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員組成,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基本信息

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正門(2006年照片)最高人民法院正門(2006年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特別重大的第一審案件,涉及駐香港、駐澳門軍隊的第一審案件,涉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稱的國家行為的第一審案件;接受以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的抗訴;受理各類申訴案件;覆核所有死刑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得抗訴。

創立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於1949年10月1日任命沈鈞儒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之後,又任命了數位副院長、委員。沈鈞儒就職後,從各方面調配幹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於11月1日起正式辦公。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在瀋陽、西安、上海、武漢、重慶、北京建立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華北6個分院。

職責許可權

最高人民法院牌匾最高人民法院牌匾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抗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准死刑。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准權。

(6)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套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工作原則

平等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適用法律上不允許有特權,不得有任何歧視。

公開審判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辯護原則

被告人依法有權委託他人或由自己,在審判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材料證據進行辯解。

合議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1—3人以及人民陪審員2—4人組成合議庭。審判抗訴或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成員權利平等。

迴避制度

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是否迴避,由院長決定。另一方面,如果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需要迴避時,報告院長決定。

獨立審判原則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機構設立

立案一庭

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受理各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訴和涉訴信訪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受理管轄爭議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

立案二庭

對不服高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審裁判和再審改判提出的申請再審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審判庭審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分管東北三省(黑龍江、吉林、遼寧)和華南三省(廣東、廣西、海南)刑事案件。

刑事審判第二庭

分管涉港、澳、台地區和涉外犯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8、9、10章刑事案件。

刑事審判第三庭

分管華北五省區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和華中三省(河南、湖北、湖南)刑事案件。

刑事審判第四庭

分管西北五省區(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華東四省(山東、浙江、安徽、福建)刑事案件。

刑事審判第五庭

分管西南五省市(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和華東三省市(上海、江西、江蘇)刑事案件。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有關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民事審判第三庭

(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審判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

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有關海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行政審判庭

審判有關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審判監督庭

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檢察院機關提出的抗訴案件等。

執行局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等。

研究室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起草司法解釋,負責巨觀調查研究、司法統計、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等。

其他

辦公廳

政治部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管理辦公室

監察室

外事局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

部門聯合

2015年5月,為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有效打擊網際網路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國家禁毒委成立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郵政局、國家禁毒辦等9部門組成的網際網路禁毒工作小組,是中國建立的第一個多部門參加的打擊網際網路違法犯罪活動長效工作機制。

大法官名單

(2013年2月名單)

首席大法官

王勝俊,男,漢族,1946年10月出生,安徽宿州人,大學學歷。1968年9月參加工作,197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十五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十六屆、十七屆中共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首席大法官。

一級大法官

沈德詠,男,漢族,1954年2月出生,江西修水人,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常務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一級大法官。

二級大法官

萬鄂湘、江必新、蘇澤林、奚曉明、南英、景漢朝、黃爾梅、張建南、劉學文、賀榮、高憬宏、杜萬華。

歷任院長

沈鈞儒 1949年至1954年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
董必武 1954年至1959年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謝覺哉 1959年至1965年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楊秀峰 1965年至1975年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江華 1975年至1883年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鄭天翔 1983年至1988年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任建新 1988年至1998年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肖揚 1998年至2008年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王勝俊 2008年至2013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周強 2013年至-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

在中國,只有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具有司法解釋權。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也包括對下級法院關於具體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的答覆。

定期清理司法解釋,可通過對司法解釋的廢止、補充和修改,改變其與現行法律不一致,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協調的問題。截至2008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廢止了147件司法解釋並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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