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是刑法學術語,與不確定故意相對。犯罪故意的一種形式。“不確定故意”的對稱。又稱“絕對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一定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確定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常見形態,其最基本特徵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如侵害的客體、危害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具體結果等,有具體明確的認識。

解釋

又稱為絕對故意、無條件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一定會發生某種具體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例如,某甲明知自己用刀猛砍某乙的胸部會致某乙死亡,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並兇狠地朝某乙胸部連砍數刀,就是一種典型的確定故意。犯罪故意的一種。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特定的危害社會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確定故意是犯罪故意的常見形態,其最基本特徵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如侵害的客體、危害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具體結果等,有具體明確的認識。與確定故意相對應的犯罪故意形態是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條件

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的特徵:第一,認識目標的明確性,行為人的行為直接指向某一具體的侵害對象,追求特定的危害結果;第二,認識程度的肯定性,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發展趨向認識到惟一可能性,即預見到自己的行為一定會發生某種特定的危害結果,別無其他可能性。例如強姦故意就是確定故意;第三,意志的堅決性,行為人積極造成危害結果,並希望特定的危害結果發生。確定故意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故意形態,某些犯罪甚至只能由確定故意才能構成。

確定故意案例

例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等。

對稱:不確定故意

不確定故意是指行為人雖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該結果的具體內容的認識則不明確,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不確定故意的基本特徵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如侵害的客體、危害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具體結果等)以及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缺乏明確具體的認識。不確定故意根據行為人認識內容和認識程度的不確定性,又可分為擇一故意、概括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種。擇一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數個侵害對象,雖確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侵害其中的一個,但對具體是哪一個並無明確認識的心理態度。概括故意,指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僅有一個概括性的認識,但對行為侵害的對象和範圍並無具體認識的心理態度。未必故意,指行為人雖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又以未必就發生的意思實施該行為,致使該結果最終發生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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