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經國務院決定將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

頒布信息

【頒布單位】政務院財經委
【頒布日期】19510424
【實施日期】19510624
【內容分類】保險

條例內容

第一章 保險對象及保險手續第一條凡持票搭乘國營、或專用鐵路火車之旅客,均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管理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保險有效期間,規定自旅客持票進站加剪後開始,至到達旅程終點繳銷車票出站時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費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時,則搭乘該項交通工具期間亦包括在內。
第三條旅客所乘之火車,在中途因故停駛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車者,在中途停留及繼續旅程中,保險仍屬有效。
第四條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於離站時起即告失效,但經站長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進站後,保險效力即恢復。

第三章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五條旅客之保險金額,不論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每人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註解:系指舊人民幣,折合新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第六條旅客之保險費,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百分之二收費,由路局核算代收匯繳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範圍 第七條旅客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由於遭受外來、劇烈及明顯之意外事故(包括戰爭所致者在內),受有傷害須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實際情況給付醫療津貼,其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第八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醫療津貼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甲、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乙、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與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丙、完全喪失身體機能永久不能繼續工作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戊、喪失一部分身體機能永久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視其喪失機能之程度,酌給一部分保險金。
第九條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構成第八條所列一項以上之情事時,其保險金給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之全數為限。
第十條本條例所列之保險金額連同醫療津貼,系屬法定給付之最高責任,如遇意外事故發生,旅客或其家屬不得再向鐵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額外給付。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之責:甲、疾病自殺、毆鬥或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乙、失蹤者、(但因車輛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蹤者,不在此限)。丙、因無票爬跳車而致死亡或傷害者。丁、有詐欺行為意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津貼者。

第六章 醫療津貼及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二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須予治療者,在有鐵路醫院地區,應由鐵路醫院代理保險公司負責處理,無鐵路醫院地區,應由路局會同出事地點之當地政府或有關機關,按照當時實際情況代為負責處理,其醫療津貼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根據鐵路醫院或其他指定醫院、醫師之證明確定後,依照第七條之規定給付之。
第十三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者,應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鐵路醫院或其他指定醫院、醫師及鐵路管理局之證明檔案,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根據此項證明,確定應給保險金數額。
第十四條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應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賴該旅客供養者,取具鐵路管理局之證明檔案,必要時並須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戶籍證明,向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申請給付保險金,如遇領款人發生爭執是,應按照上列順序決定之。
第十五條申請領取保險金,須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之,逾期喪失申請之權利。
第十六條保險金之給付,應由保險公司或其特約代理處自接到申請之日起,於十五日內辦理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施行之。

廢止原因

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修改。《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等5件行政法規廢止。

與《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衝突
在此次被廢止的5件行政法規中,《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下簡稱“《條例》”)尤為引人關注。該條例於1951年4月24日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近年因與《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衝突而為外界所詬病,並在去年“7·23”動車追尾事故後廣泛進入公眾視野。
2011年7月底,中國保險法學會的五位學者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該條例。北航教授任自力等學者指出,呼籲廢止的最主要原因是:“1951年6月24日實施並沿用至今的《條例》,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存在衝突,不利於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合法權益的保護。”
具體而言,“《條例》第1條規定,鐵路旅客均應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而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契約自願訂立。”條例強制要求鐵路旅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存在明顯衝突,應當視為無效規定。

鐵路強制保險曾被指暴利
鐵路強制保險的“同風險不等價”及“暴利”也屢被外界指責。《條例》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的保費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旅客因意外事故傷亡的保險金額一律為兩萬元。保險業內人士稱,票價在漲,而保額卻在1992年後19年未變,旅客因票價不同而須支付不同保費的情況下,卻使用相同的保險金額,有違《契約法》的公平原則。
當前保險公司在鐵路交通方面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可以做到一兩天保險期內2元的保費獲得最高20萬保額。而鐵路強制保險票價2%的費率最高保額只有2萬,可以算是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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