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加大對投資企業的服務與保護力度,吸引更多投資者以資金、技術、人才和現代化管理經驗等形式投資納雍、建設納雍,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納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加大對投資企業的服務與保護力度,吸引更多投資者以資金、技術、人才和現代化管理經驗等形式投資納雍、建設納雍,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納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納雍投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二章 市場準入及產業導向
第三條 凡屬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對外開放和準入。鼓勵和支持投資者對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納雍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發展方向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開發。
第四條 凡投資者在納雍投資的,享受“四不限制”政策。即除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之外,對投資者在投資領域和行業上不受限制;在設立企業條件、經營領域和持股比例上不受限制;在投資方式上不受限制;在經營範圍上不受限制。
第五條 鼓勵投資者進入基礎設施建設、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生物資源、礦產資源、能源、旅遊業、房地產業、高新技術等重點領域及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其他產業和領域。
第六條 鼓勵投資者創辦城鎮就業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科技創新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商貿物流型、出口創匯型企業。
第七條 鼓勵投資者採用收購、兼併、控股、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的資產重組、改制改造。用國有資產與投資者進行合資、合作經營的項目,國有資產首先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鼓勵投資者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方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對已建項目採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方式回收投資進行新項目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工商資本注入企業和項目,鼓勵縣內企業以項目融資等形式在縣外籌措資金,積極爭取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優惠貸款,合理利用國內外商業銀行貸款。
第九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對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實行前置審批。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的專項審批均不作為前置條件。對國家規定需經專項審批而沒有明確登記前置的,除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行業外,均改為後置登記。
第十條 降低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金限額。資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3年內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本金放寬到註冊資本金的50%,按實際到位資金進行登記。允許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智力成果(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認定後計價入股,用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比例可達註冊資本的35%。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條 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建設項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有償使用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投資高新技術、交通、能源、水利、環保等重點工程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國家重點工程項目,興辦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所用的土地,符合劃拔用地或協定出讓土地目錄的,可以採取行政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供給。
第十三條 投資者投資水利、電力、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同等條件下享有周邊土地的優先開發權。
第十四條 投資者依法競買“四荒”地發展農、林、牧、水產養殖業,享受“四荒”使用權拍賣的優惠待遇;經有權機關批准,投資者可在所購荒地內修建生產性用房。
第十五條 鼓勵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形式建設招商引資項目,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 投資企業在征地中的土地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置補助費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金按省政府規定的下限收取;耕地開墾、復墾等費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類別、用途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十七條 在我縣境內的國道、省道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其他公路建設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免徵耕地占用稅的範圍限於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的,不再屬於免稅範圍,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四章 扶持與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建立招商引資發展基金。縣、鄉在每年財政預算時,將招商引資發展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每年不少於200萬元,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安排招商引資發展基金。每年為縣級提供稅收50萬元以上的投資企業,可申請享受招商引資發展基金的扶持。綜合運用貼息、補助、激勵等手段,重點扶持城鎮就業、農副產品加工、科技創新、資源節約等生產經營型企業
第十九條 凡2008年1月1日以後在我縣投資的,辦理完畢各種手續,註冊資金到位後,到縣招商引資局登記備案,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應繳所得稅額的一定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四)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五)對符合稅收減免政策規定的,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減征或者免徵。
(六)投資煤化工以及新型產品生產的項目,所用的煤炭原料免徵煤炭調節基金。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新區建設方面,政府每年收取的城市建設維護費原則上用於新區建設,新區開發收取的各項規費、稅費原則上用於新區建設;在舊城改造方面,對開發企業免收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額返還給開發企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部門收取的費用除上交部分外,只收取工本費。
(八)涉及其它稅收政策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二十條 凡2008年1月1日以後新辦的效益顯著的投資企業,享受下列鼓勵和重獎。
(一)年創稅收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獎5萬元;
(二)年創稅收1000萬元以上不足1500萬元的,獎10萬元;
(三)年創稅收1500萬元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獎15萬元;
(四)年創稅收2000萬元以上的,獎25萬元。
第五章 服務與保護政策
第二十一條 涉及投資企業行政審批管理的部門和單位,要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為投資者提供公開、規範、高效的行政審批服務。
(一) 涉及投資企業行政審批管理的部門和單位要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行政審批管理服務內容、辦事依據、收費標準及承諾時限等,集中辦理相關證照和手續。對投資項目要一次性提供項目審批所需的資料目錄和檔案範本,一次性告知對投資企業申報材料的修改意見和要求。
(二)實行“一站式”服務。投資項目的前期建設、後期管理需要審批的項目,由政務服務中心召集相關部門召開聯辦會議,聯合審批。凡法定必須年檢的項目,各部門應授權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所設視窗將其納入即辦件範圍,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三)工商、稅務、質監、衛生、消防、國土、環保、城管、建設、規劃、氣象、勞動社保等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式,為投資者提供公開、規範、高效的行政審批服務。
1、不需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在項目開工前向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備案材料備案後,項目業主可憑發改、經貿等部門出具的投資項目備案憑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其它手續。涉及到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安監、消防、氣象等部門,要按投資項目審批規定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變更登記,在有效檔案齊備的情況下,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3、稅務部門辦理投資企業的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在有效檔案齊備的情況下,要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許可權內對投資企業享有所得稅優惠的審批、所得稅減免的認定,對技術先進型和出口創匯型企業享有優惠政策的認定,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質監部門對投資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辦理,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5、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預防性衛生監督的審批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賓館、娛樂場所、商店及企業內部餐廳、生活自備水源的審查發證,在有效檔案齊備的情況下,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6、消防部門對投資企業的中小型消防項目的審批,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大型消防項目的審批,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7、國土部門對投資企業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和礦權的審批,凡有效檔案齊備,屬縣級審批件要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屬地區、省級審批件要在7個工作日內上報。對投資企業的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出租或礦權出讓、轉讓,在有效檔案齊備的情況下,要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8、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的頒發,凡有效檔案齊備,屬審批許可權內的,報告書要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表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表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領排污許可證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屬轉報上級部門審批的,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
9、城管部門要積極為投資企業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對投資企業戶外廣告設定、宣傳活動場所等的審批,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10、建設部門要強化投資項目在規劃、用地、設計等環節的協調服務。基礎設施和建設工程等方面項目的審批,單個項目審批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項目審批要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11、規劃、氣象部門對投資企業基礎設施和建設工程相關設計的審批,凡有效檔案齊備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2、勞動社保部門辦理投資企業的職工招聘、勞動契約鑑證、社會保險等登記手續時,凡有效檔案齊備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供水、供電、排水、通訊、交通等部門要為投資企業提供快捷、高效、優質的公共事務管理服務。
(一)水資源管理、供水部門對投資企業的用水申請,在手續齊全及水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二) 供電部門對投資企業的用電申請,低壓電力用戶要在10個工作日內、高壓單電源用戶要在30個工作日內、雙電源用戶要在60個工作日內答覆供電方案。
(三) 電信部門對投資企業安裝、遷移單機電話,自受理之日起,城鎮內安裝的在3個工作日內開通,農村安裝的在5個工作日內開通(增加工程量除外)。電話故障修復,自受理之日起,非電纜障礙城市在24小時內修復,農村在36小時內修復,電纜障礙在72小時內修復。
(四)市政管理部門要保證市政排水設施正常運轉,出現一般故障要在24小時內疏通。
(五)各鄉鎮、各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隨意對投資企業中止或暫停服務,不準以任何藉口干預投資企業的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以及材料、設備的採購。
(六)投資企業在供水、供電、排水、通訊、交通、原材料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保障,執行價格與縣內企業相同;在金融、保險、法律、勞動用工、諮詢、設計、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方面,與縣內企業同等對待,按同等標準收取費用;投資者在住宿、就餐、就醫、購置物業等方面,與我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企業業主、聘用人員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在入托(園)入學方面與本轄區城鎮居民一視同仁,按其住所區域就近入學,免收借讀或轉學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便捷的戶籍管理服務。
(一) 公安機關要主動上門為轄區內投資企業務工人員中戶籍不在本轄區的辦理暫住證,為戶籍在本轄區的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各種有效證件。
(二)投資者帶資、帶勞到納雍縣興辦實業,並在納雍縣城鎮有固定合法住所,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城鎮落戶;無固定住所的,可在所在地街道落戶,原戶籍類型不變;不願隨遷戶口的,可在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暫住證》。
(三)縣內農村居民在投資企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城鎮有固定合法住所,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辦理農轉非或落戶手續。
(四) 在納雍縣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業主屬縣境外城鎮或農業戶口的,在經營地有固定合法住所的,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遷入我縣城鎮戶口;屬本地農業戶口的,可以申請轉為城鎮戶口。
(五) 凡在納雍縣各鄉鎮所在地有固定合法住所、穩定經濟來源的非農職業者,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在該鄉鎮申請辦理城鎮戶口。
(六) 凡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只要在此固定合法住所實際居住,可申請在城鎮落戶。
第二十五條 投資企業在招聘和人員錄用方面享有自主權,對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投資企業聘用的人員,在高層次人才的培養、評先選優、外出參觀考察學習與交流、繼續教育、企業員工培訓、社會保險、職稱評聘等各個方面,享有與納雍縣居民同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實行重點企業掛牌保護制度。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或投資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列為縣重點企業,由縣監察部門掛牌保護。
第二十七條 對縣重點企業實行縣級領導定點聯繫制度。聯繫領導要深入企業聽取意見和建議,採取現場辦公、召開協調會議等多種形式,及時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簽約項目實行“項目保姆”責任制。對招商引資簽約項目,根據項目的行業、產業類型,在縣直相應部門中明確一名科級幹部,與項目承接鄉鎮領導共同為“項目保姆”的責任人,負責項目的跟蹤落實和全程服務。
第二十九條 建立投資工作協調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調度會議,由縣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主持,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研究和協調解決投資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 實行投資企業“零干擾”責任制。
(一)堅決制止亂收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除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不得對投資企業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須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未經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有關部門要製作《投資企業收費監督卡》發給企業,卡上寫明收費項目、標準、依據、時間、金額等,收費人員收費後要簽注單位名稱和本人姓名,以便監督。收費人員如不簽名,企業有權拒繳,並向縣行政監察部門投訴和反映,縣物價、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縣行政監察部門對《投資企業收費監督卡》進行跟蹤調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亂收費行為。
(二)嚴禁亂處罰。對投資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式進行。處罰要由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單位實施,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處罰時必須出具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告知聽證權、複議權、起訴權及救濟途徑和時限;依法作出責令投資企業停業整頓及扣押財物的處罰,要由執法機關的主管領導批准。罰款要出具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款收據,不得打白條或不出據。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決定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嚴禁亂攤派。嚴禁任何職能部門和個人利用職權安排投資企業接待或報銷不應由經營者開支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投資企業指派施工單位、強買強賣設備或材料、強行推銷產品;嚴禁強行要求企業定點購買物品、訂購報刊雜誌;嚴禁強制企業開展評比、競賽活動;嚴禁強行向企業拉贊助、拉廣告。
(四)嚴禁亂檢查。嚴禁對投資企業進行重複檢查,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例行檢查,原則上每年不能超過2次,檢查必須持有縣相關部門領導簽署的檢查檔案或證件;到企業檢查,不得擅自查封企業財產和帳務;對投資者住所及興辦的賓館、飯店、娛樂場所,除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及安全隱患外,不得隨意檢查。
(五)嚴禁有令不行。認真貫徹落實中共貴州省紀委、貴州省監察廳《關於危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黔紀發〔2003〕5號),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給投資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要調離原崗位,情節嚴重的,報送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凡出現以上違規行為的部門,其主要領導必須向縣委和縣政府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一條 政法部門要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安部門要為投資者和企業保駕護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涉及對投資者生產、生活和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審判機關要從快審理涉及投資企業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投資企業要求提供執法執紀保護和服務時,各有關部門要迅速幫助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充分保護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其正常生產經營。
第三十二條 建立投資企業綠卡保護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可發放《投資企業保護綠卡》。持卡人及其企業除享受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外,還可在我縣享受一定範圍內的優惠待遇。《投資企業保護綠卡》由縣招商引資局審核辦理,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發放,並定期公布持卡企業名單。縣招商引資局負責每年對《投資企業保護綠卡》進行年審,及時掌握持卡人及企業的發展動態,對持卡人將撤資或持卡人及企業有重大違法亂紀行為的,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取消其《投資企業保護綠卡》資格,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建立投資企業投訴協調工作機制。投資者對政府工作部門及人員的服務質量、工作作風、收費等方面不滿意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向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等部門投訴或反映,受理機關要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因投訴事項複雜或特殊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及時向投訴企業和投訴人作出書面情況說明。凡被投訴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查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具體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投資者中大力倡導愛國、誠信、守法、自律的道德風尚,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貫徹民族團結進步政策,在自身的發展壯大中,勇於踐行維護法紀、服務區域、保護生態、發展民生等社會責任。有關部門要積極向投資企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政策諮詢服務,促進企業依法守紀,正當經營。邀請投資者積極參與文明行業創建和行風評議活動,切實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十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和過錯賠償。建立過錯追究制度,對無正當理由影響投資環境、影響招商引資、影響項目實施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凡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因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故意或者過失而構成行政失職、行政越權、濫用職權等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行為,導致項目不能實施或給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需要賠償的,按《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長遠影響的高新技術、工業生產、農業產業化重大項目和投資額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其它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特事特辦的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在財稅、土地、收費服務等方面給予投資者更大的優惠政策和支持。
第三十七條 縣直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對應本優惠政策的相關條款制定的實施細則,必須報送縣委辦、縣政府辦審核把關後方可執行。本辦法自行文下發之日起實施,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國家、省、地有更優惠的新規定的以及我縣為推進產業發展制定的相關政策有更優惠條款的從其規定,縣內原有關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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