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經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診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50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湖北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免疫為主、綜合防控、突出重點、全程監管、確保全全。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建立完善動物防疫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防疫基礎工作,完善基層動物防疫組織及隊伍建設,指導、幫助其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務體系,配備動物防疫公益性服務人員,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可追溯體系建設,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違禁物監測,基層防疫隊伍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落實基層動物防疫人才引進、培養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對長期在基層服務的動物防疫人員在聘用及職稱評審、晉升中予以政策傾斜;每年安排資金用於鄉、鎮、村動物防疫人員的實用技術培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控、檢疫監督、突發重大疫情應急管理以及基層防疫隊伍培訓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派駐鄉鎮或者特定區域的獸醫工作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具體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產品安全和獸藥等投入品監管以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培訓等相關技術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動物防疫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的套用研究,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增強動物疫病防控能力。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動物疫病分類管理制度,結合本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確定並公布全省重點管理的動物疫病病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強制免疫計畫和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提出強制免疫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組織、督促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消毒等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程式、密度和質量等情況。

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強制免疫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強制免疫計畫,做好相關疫苗的採購、儲運、調撥和使用管理,開展疫苗質量和免疫效果監控。

第十二條 對動物疫病實施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或者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區域建設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畜禽標識管理,建立動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對強制免疫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強制免疫的散養動物,由動物防疫員加施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全省動物疫病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全省動物疫情監測計畫,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對動物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進行評價。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整改。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動物疫病監測相關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機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按照各自職責採取綜合防控措施。

第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病動物病料必須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

第十八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依法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演出、比賽、展覽、教學、研究、實驗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第二十條 活禽經營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活禽擺放、宰殺和銷售相分離,定期休市、消毒,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在活禽經營市場從事活禽經營的,應當建立購銷台賬,並在經營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加強和完善犬類免疫接種工作。市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犬類狂犬病免疫接種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犬類飼養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飼養犬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獸用狂犬病疫苗價格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產品和排泄物,病死和因病撲殺的動物,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墊料、包裝物、容器、污水等,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報告工作。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動物疫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授權公布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疫情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開展培訓演練,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動物疫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調查,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及時採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診斷。

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相關措施。

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診斷,省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或者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先期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及時給予補償,並按照規定程式上報。

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降低養殖業風險,減少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的損失。

第四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二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檢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託符合國家、省規定條件的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在鄉村開展動物檢疫工作。

官方獸醫在實施檢疫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佩戴統一標誌。

第三十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對所飼養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開展違禁物自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檢。

第三十二條 在動物交易市場從事動物經營活動的,貨主應當提供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無有效檢疫合格證明的,應當向駐場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申報檢疫。

第三十三條 對生豬等動物定點屠宰的,實行集中檢疫,屠宰檢疫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屠宰企業應當開展違禁物檢測,並接受駐場官方獸醫的監督,檢疫檢測合格的動物產品,憑官方獸醫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及檢疫標誌出場(廠、點)。

農民個人自宰自食家畜應當提前向所在地官方獸醫或者受委託的獸醫專業人員申報檢疫,官方獸醫或者獸醫專業人員應當及時檢疫,屠工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屠宰。

第三十四條 對檢疫合格未經熟制的動物產品進行分割、分裝後,以包裝形式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在官方獸醫的監督下加施檢疫標誌。

第三十五條 跨市、州引進乳用、種用動物,貨主應當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隔離觀察後方可混群飼養。

第三十六條 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的企業(合作社、經紀人),應當在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一伙食單位以及從事肉食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動物診療

第三十八條 動物診療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並在規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範,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做好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處置以及診療記錄等工作。

鄉村獸醫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或者未辦理註冊手續的人員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二)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或者醫療廢棄物;

(三)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

(四)使用假、劣獸藥;

(五)從事獸用生物製品的經營活動;

(六)無診療記錄;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動物衛生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其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採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 、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調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檔案、資料。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第四十三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的傳播,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省際間主要公路、高速公路、港口等出入口設立臨時性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查證、驗物、消毒等動物防疫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跨市、州引進乳用、種用動物,貨主未按規定隔離觀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直接混群飼養引發動物疫病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活禽經營市場未建立或者未執行活禽擺放、宰殺和銷售相分離,定期休市、消毒,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等制度的;

(二)活禽經營市場內的活禽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購銷台賬或者未在經營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

(三)屠工未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為農民屠宰自食家畜的;

(四)對檢疫合格未經熟制的動物產品進行分割、分裝後,以包裝形式銷售,未加施檢疫標誌的;

(五)企業(合作社、經紀人)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未依法在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一伙食單位以及從事肉食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相關動物、動物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動物防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三十、對《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集病料。其他單位和個人採集病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具有與採集病料相適應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條件;

(三)具有與採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擴散的有效措施。”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31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畜牧獸醫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8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農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大動物防疫科普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相關內容,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增強動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議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在重大動物疫情確認期間,是否發生重大疫情尚待確定,疫區也不確定,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封鎖疫區值得斟酌,建議刪除。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為了降低動物養殖業風險,應當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有關商業保險。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保險,降低養殖業風險,減少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的損失。”(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關於檢疫申報的規定過於原則,建議予以細化。據此,並結合上位法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建議對官方獸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等予以解釋;也有委員提出,可否增加動物飼養過程中應當合理用藥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考慮到動物防疫法對官方獸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已有具體解釋,國務院及農業部對安全使用獸藥也有相關規定,建議不作重複規定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一些條款的順序作適當調整,有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1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對《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加強動物防疫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護人體健康,促進養殖業發展,制定本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農村委員會辦公室將草案發給立法顧問組及各市、州及部分縣(市)徵求了意見,並進行了研究修改。11月10日,農村委員會召開有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廳、貿易廳、衛生廳、公安廳、計委、財政廳等8個部門有關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對草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接著,農村委員會召開第23次會議,按照委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並建議提交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條第三款關於鄉鎮畜牧獸醫站的職責應當簡明,並加強其主管單位的責任。按照委員的意見,現將“鄉鎮畜牧獸醫站在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指導下做好本地的動物免疫和疫病防制及診療工作……”修改為“鄉鎮畜牧獸醫站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診療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對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應結合本省實際,作出較為明確、具體且切實可行的規定,可以將草案第十四條細化。按照委員的意見,現增加了三條。如,“接到動物疫情報告後,當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採集病種,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點、疫區實行封鎖。本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發布封鎖令”,同時對封鎖令的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採取的措施等作了具體規定;並強調“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確認後”,方可“解除封鎖”;對發生人畜共患疾病,特別是狂犬病的控制、撲滅,也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及應採取的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檢疫的依據應當明確,對其收費應加以制約。按照委員的意見,現增加了兩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規定收取檢疫費用,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不得重複收費”。(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屬於政府部門的一些具體工作,不宜寫進本條例。按照委員的意見,現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和《動物檢疫員證》實行年審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動物防疫合格證》實行年審制度,每證有效期三年”、第二十六條中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動物和動物產品報檢制度,應當有具體辦法。按照委員的意見,現明確規定“申報檢疫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不宜過多,否則難以管理。現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了“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和區域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同時刪去了第十七條第二款:“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屠宰場(點)屠宰的動物實行檢疫並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範圍內的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並依法進行監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對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不合格動物和動物產品,應明確規定予以銷毀。現按照委員的意見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對引進的種用動物,應隔離觀察一段時間後,確定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按照委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引進的種用動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輸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隔離飼養,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九、有的委員提出,對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職責要強化,內容可以具體一些。按照委員的意見,現增加了一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可以進入動物、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場所;可以查閱、複製、拍攝、摘錄、封存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證明、記錄、運單、契約、帳簿、發票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對動物、動物產品採樣、留驗、抽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十、省衛生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行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應當修改。現按照以上意見將“和餐飲服務”五字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對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的有關活動,要加以限制。按照委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一款,即“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及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二、按照委員的意見,對法律責任方面的條文作了修改,將草案第三十條的十項作了刪減,如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其處罰權不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第三、四、七、八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動物防疫法》中已明確了法律責任,分別刪去後變成獨立的二條;同時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對飼養、經營豬、牛、犬、貓等動物不按規定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按照委員的意見,我們還對草案作了些增刪、調整和文字修改,並設了章,就不一一說明了。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大會作《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草案)》的說明,請予審議。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江澤民主席簽署的第八十七號主席令公布了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於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施行。這是建國以來動物防疫戰線上第一部國家大法,它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動物防疫工作進入了依法滅病、依法治病的新階段,為進一步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我們根據《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自一九八五年二月國務院發布《家畜家禽防疫條例》以來,我省畜禽防疫檢疫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軌道,有力推動了畜禽防疫、檢疫工作的開展。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下,畜禽防疫檢疫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嚴重危害我省畜牧業生產的主要疫病得到較好的控制,全省已有69個縣(市)達到控制豬瘟標準,43個縣(市)達到控制雞新城疫標準,降低了畜禽死亡率,保護了畜牧業生產的健康發展;嚴重威脅人體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保護了人體健康;建立起了一支技術業務素質較高的動物防疫檢疫隊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產地、屠宰、運輸等檢疫工作全面展開,保障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畜牧業生產的飼養、加工、經營主體趨向多元化,動物防疫管理工作難度加大。《動物防疫法》的許多規定比較原則,不便於操作。因此,針對我省開展動物防疫工作,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十分必要。

一是有利於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我省是畜牧業大省,全省畜禽生產名列全國前茅,一九九八年出欄生豬達2492萬頭,出籠家禽3.23億隻,肉類總產量達261萬噸,禽蛋產量122萬噸,人均肉類占有量44.19公斤,人均禽蛋占有量20.59公斤。全省畜牧業產值達215.04億元,占農業總產值的31.0%,每年供港活畜40萬頭,向外省淨調出肥豬600多萬頭。畜牧業已成為發展農村經濟,豐富城鄉人民菜藍子和農民致富的支柱產業。但是,由於長期受自然、經濟、社會等諸多因素影響,我省畜牧業生產條件仍然比較落後,動物防疫工作基礎設施薄弱,特別是依法開展動物防疫的社會意識還比較淡薄,疫病發生和流行仍不斷出現,嚴重威脅畜牧業的健康發展。今年三月份以來,我省65個縣(市)發生牲畜五號病,到七月份,累計發生病豬11969頭,病牛14105頭,疫情發生範圍廣、傳播快、時間長、損失大,社會影響也大。同時,由於動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沒有完全被人們認識和理解,動物防疫檢疫執法難度大,宜昌等地還發生過動物檢疫員在執行公務時被違法人員兇殺致殘終生的事件。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因此,制定《條例》,對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促進動物防疫工作的落實,保護畜牧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十分必要。

二是有利於保護人體健康。農業部規定並公布應控制的動物疫病有116個,其中有多種人畜共患病,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我省某某市曾發生過誤食旋毛蟲病豬肉,造成500多人感染髮病的事件,每年因牲畜五號病發生,在局部地區引起“恐肉症”,因狂犬傷人發生狂犬病死人現象常有發生,血吸蟲疫區的動物血吸蟲成為重要疫源,嚴重威脅疫區人民的身體健康。同時,在動物、動物產品經營主體多元化形勢下,少數不法商販在牟取暴利的驅動下,收購、加工病死肉上市銷售現象仍然存在,影響人民民眾吃“放心肉”。因此,需要加強依法進行檢疫和監督,必須制定《條例》來加強管理。

三是有利於出口創匯。我省年出欄肥豬接近2500萬頭,但出口活豬只占不到2%,家禽出口數量更少,究其原因除因畜禽品種、質量問題外,而疫病是主要障礙之一。去年台灣發生豬口蹄疫,韓國等國家不敢進口中國大陸的豬肉而向美國進口,98年初香港發生禽流感影響內地家禽向港供應,造成家禽市場疲軟,影響養雞積極性。因此制定《條例》有利於生產符合國際獸醫衛生標準的動物及其產品,擴大出口,增加對外貿易,提高創匯效益。

一九九七年底,我廳成立了《條例》調研起草專班,分成若干小組,分赴宜昌、荊州、荊門、襄樊、孝感、黃石、鄂州、鹹寧等地進行調研,認真總結了十多年來,全省畜牧獸醫戰線貫徹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省政府發布的《湖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實施辦法》的經驗,根據《動物防疫法》,起草了《條例》初稿,於九八年六月下旬在蒲圻市召開了專家論證會,經廳黨組研究通過,形成《條例》(送審稿)。七月下旬,省政府法制辦在徵求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後,又專程赴襄樊、隨州、谷城、鍾祥、京山進行了調研。十月下旬,省法制辦又主持召開了農業、貿易兩廳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隨後作了進一步審修,於今年八月二十七日經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條例》所指動物及防疫等基本概念

《動物防疫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結合我省實際,《條例》除按《動物防疫法》和原《家畜家禽防疫條例》所指的畜禽及產品外,增加了貓、火雞、鴕鳥、鵪鶉、番鴨等家禽,均列入動物防疫範疇。

《條例》所稱動物防疫的概念與原來單純性免疫預防的防疫概念有所區別,所指防疫是整個預防、控制、撲滅疫病的大防疫,包括預防疫病發生和前的免疫注射、疫病監測檢驗和發生疫病後,隔離、封鎖、消毒等控制疫病流行的措施,以及撲殺病畜,無害化處理等撲滅疫病的綜合性措施,同時包括動物、動物產品的產地、運輸、屠宰檢疫以及市場監督等工作。

2、重點管理疫病的劃分

國家根據疫病危害程度以及需要採取的措施按國際OIE組織的規定將動物疫病劃分為一、二、三類,共200多個病,農業部規定預防的有116個病,實行分類管理,我省除按照國家劃分的一、二、三類疫病管理外,根據本省疫情情況,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重點管理的病種名錄。

3、關於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在過去實施《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過程中,曾因多種原因造成部門職責分工不清,職能交叉、多頭管理,尤其在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問題上。《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了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防疫監督。因此在制定《條例》時必須按法律規定,結合機構改革精神,一件事一家管,避免多頭管理,確有必要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我省縣以上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動物防疫工作,縣以上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動物防疫和防疫監督工作,包括對動物、動物產品的產地、運輸、屠宰檢疫均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關於供港動檢工作,從五十年代開始,一直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屬省內的產地、集並運輸等環節的防疫、檢疫應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4、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實施計畫免疫強制免疫

“預防為主”是我國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根本方針,必須進一步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提出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畫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我省在現階段實行強制免疫的疫病暫定為豬瘟、雞新城疫。因為這兩種病,目前仍然是危害我省畜牧生產的主要疫病,而且有安全有效的優質疫苗,並能保證滿足供應,實施強制免疫可以辦到。對牲畜五號病納入強制免疫範圍。而對狂犬病、炭疽等嚴重危害畜牧生產及威脅人體健康的疫病,由於經費等問題,還不可能實施強制免疫,只能有計畫的在疫區、重點場、受威脅地區進行計畫免疫。我省對豬丹毒、豬肺疫、炭疽、牛出敗、禽出敗等十一種疫病作為計畫免疫對象。除此之外的疫病由各地根據當地疫情由縣以上防疫監督機構提出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對預防控制疫病所需生物製品等物質應有一定儲備,所需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專項預算。

為了考核免疫效果,及時掌握疫情,應加強疫情監測及報告工作,在《條例》中也作了明確規定。

在發生重大疫情時,為了控制疫情的擴散蔓延,由縣以上防疫監督機構及時劃出疫點、疫區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發布封鎖令,實行隔離封鎖。為防止重大疫情(如牲畜五號病)傳播蔓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際邊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和防疫消毒等防制工作。

5、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條例》規定我省縣以上城鎮和有條件的鄉鎮對牲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屠宰場點的設立應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生豬屠宰檢疫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6〕40號)檔案確定的“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民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畜牧獸醫、工商、食品、衛生、城建、環保等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研究確定。實行定點屠宰,應堅持多渠道、多種經濟成分的格局,防止“一把刀”經營。廣大農村不宜搞定點屠宰。生豬檢疫是政府行為,生豬屠宰檢疫是生豬檢疫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實施。鄉鎮檢疫由縣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一管理或委託鄉鎮畜牧獸醫站派員駐場檢疫,嚴格把關,確保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

關於屠宰廠、肉聯廠的屠宰檢疫,過運實行企業自檢,產生種種弊端,既不利於防疫滅病,也不利於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動物防疫法》確立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執法主體地位,國務院機構改革已把檢疫職能劃歸農業部,農業部已正式函告國家經貿委,不同意企業自檢。按《動物防疫法》規定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對職能的劃分,兩廠屠宰檢疫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

為了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源頭,防制疫病進入流通環節,必須開展產地檢疫、屠宰、收購、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產地檢疫證收購、屠宰。根據我省情況,本《條例》規定農民個人自宰自食的牲豬等動物,也必須憑產地檢疫證宰殺,農民自食剩餘部分凡需上市出售的,須經檢疫合格後方可銷售,運出縣(市)境的動物、動物產品,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承運。

6、實行《動物防疫合格證》管理制度

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有關法規都明確規定飼養、生產、加工、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場所必須符合獸醫衛生條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管理,實行獸醫衛生合格證管理制度。多年來我省同全國一樣已經有效地建立和實行了這一制度,對加強動物防疫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動物防疫法》第44條、第45條進一步明確了對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以及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因此,由實行獸醫衛生合格證管理制度轉入實行《動物防疫合格證》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對飼養場及從事規模化專業化飼養的要重點管理,對屠宰場點,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要嚴格管理。

7、關於對檢疫員、監督員和診療人員的管理

動物防疫及防疫監督是執法機構執行公務的一種政府行為,《動物防疫法》確定在防疫監督機構中設立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和檢疫員,並規定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資格條件和頒布資格證書。在過去執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中,也設立了檢疫員、監督員,並制定了對“兩員”的具體管理辦法及制度,因此加強對監督員、檢疫員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條例》中對檢疫員、監督員提出了要求,規定應取得相應證件後上崗,對相應證件實行年審制度。對“兩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相應作了處罰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一些未取得獸醫診療資格的無證游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干擾了正常的動物防疫秩序,因此加強對獸醫診療人員的管理十分必要。《條例》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對從事動物診療人員的資格條件、審批制度、考核發證以及對無證游醫的處罰等都作了具體規定。為建立落實好《動物診療許可證》管理制度,保證診療質量,杜絕醫療事故,減輕農民損失,必須堅決取締無證游醫,因此《條例》對取締無證行醫也作了明確規定。

8、關於收費問題

依照《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檢疫,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檢疫費。過去,我省檢疫費收取一直是按國家規定執行的,對從事免疫預防、監測、消毒等防疫活動,我省一直按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有關檔案規定收取防疫費,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條例》重申了依法檢疫、防疫要按規定收取檢疫費和防疫費,《動物防疫法》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其監督檢查也不得收費。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監督檢查費用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於控制撲滅以及預防動物疫病所需要的生物製品,防疫器材、藥品等有關物資和經費也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給以保障。

9、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動物防疫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條例》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阻礙防疫監督機構執行公務影響防疫檢疫工作開展,有可能引起疫情擴散、傳播、蔓延、危害畜牧生產,威脅人體健康,以及觸犯刑律的一些行為作出了有關處罰的規定,《動物防疫法》已有處罰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本條例作出的處罰規定是對《動物防疫法》的補充和完善。這是確保《動物防疫法》和《條例》落到實處的關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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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農村委、湖北省農業廳27日公布,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8月3日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基礎上起草,結合湖北省動物防疫工作實際和具體實踐,進行了多次立法調研之後出台的。

據介紹,該《條例》共八章五十條,從規範有序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確保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角度,進一步規範了動物防疫管理工作,完善動物強制免疫制度,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執業獸醫管理和動物防疫保障機制等。

湖北省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配合《條例》的10月1日正式施行,10月份,湖北省各地還將集中開展《條例》的執法監督活動,重點檢查餐飲、屠宰、販運等關鍵環節,做好秋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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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從湖北省人大農村委、省農業廳聯合召開的《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8月3日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五十條,分別對動物疾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診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等進行了規定。《條例》細化了政府的防控職責,強化了基層防疫體系建設,健全了動物疫病預防工作制度,明確了養殖主體的防疫責任,確立了動物檢疫工作的新機制。此外,《條例》還規範了疫情認定和處置的程式,明確了動物防疫經費保障措施,並延伸了法規的覆蓋面。
湖北是畜牧大省,畜牧產值連續3年超過千億元大關,畜牧業已成為農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目前,全省已建成標準化萬頭豬場439個,數量居全國第一位;建成各類養殖小區11060個。湖北省還建立了2300餘人的派駐鄉鎮防檢監督員隊伍和1.5萬多人的村組防疫員隊伍。全省82%的鄉鎮獸醫從業人員參加社保,各地為一線從業人員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極大地調動了廣大獸醫工作人員防疫治病的工作熱情。
但是,從總體上看,湖北省動物防疫工作還存在動物防疫基礎設施薄弱、動物飼養衛生條件差、養殖主體防疫意識不強等問題。湖北省農業廳廳長祝金水說,這次修訂出台的《條例》,對進一步規範動物防疫工作,強化防疫、檢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完善動物強制免疫制度,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機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必將促進湖北省動物防疫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開創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新局面。

據悉,為配合《條例》的施行,十月份湖北省各地還將集中開展《條例》的執法監督活動,重點檢查屠宰、販運、餐飲等關鍵環節,做好秋季重大動物疾病的防控工作,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和質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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