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糾紛

海事糾紛

海事糾紛中的"海事"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海事糾紛是指海損事故(特指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事故)所引起的糾紛;廣義的海事糾紛是指一切海上事務,包括航海貿易所涉及的以及與船舶和船舶活動有關的任何法律事實在有關當事人之間所引起的糾紛。

一,釋義

海事糾紛中的"海事"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海事糾紛是指海損事故(特指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事故)所引起的糾紛;廣義的海事糾紛是指一切海上事務,包括航海貿易所涉及的以及與船舶和船舶活動有關的任何法律事實在有關當事人之間所引起的糾紛。在我國,對海事糾紛的處理大致可以概況為"四種途徑、三種機構、兩套制度"。處理海事糾紛的四種途徑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處理海事糾紛的三種機構是港務監督、海事仲裁委員會和海事法院;兩套法律制度是海事仲裁制度與海事訴訟制度。重大涉外海事糾紛可向國家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又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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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訴訟

海事訴訟是海事法院在海事爭議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海事爭議案件的全部活動。在海事訴訟中,海事法院、海事爭議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是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三,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的組成部分,是處理海事案件的專門性法院,它與普通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管轄國內的及涉外的第一審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它民事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不服的抗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目前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武漢海口廈門寧波等城市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內設告申執行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研究室和辦公室。根據規定,海事法院的收案範圍共分五類: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如船舶碰撞、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損害賠償等)、海商契約糾紛案件(如水上貨物運輸契約及旅客行李運輸契約糾紛、租船契約糾紛等)、其它海商海事案件(如港口作業糾紛、共同海損糾紛)、海事執行案件(如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如訴前申請扣押船舶)。

四,海事請求保全

1,扣押船隻。具有海事請求權的人為了保全其海事請求,可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船舶,但並非一切船舶都可能被扣押。根據有關扣船的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可以扣押船舶的範圍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發生海事請求的當事船舶;二是與海事請求相關的其它船舶。通常而言,扣押直接的當事船舶是被普遍承認的,對於其它相關船舶的扣押,則各國的規定不盡完全相同。扣船的根本目的在於為海事請求權的實現和行使提供財產保證。換句話說,扣船的意義就在於不失時機地保全海事請求(訴前保全),並保證海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判決的執行(訴訟保全)。歸根結底,扣船是為了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2,強制售船。 海事請求權人向海事法院遞交扣押船舶的書面申請後,海事法院接到申請人的扣船申請後,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準予扣船或不準扣船的裁定。在準予扣船的裁定中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由扣船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通過國家司法強制力將被扣船出售以便用獲得的價款實現和滿足應予金錢給付的海事請求。這就是強制售船,又稱船舶的拍賣。它是海事司法實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程式法制度中的一個特殊分支。按照規定,被扣船拍賣的程式可簡單歸納為:①申請人提出拍賣申請;②法院審查,作出裁定;⑧在我國對外發行的主要報刊和當地報刊(如《中國日報》、《人民日報》等)上連續三日刊登賣船的公告;④組成拍賣委員會,對船舶進行鑑定、估價、以公開拍賣方式主持拍賣;拍賣成交後,與買方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出具船舶所有權轉移證明書或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同時發布解除扣押船舶的命令;⑤公告船舶的強制變賣結束,以所得拍賣船舶價款清償債務。
 

五,海事訴訟時效

海事訴訟時效是指海事請求權人,依法請求海事法院保護其海事請求權的有效期間。如海事請求權人未在海事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行使海事請求權,則喪失了請求法院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即訴訟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六,海事仲裁

海事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仲裁員,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的仲裁協定及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對其海事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制度。海事仲裁是解決海事爭議的重要途徑之一。

七,海事仲裁機構

海事仲裁機構是專門為解決海事方面爭議而設立的組織。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海事爭議,不僅歷史悠久,而且被國際上普遍承認並採用。目前,各主要航運國家都有常設仲裁機構,如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美國海事仲裁員協會等。這些海事仲裁機構幾乎都有自己單獨的仲裁法或仲裁規則,並備有仲裁員名單供當事人選用,不僅受理本國的各種海事海商爭議案件,也受理大量的涉外仲裁案件。我國海事仲裁機構是全國性的常設仲裁機構,現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八,海事仲裁協定

仲裁協定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把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海事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或仲裁員,依照法律和仲裁規則解決的協定,是海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據。仲裁協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具體表現為:1、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ArbitrationClause)。即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將有關仲裁的協定以契約條款的形式訂立在海運契約中,以備將來發生爭議時,作為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依據。2、仲裁協定書(SubmissiontoArbitration)。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由雙方當事人專門訂立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一種單獨協定。仲裁協定的基本內容包括:提交仲裁的事項、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式、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以及仲裁員的指定、裁決的效力等。仲裁協定一旦合法成立,在其有效期間內,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也不得將爭議向法院起訴,必須自覺履行仲裁協定規定中的權利和義務;對仲裁機構來說,是受理和審理仲裁案件的依據。

九,海事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指仲裁機構在進行仲裁審理中,仲裁機構與海事爭議的當事人和參與人必須遵循的程式。各國海事仲裁機構幾乎都訂立了自己的仲裁程式法規或規則。在審理仲裁案件時,只要當事人的仲裁協定中沒有特別指定,仲裁機構通常以本國的仲裁規則進行審理。各國的仲裁法規雖不盡相同,主要表現在仲裁庭的組成、裁決的效力等規定上有些差異,但大體程式基本一致。

十,海事仲裁裁決

對於仲裁的裁決,多數國家的仲裁法規定為終審裁決,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的規定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執行。

註:涉外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

 我國《海商法》關於涉外海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原則貫徹:①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②我國法律或所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的原則;②堅持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即在涉外海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或國際慣例時,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利益。有關涉外海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如下:契約的準據法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契約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優先權的法律適用法院地法;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扣押適用法院地法。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海事糾紛當事人用)

在我任職務,是我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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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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