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尺庫平制

營造尺庫平制是在吸收各朝代度量衡制度的基礎上,於清朝康熙時期完善形成的。

即以100 粒黍子縱向排列的長度定為營造尺,為度的標準;又以一定的尺寸定容量,製成漕斛(清時容量單位,民國時取消),為量的標準;再用 1 立方寸金屬的重量為權衡的標準,存儲在戶部的稱為庫平。清末,清政府重定劃一度量衡制度,採用萬國米制,由國際權度局製作柏銥合金的長度和質量兩個原器,運送來華。度以“營造尺”為標準[合32厘米];量以“槽斛”為標準;衡以“庫平兩”為標準[37.301克],簡稱“營造尺庫平制”
1908 年(清光緒三十四年),即將覆滅的清朝廷制定了《推行劃一度量權衡制度暫行章程四十條》,規定在全國繼續推行營造尺庫平制。
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一月六日,北洋政府公布[權度法],具體規定:權度以柏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權度分為下列兩制:
甲:“營造尺庫平制” 長度以“營造尺”一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一兩”為單位。
乙:“萬國權度公制” 長度以一公尺為單位,重量以一公斤為單位。
法中規定甲制[“營造尺庫平制”]作為過度時期所用的輔制。
192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全面改用公制,而將中國傳統的度量衡改造成市制。市制在1929年完成標準化並且能夠很好得與10進位的公制換算。1930年代市制逐步取代營造尺庫平制,成為民國主要度量衡制度。
在香港,由於當時仍然為英國殖民地,並沒有受此次改革影響,民間仍然沿用清朝時的庫平制(和英制、公制同時使用)。特別是部分重量單位:「1斤(正式名稱是司馬斤,相當於 604.79克)=16兩、1兩=10錢、1錢=10分」等換算仍被廣泛用於糧食和貴金屬買賣中至今。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制定的營造尺庫平制定位表
類別 單位名稱 與主單位的比 合萬國公制
度 毫
厘
分
寸
尺(主單位)
步(亦稱弓)
丈
引
里
10絲 0.0001尺
10毫 0.001尺
10厘 0.01尺
10分 0.1尺
10寸
5尺
10尺
100尺
1800尺即360步
0.0032厘米
0.032厘米
0.32厘米
3.2厘米
32厘米
160厘米
320厘米
3.2米
576米
地積 方尺
方步
方丈
分
畝
頃
方里
100方寸
5平方尺即25方尺
4方步
24方步即6方丈
240方步即10分
100畝
540畝
0.0256公畝
0.6144公畝
6.144公畝
614.4公畝
量 勺
合
升(主單位)
斗
斛
石
10撮 0.01升
10勺 0.1升
10合
10升
5斗 50升
10斗 100升
0.0104升
0.01035升
1.0355升
10.355升
51.7734升
103.5469升
衡 毫
厘
分
錢
兩(主單位)
斤
10絲 0.0001兩
10毫 0.001兩
10厘 0.01兩
10分 0.1兩
10錢
16兩
0.00373克
0.0373克
0.373克
3.7301克
37.301克
596.81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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