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權

司法解釋權是指根據1981年6月10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對於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通過決定、批覆、答覆、復函等形式解釋的權力。

司法解釋權是指根據1981年6月10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對於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通過決定、批覆、答覆、復函等形式解釋的權力。《決議》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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