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對實施行政審批作出具體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以及對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須提請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 第五章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第十八條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服務行為,加強對行政服務機關的監督,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貴州省行政服務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確立其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第三條 對實施行政審批作出具體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以及對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監察局、縣法制辦、縣行政服務中心依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縣監察局負責受理對違法違紀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檢舉、控告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察局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監察視窗並派駐工作人員,重點對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服務的廉潔自律、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中涉及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對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各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督查督辦。
縣政府法制辦和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積極協助行政監察部門查處行政審批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做好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行政審批項目審查
第五條 縣政府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確認和公布。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須提請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
(二)縣政府法制辦對行政審批項目依法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報本級政府研究決定。
(三)縣政府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未經審查和公布的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未公布事項一律視為無需審批。
(四)因行政審批機關未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和公布而自行實施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該行政審批機關承擔,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就實施行政審批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下列事項:
(一)變更行政審批的範圍、種類;
(二)增設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延長辦理期限;
(三)設定前置性行政審批事項;
(四)限制外地企業或者個人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者對外地企業、個人作出歧視性規定;
(五)限制其他地區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六)附加額外義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或其他檔案,縣人民政府法制辦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進行修改,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決定。
第七條 對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再實施行政審批,也不得採取變通的方式繼續實施行政審批。
對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決定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將行政審批權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移交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辦理的,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將行政審批權及時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移交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要將有關落實執行情況即時報告縣政府法制辦和行政服務中心。
第八條 建立行政審批報告制度。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行政審批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實施行政審批的種類、具體項目、辦理數量、收費情況、行政審批事項的增減情況等報告縣監察局、縣法制辦和行政服務中心。
第三章 行政審批集中辦理
第九條 縣政府對行政審批實行視窗集中辦理制度。
(一)除特殊情況外,縣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全部進入相應行政服務中心,在中心視窗受理、收費、辦結,不得在其以外的任何地點另行或再行辦理。
(二)因特殊情況不宜納入縣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由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縣行政服務中心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三)經縣政府研究決定未納入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各行政審批機關必須接受行政服務中心監督指導。
第十條 授權審批。各行政審批單位必須授權視窗使用審批專用章,由視窗全權為申辦者辦理審批手續。行政審批單位給視窗工作人員授權有困難的,必須明確分管領導專職負責協調實施在視窗行使行政審批權,堅決杜絕視窗只“受理”不“辦理”、讓申辦者在視窗和單位之間“兩頭跑”的現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務。
第十一條 聯合審批。凡需經兩個以上行政審批單位交叉審批的事項,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明確一個主受理視窗,申辦者只需到主受理視窗遞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由主受理視窗牽頭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關、聯動審批、限時完成、責任追究”的要求,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核、統一回復、統一發證。
第四章 行政審批公開規範辦理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一律公開進行。行政審批機關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擬定《項目服務告知單》,將下列內容在受理視窗予以公示: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和設定該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二)申請該項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辦理該項行政審批具體、詳細的操作流程;
(五)依法應予提交的必不可少的依據和材料;
(六)承諾給予辦結的期限;
(七)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本機關受理範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日必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通知書》,辦理期限從該註明日期開始計算;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務中心各部門視窗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時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後,必須及時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或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四)對申請事項行政審批機關認為不需要實施書面審批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不辦理書面審批手續,並就規範申請人從事所申請事項的活動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行政審批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在公示範圍內的材料。
(五)受理審批事項時行政審批機關要向申請人告知承諾辦結時限。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一)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辦理程式簡單的,授權服務視窗當場辦結;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辦結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內辦結;
(三)依法需要轉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負責全程辦理。
(四)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審批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當事人所能採取的救濟途徑。
第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單獨辦理的最多可以延長10日,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最多可以延長15日,但是必須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視為許可。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徵求與審批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和個人的意見,也可以採取聽證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涉及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審批,一律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作出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若有舉報或工作人員不作為或違反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處。
第五章 行政審批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
以行政審批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為主管責任人,辦理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按發生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次數和後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領導、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設定行政審批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該行政審批事項;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應當進入政務中心統一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不在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規定範圍或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事項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
(四)不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向申請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亂收費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機關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給申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利害關係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機關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後果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審批中過錯責任按《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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