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湖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適應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學研究、生產、套用等活動及其管理與監督,適用本條例。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市、州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衛生、教育、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六條 實驗動物管理實行許可證制度。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商業性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研、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第二章 生產與經營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商業性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生產供應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
第八條 實驗動物的保種、繁育應當採用國內、國際認可的品種、品系,並持有有效的合格證書。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
鼓勵支持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
第九條 實驗動物生產環境設施應當符合不同等級實驗動物標準要求。
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應當分開飼養。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和動物實驗室應當分開設立。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飼料、籠具、墊料、飲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除特殊實驗要求外,不得在實驗動物飼料中,添加可能影響實驗效果的藥品和其他物料。
第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要求,定期進行質量監測。各項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和統計報告。
第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供應、出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應當提供質量合格證。合格證應當標明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產品的確切名稱、級別、規格、數量,質量檢測情況,供應單位、日期,許可證號,並有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 運輸實驗動物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符合實驗動物質量標準、等級要求的運輸工具和籠器具,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及健康要求。
不同品種、品系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合裝運。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應 用

第十五條 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研、檢定、檢驗
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使用許可證許可範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
第十六條 動物實驗環境設施及飼料、籠具、墊料、飲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實驗應當根據套用目的,選用相應等級要求的實驗動物。同一間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者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
第十八條 申報科研課題、鑑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應當把套用合格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套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實驗環境設施內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鑑定、評獎,生產的產品不得出售。
第十九條 套用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以及將引進的實驗動物轉作種用動物時,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並嚴格管理。

第四章 質量檢測與防疫

第二十條 依法獲得認證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條件的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檢測標準、方法和操作規程,出具真實、可靠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因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而需要捕捉野生動物時,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辦捕獵證,並進行隔離檢疫。
第二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立即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如屬重大動物疫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五章 生物安全與動物福利

第二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生物安全,嚴防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實驗動物流出實驗動物環境設施。
第二十五條 凡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動物實驗,應當遵守國家生物安全等級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不再使用的實驗動物活體、屍體及廢棄物、廢水、廢氣等,應當經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基因修飾研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對其從事的工作進行生物安全性評價,經批准後方可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凡涉及倫理問題和物種安全的實驗動物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符合國際慣例。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關愛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在符合科學原則的前提下,儘量減少動物使用量,減輕被處置動物的痛苦。鼓勵開展動物實驗替代方法的研究與套用。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操作規程,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等級考核,達到崗位要求。
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保證其健康與安全,並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及時調整調離不宜承擔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進行現場檢查核驗。對達到等級標準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未達到等級標準的,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二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換領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審核辦理。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受理民眾舉報,及時查處實驗動物生產與套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與套用的單位和個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通過媒體、網路等形式公布實驗動物生產、套用、管理等方面的相關信息,方便公眾及時查詢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套用等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通報,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從事有關經營活動,或者在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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