的過程中逐漸變“中國製造”為“中國智造”,這樣,中國才有可能從“貿易大國”真正成為“貿易強國”。

專利術語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講,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英語“Patent”一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徵是吻合的。本期任務盤點一下專利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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