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方(受讓方、接產企業)在許可契約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技術具有獨占性實施權。許可方(專利權人)不再將該項專利技術的同一實施內容許可給第三方,許可方(專利權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技術。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許可人的商標,其他人包括許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該商標。鑒於獨占許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賦予獨占被許可人一定程度的獨立訴權,同時從保護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禁止獨占許可人在締結獨占許可契約時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

解釋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授予被許可方(受讓方、接產企業)在許可契約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技術具有獨占性實施權。許可方(專利權人)不再將該項專利技術的同一實施內容許可給第三方,許可方(專利權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技術。鑒於獨占許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賦予獨占被許可人一定程度的獨立訴權,同時從保護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禁止獨占許可人在締結獨占許可契約時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

簡介

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權人(專利權人或商標權人)的一種許可權利,即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許可人的專利或商標,其他人包括許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該專利或商標。鑒於獨占許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賦予獨占被許可人一定程度的獨立訴權,同時從保護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禁止獨占許可人在締結獨占許可契約時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獨占許可協定即獨占許可契約,是國際許可契約的一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為此,受讓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當高的使用費和提成費。

獨占許可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獨占許可使用人享有哪些權利,又要承擔哪些義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獨立行使權利,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哪些內容是可以通過契約約定的,哪些應該由法律加以規定?各國商標法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規定得很簡單,有的則比較詳細。現從權利、義務兩個方面分述如下:

獨占許可使用人可能享有的權利

首先,獨占許可使用人在許可契約約定的範圍內對許可人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從理論上說,未註冊商標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討論僅限於註冊商標)。在獨占許可契約中,獨占使用權的範圍涉及兩項內容:
一是商品或服務的類別。
二是商標的使用地域。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可以涵蓋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務類別,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許可人可以授權被許可人在全國範圍內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也可以只對在部分地區的使用權進行獨占許可。這意味著商標權的所有人可以就該商標同時對多人在不同地點實施獨占許可。因此,同樣是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其權利的範圍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在許可契約約定的範圍內禁止許可人自己使用該商標以及禁止許可人將該商標的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可以簡稱禁用權,這是獨占使用權一詞中應有的含義。禁用權只有與要求權、投訴權、請求權和訴訟權等結合起來才有意義。根據禁用權,獨占許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也可以向執法機關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包括民事和刑事訴訟),請求制止侵權行為,並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至於獨占許可使用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是否具有獨立的地位,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韓國商標法規定,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就商標侵權獨立起訴。德國商標法則規定,獨占許可使用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須經商標所有人同意。如果訴訟是由商標所有人提起的,獨占許可使用人有權為要求損害賠償而參與訴訟。英國商標法為獨占許可使用人行使權利提供了另一種模式:當獨占許可使用人發現侵權後,可以告知商標所有權人,並要求後者起訴;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在兩個月後仍未採取行動,獨占許可使用人可以獨立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審判只有在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商標所有權人是加入原告的行列還是被追加為被告後才能繼續進行。英國商標法還對如何計算獨占許可使用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損害賠償額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三,獨占許可使用人享有轉讓、設質或進行非獨占性許可的權利。根據日本和韓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獨占許可使用人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其獨占使用權進行轉讓、質押或非獨占性許可。這說明獨占許可使用人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是有前提條件的。但如果是因繼承或承繼而發生的移轉則無需商標所有權人同意。
此外,獨占許可使用人也可以放棄其獨占使用權,但是,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獨占許可使用人已就其權利設質或實施了非獨占許可,則必須徵得質權人或其非獨占被許可人的同意。

獨占許可使用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獨占許可使用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契約約定的義務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基於契約約定的義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l、不得超過許可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2、不得擅自改變被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圖樣;3、不得超越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4、不得跨越許可使用的地域;5、產品或服務應達到一定的質量;等。這些實際上是許可人在授權時施加於獨占許可使用人的種種限制,是許可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體現。但其中的有些條款並非純粹屬於契約約定的範疇。例如,有關質量方面的規定,在有些國家同時也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必須予以保證的法定義務。我國《商標法》和韓國商標法都有關於不履行這一義務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規定。我國《商標法》和韓國商標法還為獨占許可使用人設定了另一項義務,即獨占許可使用權人必須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註明被許可人的名稱,以及其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系經許可人授權,以避免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否則會受到處罰。

專利術語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講,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英語“Patent”一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徵是吻合的。本期任務盤點一下專利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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