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許可

分許可是指許可方同意在契約上明文規定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實施其專利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

名詞解釋

分許可是指許可方同意在契約上明文規定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區實施其專利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

分許可的注意事項

分許可應當特殊注意下列事項:
1.判斷被許可人能否進行分許可,要看許可人是否在商標使用許可協定中明確授權被許可人對被許可商標進行分許可;
2.無論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經商標權人特別授權,被許可人都可以進行分許可,但分許可必須是普通許可;
3.分許可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主許可的有效期限,超過期限的部分無效;
4.分許可所及的地域範圍不得超過主許可有效地域範圍,超過範圍的行為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5.分許可規定的商標使用方式不得超過主許可證所約定的使用方式。

分許可契約

分許可契約又稱可轉讓許可契約,是指許可方根據許可契約,除了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期限與範圍內使用所許可的技術外,還允許被許可方向其他第三方轉讓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的技術使用權。習慣上將第三方從被許可方處得到的技術使用權稱為分許可或子許可;相應的,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許可契約便稱為總許可或母許可。

分許可協定

鑒於:乙方自其成立時起即為在斜拉索結構的供應和安裝領域的世界範圍內的專家,且其開發了該些技術、提交了相關的專利申請並註冊了各種專利。
鑒於:乙方和甲方(甲方)(被許可方)已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了一家合營公司(下稱合營公司)(許可方)。
鑒於:根據合營契約規定,合營公司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乙方斜拉索和懸索結構體系的行銷、部分製造、供應和安裝(合營公司業務)。
鑒於:為此目的,乙方已根據合營契約附屬檔案三技術許可協定的規定授予合營公司技術許可。
鑒於:各方承認,為了開始合營公司業務,甲方有必要製造部分附屬檔案A所列的產品,且為此目的其有權使用乙方擁有和開發並許可給合營公司的某些技術。
鑒於:乙方願意通過合營公司向甲方提供其列於附屬檔案B上的有關專有技術和信息。
有鑒於此,考慮到有關各點,雙方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定及其適用中,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協定是指有關產品製造的本分許可協定。
區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
產品是指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指的與斜拉索和懸索結構相關且屬於乙方的產品。
許可技術是指與屬於乙方的產品有關的許可給合營公司並列於本協定附屬檔案B的專有技術、體系、專利。

第二條 許可的授予

2.1 根據以下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合營公司在此授予甲方且甲方在此接受一項獨家、不可轉讓的使用許可技術的分許可。
2.2 合營公司在此承諾其合法有權授予本契約項下的分許可,並保證在簽署本協定之日,就其所知許可技術為乙方全權擁有,且該許可技術不影響任何第三方的權益。
2.3 本許可僅授予給合營公司業務且僅限於甲方在區域內製造產品並只能將產品供應給合營公司的權利。
2.4 在適用時,本協定可延伸至對產品的改進,如果乙方同意的話。

專利術語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講,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英語“Patent”一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徵是吻合的。本期任務盤點一下專利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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