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行政執法標準

3、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合法行政處罰的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章的規定執行。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執法標準
(一)實施行政許可法的主體合法
1、各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超越職權。
2、執法主體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但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3、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二)嚴格執行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和標準
1、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制定的條件、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條件和標準。
2、審查、核查申請材料取得的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三)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合法
行政許可機關要嚴格執行下列程式:
1、普通程式
(1)公示。在辦公場所公示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解釋說明的,行政機關應該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依法處理申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處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蓋行政許可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核查。
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告知利害關係人,並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5)頒發證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照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規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加蓋行政許可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包括許可證、執照、資格證、資質證、批文等)。
2、聽證程式
(1)應當舉行聽證的範圍
第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由許可機關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會。
第二,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在作出決定前要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告知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由許可機關在20日內組織聽證。
(2)聽證的進行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48條的規定執行)。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形式合法
涉及行政許可方面的文書,其內容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其形式應當規範。
(五)依法給予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證件;但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補償。
(六)依法收取費用。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行政許可機關可依照法定程式和標準收取費用。
(七)將行政許可文書立卷歸檔並依法予以公開。行政許可機關要對行政許可檔案要進行整理、排列,製作封面,編注頁碼,填寫目錄,裝訂成冊。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要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公開,方便公眾查閱。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實施行政確認的執法標準
(一)實施行政確認的主體合法
1、各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確認,不得超越職權。
2、在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機關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確認,但不得委託企業、個人實施行政確認。
3、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確認。
(二)嚴格執行法定的行政確認條件
1、嚴格執行行政確認的法定條件。
2、審查申請材料時應當注意有關證件、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三)實施行政確認的程式合法
(1)公示。將行政確認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處理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3)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調查取證。對需要進行調查和取證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執法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時就出示執法證件。
(4)依法作出決定或者依法頒發證件。
(5)對作出不予行政確認的,要說明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項權利。
(四)依法收取費用
沒有法定依據和標準的,行政確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五)將行政確認文書立卷歸檔並按有關規定保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標準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合法
1、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在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3、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4、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的管轄範圍。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對象合法
1、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
2、對不滿14周歲的違法行為人,不予處罰,但應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對已滿14周歲的違法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3、精神病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6條的規定處理。
4、對違法行為輕微、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的規定處理。
5、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執行。
(三)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合法
1、簡易程式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適用簡易程式,否則不能適用:
第一,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
第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2)實施簡易程式的步驟: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進行覆核,採納當事人的正確意見——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按當場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時間、地點繳納罰款——執法人員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機關備案。
2、一般程式
(1)經批准立案。執法人員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後方可立案。
(2)調查取證。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在調查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按製作筆錄的標準製作筆錄。
(3)調查終結。其標準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手續完備,處理適當。
(4)告知並聽取意見。即通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等權利,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採納正確的意見。
(5)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重大複雜案件應經集體討論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罰處罰決定。
(6)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是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是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是救濟途徑;六是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
(7)送達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式
(1)下列三種行政處罰要告知聽證權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舉行聽證。
(3)聽證結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8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合法
行政處罰的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章的規定執行。
(五)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項原則
做到文明執法、理性執法,嚴禁對行政相對人採取打罵、破門而入、斷水斷電等手段,嚴禁將一般違法行為“升格”為刑事違法行為。
(六)將行政處罰文書立卷歸檔
對行政處罰文書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行政收費的執法標準
(一)實施行政收費的主體合法
1、執法主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收費費用,不得超越職權。
2、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收費可以委託的,不得委託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施行政性收費。嚴禁委託個人實施行政收費。
3、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收費。
(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地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收費
(三)實施行政收費必須依法取得收費許可證
(四)嚴格執行行政收費程式
1、製作收費呈批表,並經單位領導批准。
2、對收費涉及的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取得相關證據;相關證據應當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3、作出收費決定
4、送達收費決定書
5、出具國家規定的專用票據、省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6、執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
7、按照有關規定管理行政收費文書檔案。
五、實施行政裁決的執法標準
(一)實施行政裁決的主體合法
1、行政機關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賦予本機關的許可權實施行政裁決,不得超越職權。
2、在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委託實施行政裁決。
3、實施行政裁決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轄範圍。
4、未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裁決。
(二)嚴格執行行政裁決程式
1、受理申請。要按照法定條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受理,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舉證。行政裁決一般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並向裁決機關提交有關證據和依據。
3、將申請書副本發給另一方當事人。
4、調查取證。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指派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正式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取得的證據應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5、對雙方提出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核實,辨別真偽,確認其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6、進行調解。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形成初步意見,經領導同意後進行調解,並遵從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7、作出處理決定。對調解不能達成協定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製作處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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