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授予行政監察權力的國務院監察機關,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 其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合署辦公,監察部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監察部享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2013年7月,按照中央轉變職能的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調整了過去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數量由原來的125個精簡至39個。

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

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內設27個職能部門。

負責聯繫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型企業的紀檢監察室4個;  

負責聯繫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的紀檢監察室6個;

綜合部門17個,包括辦公廳、監察綜合室、預防腐敗室、研究室、法規室、宣傳教育室、黨風政風監督室、巡視工作辦公室、執法和效能監督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信訪室、幹部室、外事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此外還設有中國監察雜誌社、中國紀檢監察報社、中國方正出版社、電化教育中心、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信息中心、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北戴河培訓中心、廉政理論研究中心等直屬單位。

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53個。  

歷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並選舉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這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將“監察委員會”改為“審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劉少奇為書記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黨務委員會及中央蘇區省縣監察委員會的決定》。1934年1月,黨的六屆五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李維漢為書記的中央黨務委員會。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4年9月,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改為國務院,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錢瑛(女)任監察部部長。

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1956年9月,中共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產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會議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擴大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名額(增至60人),調整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領導成員。

1969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取消了黨的監察機關的條款,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

1977年8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重新恢復了設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委選舉產生。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主要許可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享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

1、檢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

2、調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

3、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以對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議;對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同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堅決鬥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的建議。

4、行政處分權。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予以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作出監察決定,直接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工作程式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式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式

一、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式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二、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式

(一)查辦案件工作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三、監察機關檢查工作程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四、監察機關複查、複審、覆核工作程式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五、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負責分工

10個紀檢監察室負責人及分工

1室主任賈育林

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資委、國家統計局、國家糧食局、國家電網、中國移動等66家機構

2室主任魏健

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海關總署、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中國工商銀行等26家機構

3室主任遲耀雲

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最高檢、最高法、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共中央辦公廳等54家機構

4室主任李榮起

外交部、民政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部、國土資源部、人社部、國家民委、國務院辦公廳等32家機構

5室主任楊青錄

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

6室主任耿欣秋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7室主任黃文勝

安徽、江蘇、浙江、上海、江西、福建

8室主任李輝

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

9室主任余蠶燭

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0室主任宋福龍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  

機構調整

2013年7月,按照中央轉變職能的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調整了過去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數量由原來的125個精簡至39個。新設立了第九紀檢監察室、第十紀檢監察室這兩個紀檢監察室;撤銷黨風廉政建設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新設立黨風政風監督室;撤銷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新設立執法和效能監督室。  

接受監督

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要自覺接受黨委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確保監察權正確行使。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領導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監督。紀委監委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就要加強對紀委監委的管理和監督,通過聽取工作報告、研究案情、檢查紀委監委落實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監委決策部署情況等方式,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日常監督。紀委監委要自覺接受黨委監督,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主動接受黨委領導和監督,重大事項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發揮司法監督作用。監察委員會要按照中央改革試點方案要求,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經嚴格審批交有關機關執行,檢察機關對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審查起訴,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進行補充調查;認為符合不起訴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建立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對監察委員會形成有效的制約制衡。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監察委員會要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回應民眾關切,確保監察權規範運行。  

中共中央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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