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

計量法

調整計量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目的在於統一國家的計量單位制度,保證全國的量值準確可靠,即在一定準確度內對同一物體在不同地點進行測量,要求其測量結果一致。

簡介

調整計量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目的在於統一國家的計量單位制度,保證全國的量值準確可靠,即在一定準確度內對同一物體在不同地點進行測量,要求其測量結果一致。
計量在中國歷史上稱為度量衡。隨著社會生產、交換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計量已遠遠超出尺、斗、秤的範圍,從原始的布手知尺、掬手為升、取權定量、滴水記時、邁步算畝,逐步演變和發展為長度、溫度、力學、電磁學、光學、聲學、化學、無線電、放射性、時間頻率等多種計量專業,已經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計量學,成為現代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它以法定的形式統一計量單位制,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所能達到的最高準確度建立計量基準和標準,並用以核准測量工具,實現對全國測量業務的國家監督。
國家計量基準是復現和保存計量單位,具有現代科學技術所能達到的最高準確度的計量器具或物質,經國家鑑定和批准後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中國的“千克(公斤)”的基準為存放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第60號(國際編號)鉑銥合金砝碼;“秒”的基準為存放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第3號銫原子鐘。
計量具有統一性、準確性和法制性。統一是目的,準確是基礎,法制是手段。從技術方面來說,計量屬於生產力範疇,但從行政監督的職能來看,計量又屬於上層建築領域,國家對計量工作必須作出明文規定,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障,要求在生產活動、商品交換、科學文化等一切領域,認真遵守,嚴格執行,必要時實行強制管理。

中國計量立法的沿革

中國計量立法歷史悠久,古籍記載很多。《虞書·舜典》說,“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禮記·明堂位》說,“周公六年,頒度量,而天下大服。”《論語·堯曰》說,“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周禮》說,“巡而考之,犯禁者舉而罰之,市中成賈,必以量度。”秦自商鞅為政,行“平斗桶、權衡、丈尺”之法。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立即頒布詔書,“法度量,則不一,嫌疑者,皆明一之”,以法律形式將秦國的度量衡制度推行於天下,並實行定期一年的檢定製度,“仲秋之月,一度量,平權衡,正鈞石,齊斗桶”。1975年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效律》(見睡虎地秦簡)中還規定允許誤差範圍,超過者要罰以鎧甲和盾牌。湖北出土的西漢嬰家竹衡桿,上面墨書《黃律》,規定如使用不合格的衡器,要罰十天勞役。從《漢書·律曆志》看出,秦、漢時期中國度量衡在技術和法制管理方面,已達到規範化的程度。
計量法計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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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度量衡制度混亂,單位量值急劇增大,長度增大3/10,質量和容量增大1~3倍,“百姓嗟怨,聞於朝野”。隋、唐統一,設太府寺主管度量衡,規定每年八月校正斛斗稱度,加蓋署印方準使用,違反者處以杖刑或笞刑,情節嚴重的甚至處死。明朝立法也規定,“私造斛稱,通商作弊,主管官吏不行察覺,一體究罪。”
1840年開始,帝國主義列強侵入中國,英制、法制、德制紛紛傳入。清末重定劃一度量衡制度,由巴黎國際計量局用鉑銥合金製成的長度和質量原器,運送來華。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於1915年公布《權度法》,設營造尺庫平制和萬國權度公制。1929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度量衡法》,確定公制為標準制,市制為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定國際單位制為基本計量制度。

外國計量立法及國際計量組織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計量制度賦以一定的法律形式。南斯拉夫美國英國蘇聯等國的憲法中,都有關於計量的規定。義大利英國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羅馬尼亞匈牙利等國都頒布了計量法。
國際上現在主要有兩個計量組織,一是國際米制公約組織,常設機構為國際計量局;一是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常設機構為國際法制計量局。有關計量科學技術方面的工作,如國際比對、單位制等,由國際計量局進行;有關計量法制方面的工作,由國際法制計量局進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計量法制方面的國際建議。1975年頒布的《計量法》,是該組織批准的第一個國際性檔案。
法制計量管理的內容和形式,目前國際上大體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計量立法的範圍很廣,幾乎所有的計量器具,包括相當一部分工業測量儀器,都屬於法制計量的內容;一種是美國、日本和西歐一些國家,計量立法的範圍側重於人民消費,人身安全、健康,社會經濟秩序,環境保護等計量器具,而對大量各類測量儀器,特別是工業、科學研究、國防部門使用的計量器具,大都實行自願送檢的辦法,政府計量管理部門不作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國際單位制

簡稱SI,是在長期通用的米制基礎上,經世界科學技術界長期研究制定出來,於1960年經第10屆國際計量大會通過了6個國際單位,1971年大會又通過了1個。國際單位制是米制的現代化形式。 以“米、千克(公斤)、秒、 安培、開爾文、坎德拉、摩爾”7個單位作為基本單位,計量長度、質量、時間、電流、熱力學、溫度、光強度和物質的量。在使用摩爾時,物質的量的基本單元可以是原子、分子、離子、電子以及其他粒子。此外,還有“弧度、球面度”兩個輔助單位。其他單位都由一定的公式,用這7個基本單位和2個輔助單位導出,稱為“導出單位”。基本單位、輔助單位、導出單位及其十進倍數與分數單位,構成了一種比米制更為完善的計量單位制。它是世界上公認的先進的單位制,是唯一能取代所有其他計量單位制的國際計量領域的共同語言。
由於國際單位制具有統一性、實用性、科學性、繼承性等多方面的優越性,為了避免多種單位制引起的混亂和不必要的換算,以節約人力、物力,世界上已經有60多個國家由政府通過法令或條例宣布逐步採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號召各成員國採用國際單位制。197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建議各成員國修改本國計量法律,規定自1978年起廢除非國際單位制的單位。1970年經互會也通過決定,要求各成員國在計量立法中採用國際單位制。隨著國際經濟和科技交往的增長,預計20世紀80年代國際單位制將在全世界通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計量立法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計量立法工作,1955年成立國家計量局。1959年國務院發布了《統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中國基本的計量制度。1977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管理條例(試行)》,明確中國逐步採用國際單位制。1980年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計量總局聯合頒發了《全國廠礦企業計量管理實施辦法》。1981年國務院批准由中國國際單位制推行委員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單位名稱與符號方案《試行)》。上述法規的貫徹執行,獲得明顯的成效,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促進計量事業的發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規定中國的計量單位一律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並規定市制計量單位,可以使用到1990年,1990年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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