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強制險

鐵路強制險

鐵路強制險是指鐵路旅客持免費乘車證或有效客票自進站加剪後開始至到達終點站繳銷車票時為止,遭受非自身責任的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傷害(包括戰爭所致),它主要分為鐵路運輸企業責任、第三人責任和不可抗力。根據現行規定,每張火車票含有2%的強制保險,無論票價和參保金額各有差異,但保險賠償額則是統一的2萬元。

依據

鐵路強制險鐵路強制險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肇始於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92年6月5日鐵道部曾發布過經修改的條例,此外鐵道部還公布過一份《關於鐵路接辦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和各項具體工作的規定》。從這些檔案的隻言片語中可以大致了解到,這個保險,並非受專業保險公司承保,而是由鐵道部自行收取保費並支配之。

保額及賠償

根據1992年頒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1994年頒布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則將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定為4萬元。這兩個標準沿用至今(2012年)。

2007年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負有限額為15萬元的賠償責任,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換言之,鐵路旅客如出險,將從鐵路運輸部門獲得最高不超過17萬元的人身傷害賠償以及2000元行李損失賠償。

特點

由鐵道部收取的這一保險費用包含在票價內,不另簽發保險憑證;無論票價多高,2%的費率不變,最高保額只有2萬,這兩個數據標準從1992年調整後一直持續至今(2012年)。

此外,該保險不記名,票根上亦無說明,很多被保險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險的存在,個體出險時往往很難正常的取得賠償。

鐵道部收入

據鐵道財務報表顯示,鐵道部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客運收入分別為929.96億元,1090.47億元,1344.91億元。按強制保險2%的比率算,鐵道部這三年的保險費收入總計67.31億左右。如果從1951年算起,則有數百億之多。如果按照《強制保險條例》的附屬檔案之規定,“車站進款所收之保險費視同營業進款一樣,按現金出納程式之規定辦理不單獨區分。”鐵道部可以將這筆錢混淆管理,至今未見每年有多少保費收入、事故後賠付多少這樣的信息鮮見披露。

違法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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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契約。在黃金榮保監會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保監會明確復函未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強制保險。這樣說來,鐵道部強制徵收的行為等同於“亂收費”。
此外,票價的2%作為鐵路旅客繳納的保險費,目的是基於對鐵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符合商業保險的運作形式。但商業保險由於本身具有風險性,其經營者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保險公司,且持有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從這個意義上說,鐵道部顯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具有從事保險業務的資格,更不具備經營強制保險的資格。只是常年以非專業“保險公司”的形象收取保費。

存在問題

不同面值的火車票卻拿相同賠償,投保方式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依據《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旅客支付保險費金額不同,但最終獲賠的最高保險賠償金額卻是相同的,顯然違背保險等價有償原則。對於投保人來講,火車票價格中的2%屬於強制保險費,旅客票價越高,所交的保險費用也就越高,但如果遭遇意外傷害卻只能適用兩萬元的賠償金額。例如,北京至鄭州的火車票面值為200元,北京至天津的火車票面值為20元,按基本票價的2%計算,保險費分別為4元和0.4元。兩張票保費相差10倍,但最終賠償保險金額卻一律為兩萬元。

車票未註明保險條款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信息,旅客購票實際上與鐵路企業形成契約關係和保險關係。作為保險服務的主體,鐵路局理應公開說明。即便有國家公布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替代經營者告知義務。以法律形式公布信息,就此推定民眾知曉該保險,實際上相當於鐵道部採用售票的默示行為強制要求旅客投保,侵犯了旅客知情權。

非實名制車票難以證明保險契約,索賠困難

鐵路火車客票2010年春運期間在部分地區試實行實名制購票制度,而在全國大範圍內並沒有實名制。火車客票實質上是旅客運輸契約與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的憑證,一張火車票分別代表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一旦旅客發生意外傷害,由於火車客票上只記載車次、起始站、票價,並未記載旅客姓名,加上客票的可轉讓性、不記名性,僅憑一張車票並不能證明其受傷害人就是被保險人。由此引起的誰是被保險人、應付給誰保險費,向誰索賠等一系列保險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無法解決。

行業自保原因

有業內人士透露,鐵路部門一直對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實行的是行業自保。如果賠償標準定得過高,一旦發生事故後,鐵道部門的經濟負擔過重。

評論

鐵路運輸企業屬於公共獨占企業,在毫無任何付出的情況下打著“國家規定”的招牌收取保險費用,這種強制保險的做法對其它參與市場競爭的企業並不公平。同比中國人壽開展的鐵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元的保費可以獲得20萬元的保額,市場上普遍銷售的交通工具意外險中,航空意外傷害的保額為40萬至60萬元,汽車10萬元,輪船意外傷害10萬。鐵道部封頂2萬元的做法顯然存在“暴利”。另對於乘客而言,歷經多次火車票票價上調,爭取保費的時候,最多也只能拿到20年不變的2萬元,這樣的保障力度實在讓人難以心安。

廢除

2012年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公布的國務院第628號令,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廢止實施61年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這意味著乘客不再被強制收取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同時,坐火車傷亡賠償也不再是15萬元封頂。

雙語解讀

Compulsoryrailwayinsurance(鐵路強制險tieluqiangzhixian):
Compulsoryrailwayinsurancerecentlycameintothepubliceyeasitspremium, whichhasalwaysbeensetat2percentoftheticketprice,rosesignificantlyover thelastdecadewiththepriceoftickets.Thepremiumisnowseveraltimesmore thanitwasoriginally,howeverthecoverageremainsunchange at20,000yuan perperson.

(互動百科與《環球時報》英文版聯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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