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英語:General Aviation),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商業航空是指以航空器進行經營性的客貨運輸的航空活動,就是我們常見的航空公司運營模式。而通用航空就是除去商業航空後民用航空其他所有部分。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商業航空是指以航空器進行經營性的客貨運輸的航空活動,就是我們常見的航空公司運營模式。而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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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就是除去商業航空後民用航空其他所有部分。
從事通用航空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符合保證飛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執照的航空人員;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限於企業法人。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契約,但是緊急情況下的救護或者救災飛行除外。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

基本分類

通用航空套用範圍十分廣泛,其經營項目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76號)的規定,共四大類34項:
甲類: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遊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等。
乙類: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等。
丙類: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等。
飛行俱樂部:以小型或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飛行器、航空運動器材和起降場地,為社會公眾提供私用駕駛執照培訓、航空運動訓練飛行、航空運動表演飛行及個人娛樂飛行等服務。

發展現狀

2012年全世界約有通用飛機36萬架,占所有民用飛機的90%。其中,美國擁有通用飛機22.3萬架,占世界總量的61.9%。
2012年,全球通用飛機交付量為2133架,是1994年的1.9倍;銷售收入為188.73億美元,同比下降0.89%。其中,活塞發動機飛機、渦輪螺鏇槳飛機及商務噴射機的交付量分別為881架、580架和672架;銷售收入分別為4.28億美元、13.40億美元和171.05億美元。
從區域交付量看,2012年北美洲、歐洲、亞太地區、拉丁美洲及中東和非洲地區。

主要特點

通用航空具有機動靈活、快速高效等特點,作業項目覆蓋了農、林、牧、漁、工業、建築、科研、交通、娛樂等多個行業。通用航空的具體內容包羅萬象,我們熟知的通用航空有以下幾種:航空攝影、醫療救護、氣象探測、空中巡查、人工降水等。其他類型包括海洋監測,陸地及海上石油服務,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等。另外公務機飛機和私人飛機都屬於通用航空範疇之內。
統計數字表明。而大型民航飛機只有6萬架,約40萬名飛行員。因此,通用飛機在國家經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在“十一五”規劃中已將發展通用飛機列入高技術產業工程重大專項。
據了解,近一兩年,我國通用飛機的數量較以往有大幅度的增長。截止到2005年年底,通用航空全行業飛機數量達46種共570架。民航總局預測顯示,到2012年我國需要各類通用航空飛機10,000到12,000架。預計未來5年-10年,通用航空飛機數量的年均增長率將達到30%。業內人士指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公務飛行、商用飛行、空中遊覽、私人駕照培訓,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有了足夠大的市場需求。這必然導致為之提供服務的領域呈現快速發展的局面。

制約因素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有六因素制約了通用航空發展。一是由於對通用航空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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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制定和決策上對通用航空都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使得對通用航空投入少,造成通用航空飛機老舊.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二是各種人才外流,特別是優秀飛行員外流制約了通用航空發展;三是機制不順,通用航空企業發展缺少動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用航空應是經營單位。它應和運輸航空企業一樣,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法人經濟存在、發展;四是空域管制捆住了通用航空手腳。天空開放是通用航空大發展的前提。空域使用要最大化,限制要最小化,是航空已開發國家所遵循的一條空域開發和使用的原則,也應成為我國空域管理和使用的目標:外部環境差,嚴重影響了通用航空發展。受空管油料和機場等多方面制約嚴重,突出表現在任務和航行申請審批難
,機場使用難,亂收費現象十分嚴重;五是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也制約了通航的發展。因此建立一整套管理通航的法規和標準體系成為當務之急;六是生產單位小,缺乏統一組織管理者,制約了通用航空農業作業。三、未來發展尚需從五方面改革
為扭轉通用航空發展滯後難題,業內人士建議從五方面進行改革。首先需國家加大對通用航空扶持的力度。建立通用航空發展基金,對公益性質的作業給予扶持,實行機場收費補貼,降低對通用航空的收費標準,降低進口飛機的關稅。其次大力開展飛行員培訓和通用航空人才教育。改革飛行員的培養機制,加大飛行員培養力度。針對同行運營企業急需的管理、維修、飛行等發麵的後續教育,組織培訓,提高通航整體管理水平。三要調整通用航空市場準入辦法,降低準入門檻,以鼓勵全社會投資通用航空業。未來5年一10年間,我國應進一步對現行的通用航空市場準入機制加以改革。四要廢除具體作業任務審批辦法,減少行政干擾。建議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審批的事項外,以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五要發揮協會組織的作用,搭建政府和企業的溝通橋樑。

發展歷程

美國的通用航空的發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被過剩的航空器和飛行員促成的。1926年的《空中商務條例》制訂了早期通用航空的規章。到2001年為止,美國約有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占總航空器的96%),而固定航班商業航空的飛機則有7,100架(占總航空器的4%)。美國共有635,000持有執照的飛行員,其中通用飛行員就有373,000名(占總數的59%)。美國現有19,100個公共或私人機場,而固定航班之商業航空僅在其中的651個機場運作。1998年的紀錄顯示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共執行了28,100,000小時的飛行。由於通用航空機場的建設成本小於高速公路2公里的造價,所以大量分布在美國各地的通用機場帶動了小社區的發展,並縮短了城市和鄉村的差距。
通用航空在美國除了公務機的商務飛行外,主要有應急服務,如救火、空中救護、測量和製圖、執法、運輸郵件和刊物、油氣管線巡查和勘探、環境保護等有商業價值的飛行。另外,亦有包括體育、旅行、觀光、訓練等休閒性飛行活動。由於多年來美國通用航空的全面蓬勃發展,吸引許多愛好飛行的人士領取飛行執照,給商業航空提供了飛行員來源的保障。而由於通用航空的持續成長,美國已具備完整的通用航空工業,其成員包括:飛機製造商、零配件製造商、航空電子儀表製造商、飛行學校、飛行俱樂部、飛行模擬器製造商、固定維修基地(FBO)、機場開發管理公司、飛機銷售商、飛機租賃公司、飛機中介公司、飛機估價公司、飛機裝修公司、飛機貸款和保險公司、產權分享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商、航油供應商、安全保障顧問公司等。當然亦包括了最重要的實際操作各類通用飛行器執行有償飛行的營運業者。這些工業界的成員組成了一個健康而有活力的產業,每年給美國帶來相當於64億美元的經濟產值。
美國通用航空工業的各成員都有其自行組成的協會式組織,在產業範圍內交流技術、管理和自我規範,按美國政府交通部下屬之聯邦航空局之各項規定進行其經濟活動。基本上美國政府對通用航空僅扮演法規制定和監督的角色,給予通用航空應有的成長空間,並由其他聯邦政府研究機構,如航太總署(NASA)等提供科研和技術開發,提升飛行器之性能和安全性,並且試圖以科技手段達成普及通用航空的目標,更進一步地平均城市和鄉村的發展,改善地面交通之擁堵,加速人員科技和資金的流通,使通用航空象一般地面交通工具一樣是可負擔而且方便的選擇。
中國已經有20多個省市建設航空產業園在有著“中國西雅圖”之譽的西安閻良,國家級陝西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已經吸納500家企業入駐,形成圍繞航空製造業的產業鏈;在珠三角經濟圈中的珠海航空產業園則吸引中航工業通航板塊落戶於此,形成集研發、組裝試飛、銷售、維修和運營一體的通用航空產業基地。
楊鳳田指出,在迅速涌動的“通航衝動”之下,中國通用航空軟硬體設施配套薄弱、產品研發起步晚、服務體系缺乏等現實障礙,也使得單純主攻製造業發展無法緩解產業發展面臨的考驗與挑戰。
救援救護、勘察測繪、農林噴灑等公共用途需要通航飛機,國際化的企業、高端商務人士也熱切企盼高效便捷的公務機。與此同時,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私人飛行夢想也不斷升騰。
“買飛機不難,飛起來很難;買得起飛機,養不起飛機。在考察一個空中旅遊線路的時候,飛行員拒絕再飛,因為前方是劃設的管制空域。”西安騰龍通用航空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毅龍說。
陳毅龍擁有兩架飛機,在2011年一年中,這個飛行愛好者的合法飛行時數僅為十幾個小時,卻為此付出了總共高達百萬的投入。迫於無奈,他乾脆自己成立通航公司,摸索以飛機養飛機之路。[4]
機遇:
國家空管委辦公室空管局副局長馬欣在2012年11月13日開幕的第九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上指出,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指導、市場化運作、全國一體化的低空空域管理運行和服務保障體系。
中國工程院院士、遼寧通用航空研究院院長楊鳳田說,通用航空是民航事業的兩翼之一,已被列入中國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隨著國家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層面上的破冰,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迎來了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期。[4]
評價:
業內權威人士提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不僅要規範收費問題,還要解決改革動力問題。
限於審批程式和空域管制的問題,在中國私人飛機擁有者的圈子裡,很多人都曾經嘗試“偷偷飛起來再說”。但通航機場、地面服務保障、飛機託管的缺乏也讓飛行之樂和私人飛機的便捷性大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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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
“目前,一系列通用航空飛行管理的審批辦法正在全面、深入改進之中,這將極大簡化通航單位普遍反映強烈的飛行審批程式。”馬欣說。
據介紹,各有關部門正在加緊修訂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馬欣說,低空空域管理基礎設施配套上也已取得了實質進展。空管委已經完成長春、海南管制分區和海南島“兩區一島”試點地區的通信指揮和低空監視設施建設,正在加速改造升級通用航空飛行服務站。
為建設覆蓋通用航空低空飛行服務保障網路建設提供示範,鼓勵各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參與通航發展。
“在中國市場生存下來的通用航空企業終於挺過了困難的‘冬眠期’,迎來春天,”中航工業試飛院航空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趙軍明說,中國需要更多有資質的企業成為通用航空規範的“紅飛”代表,引領有著“通航衝動”的參與者有序發展。

發展規劃

據《中國通用航空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的統計,目前關於通用航空業的發展規劃如下:
發布時間
發布單位 規劃名稱
2014.1 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2013-2025年)》
2013.5 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航空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13-2020年)》
2012.12 遼寧省科技廳 《遼寧省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
2012.10 湖南國防科工局 《湖南省通用航空產業2012-2020年發展規劃》
2011.10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2011年-2020年)》
2011.4 中國民航局 《中國民用航空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

發展前景

在中國通用飛機數量加起來不到1千輛,在美國大概23萬輛,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差距。所以,中國通用航空基本上剛才也說了還沒有起步,國際上已經發展很成熟了。所以,我們經常做出一個結論和判斷,中國通用航空是中國改革開放30年以來唯一沒有開放發展的產業,這是成立的。因為,這個空間還很大。
汶川地震之後,國家對通用航空產業的發展也日益重視:民航總局在蒲城設立通用航空試點園區,對低空領域放開、通用航空機場建設、行業管理等進行試點;工信部表示將在2010年加快推進將新支線客機、先進中性多用途直升機、大型滅火/水上救援水陸兩棲飛機的研製進度,積極推進通用飛機等重點科研項目的立項,形成產業化能力;民航總局下發《關於加快通用航空發展的措施》,構建功能完善的通用航空體系,到2020年初具規模,2030年發展環境根本改變。我們預計2010年、2011年通用航空試點將逐步擴大,2015年全面推開。
據前瞻網《中國通用航空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調查數據顯示,未來十年中國通用航空飛機需求量複合增長率超過20%。截止2008年年底,我國通用航空飛機數量為898架。中美航空合作項目的研究結果表明,到2015年,我國需要通用航空作業飛機1997架、培訓及私人飛機1415架,複合增長率21%;而根據民航總局的估測到2020年預計通用航空飛機的數量將超過10000架,複合增長率22%。
隨著通用航空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型通用航空企業間併購整合與資本運作日趨頻繁,國內優秀的通用航空生產企業愈來愈重視對行業市場的研究,特別是對企業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的通用航空品牌迅速崛起,逐漸成為通用航空行業中的翹楚!
通用航空報告根據通用航空行業的發展軌跡及多年的實踐經驗,對通用航空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做出審慎分析與預測。是通用航空運營企業、科研單位、通用飛機生產企業、投資企業準確了解通用航空行業當前最新發展動態,把握市場機會,做出正確經營決策和明確企業發展方向不可多得的精品。

管制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規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保證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築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遊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飛行管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實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相關飛行保障單位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做好有關服務保障工作,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創造便利條件。
空域使用
第六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臨時飛行空域的水平範圍、高度;
(二)飛入和飛出臨時飛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臨時飛行空域的時間;
(四)飛行活動性質;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在機場區域內劃設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二)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區內劃設的,由負責該分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內劃設的,由負責該管制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四)在飛行管制區間劃設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批准。
批准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部門應當將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報上一級飛行管制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單位。
第九條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7個工作日前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負責批准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3個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臨時飛行空域的使用期限應當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的性質和需要確定,通常不得超過12個月。
因飛行任務的要求,需要延長臨時飛行空域使用期限的,應當報經批准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同意。
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完成後,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其申請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即行撤銷。
第十一條已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其他單位、個人因飛行需要,經批准劃設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同意,也可以使用。
飛行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畫申請,按照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飛行計畫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飛行單位;
(二)飛行任務性質;
(三)機長(飛行員)姓名、代號(呼號)和空勤組人數;
(四)航空器型別和架數;
(五)通信聯絡方法和二次雷達應答機代碼;
(六)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場;
(七)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間;
(八)飛行氣象條件;
(九)航線、飛行高度和飛行範圍;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提出飛行計畫申請時,提交有效的任務批准檔案:
(一)飛出或者飛入我國領空的(公務飛行除外);
(二)進入空中禁區或者國(邊)界線至我方一側10公里之間地帶上空飛行的;
(三)在我國境內進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攝影活動的;
(四)超出領海(海岸)線飛行的;
(五)外國航空器或者外國人使用我國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
第十五條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畫申請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批准或者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報經上級飛行管制部門批准。
使用臨時飛行空域、臨時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畫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在機場區域內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二)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區內的,由負責該分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內的,由負責該區域飛行管制的部門批准;
(四)超出飛行管制區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批准。
第十六條飛行計畫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畫申請。臨時飛行計畫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實施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可以在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時一併提出15天以內的短期飛行計畫申請,不再逐日申請;但是每日飛行開始前和結束後,應當及時報告飛行管制部門。
第十八條使用臨時航線轉場飛行的,其飛行計畫申請應當在擬飛行2天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8時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同時按照規定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飛行管制部門對違反飛行管制規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據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飛行。
飛行保障
第二十條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同,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提高飛行空域和時間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飛行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通信、導航、雷達、氣象、航行情報和其他飛行保障部門對於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等突發性任務的飛行,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組織各類飛行活動,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批准的飛行計畫組織實施,並按照要求報告飛行動態。
第二十三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與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絡。
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時,應當保持空地聯絡暢通。
第二十四條在臨時飛行空域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其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飛行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協定,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第二十六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需要使用軍用機場的,應當將使用軍用機場的申請和飛行計畫申請一併向有關部隊司令機關提出,由有關部隊司令機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航空器轉場飛行,需要使用軍用或者民用機場的,由該機場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或者協定提供保障;使用軍民合用機場的,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與機場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保障事宜。
第二十八條在臨時機場或者起降點飛行的組織指揮,通常由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飛、著陸和飛行,由機長(飛行員)根據適航標準和氣象條件等最終確定,並對此決定負責。
第三十條通用航空飛行保障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國內機場收費標準執行。
升放和系留氣球
第三十一條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飄移的充氣物體。
本條例所稱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第三十二條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分類、識別標誌和升放條件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第三十四條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天前持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批准檔案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申請,通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升放的單位、個人和聯繫方法;
(二)氣球的類型、數量、用途和識別標誌;
(三)升放地點和計畫回收區;
(四)預計升放和回收(結束)的時間;
(五)預計飄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六條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按照批准的申請升放,並及時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升放動態;取消升放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
第三十七條升放系留氣球,應當確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釋放。
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於地面150米,但是低於距其水平距離50米範圍內建築物頂部的除外。
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並設定識別標誌。
第三十八條升放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中發生下列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情況時,升放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和當地氣象主管機構:
(一)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的;
(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異常情況。
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時,升放系留氣球的單位、個人應當在保證地面人員、財產安全的條件下,快速啟動放氣裝置。
第三十九條禁止在依法劃設的機場範圍內和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及有關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一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飛行計畫飛行的;
(三)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四)未經批准飛入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飛入空中禁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請升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識別標誌的;
(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
第四十四條按照本條例實施的罰款,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76號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CCAR-135TR-R3)已經2007年1月2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楊元元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通用航空的行業管理,促進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以及使用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和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從事私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航空運動訓練飛行、航空運動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航空俱樂部(以下簡稱航空俱樂部)的經營許可管理。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進行統一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和市場監管工作。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四條經批准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在批准的經營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經民航總局批准,通用航空企業可經營境外的通用航空業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項目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甲類 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遊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業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二)乙類 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類 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類未包含的經營項目的類別,由民航總局確定。
搶險救災,不受上述三類項目的劃分限制,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批准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遵循下列主要原則:
(一)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以及發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保障飛行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式
第七條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註冊資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經營不同類別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其購置航空器(含空中作業專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應滿足本規定附錄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或訓練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符合作業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實施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包括籌建認可和經營許可兩個階段。
第九條申請人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籌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籌建申請書;
(二)籌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航空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三)籌建負責人的資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兩家以上投資籌建的,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定、契約。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提供相應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申請人的申請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已批准籌建認可的通用航空企業應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二條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應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有關規定,憑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籌建認可通知書,開展以下工作:
(一)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誌;
(三)申辦有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
(四)申辦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六)制訂作業服務契約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
(七)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定書;
(八)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定或代理意向書;
(九)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手冊:
1.運營手冊;
2.質量手冊;
3.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
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5.安全保衛方案;
6.其他必要的有關檔案和手冊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申請辦理契約、章程的批准檔案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三條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
(三)民航總局核准的企業標誌、批准檔案;
(四)企業章程;
(五)經核准的購機批准檔案;
(六)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複印件;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定書;
(九)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檔案、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十二)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作業服務契約和作業服務價格表;
(十四)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提供契約、章程的批准檔案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
(一)許可證編號
(二)企業名稱
(三)企業地址
(四)基地機場
(五)企業類別
(六)註冊資本
(七)購置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
(八)法定代表人
(九)經營項目與範圍
(十)有效期限
(十一)頒發日期
(十二)許可機關印章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十六條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持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工商登記,並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執照複印件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按有關民航規章的規定完成運行合格審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終止和管理
第十七條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購置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基地機場和經營範圍等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應於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
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申請換髮經營許可證,應當根據其原批准的經營許可範圍,按本規定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後,換髮新的經營許可證,並交回原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在不具備條件從事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經營項目時,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註銷該經營項目
第二十條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出借、買賣或者轉讓。如發生損毀、滅失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並在相關媒體發布遺失公告後10日內,重新申請領取。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註銷手續: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未申請變更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因故停業三年以上的,或者被終止法人資格的;
(四)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航空器損壞、消失等不可抗力導致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換髮、註銷等情況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並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規定的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等造成損害。
第二十四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開展經營活動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本規定和經批准的營運手冊的規定組織實施;
(二)採用國家標準和民航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開展作業與服務;
(三)公布作業服務價格表;
(四)在規定的飛行空域內活動;
(五)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情況和統計數據;
(六)在經營活動期間,保持對使用飛行區域辦理地面第三者責任保險有效性;
(七)保持購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資金符合本規定附錄二的要求;
(八)按《契約法》的要求與被服務方簽訂服務契約;
第二十五條航空俱樂部除應履行上條所列義務外,還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在城市市區、居民聚集區、重要工業生產和交通設施、人文古蹟等地區上空開展各類飛行活動;
(二)加強對參加航空俱樂部飛行活動的人員監督管理,保證其在飛行活動中遵守國家有關的航空法規、條例和規則,確保飛行安全。
(三)應與參加航空俱樂部飛行活動的人員就人身意外傷害賠償達成書面協定;
(四)未經監護人同意,航空俱樂部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參加航空俱樂部的飛行活動。
第二十六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十七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在為其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區內開展經營活動前,應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開展經營活動前必須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活動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從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務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每年應不少於一次對經營許可證持有人生產經營情況和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檢查。檢查時,有權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人。
對於需要整改的,被檢查人應按相關意見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反饋。
第三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經營許可證持有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條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對本轄區內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證持有人單位進行查處,並將該經營許可證持有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做出經營許可決定的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發現經營許可證持有人違法從事活動時,有權向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舉報,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經批准,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籌建認可或經營許可證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撤銷籌建認可通知書或經營許可證,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關申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或者擅自增加經營項目,或者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要求換髮,或者擅自塗改、出借、買賣、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超越經營範圍經營,或者在經營活動中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許可證持有人不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開展經營活動時不按規定備案,或者從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務時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經營許可證持有人對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使用航空運動器材和飛行器(包括降落傘、動力傘、滑翔傘、懸掛滑翔機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航空俱樂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民航總局2004年12月2日發布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航總局第133號令)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各類通用航空經營項目對購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的最低要求
通用航空經營項目
購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單位:萬元
具有公務飛行、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
5000
具有其它甲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
2000
具有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
1000
具有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
500
具有經營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私用駕駛執照培訓項目的航空俱樂部
100
其它經營項目的航空俱樂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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