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

海事局

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的,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英文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簡稱MSA
目前,海事行政系統分為中央直屬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兩類,因此“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不是一個機關,前者屬於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直屬海事局,而後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機關,級別、編制、執法範圍均不相同。
目前,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有:黑龍江海事局遼寧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山東海事局江蘇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廣東海事局、廣西海事局、海南海事局、長江海事局。除此之外的帶“省市”字眼的,均為地方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經國務院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畫;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法規規範處計畫基建處財務會計處人事教育處通航管理處船舶監督處船舶檢驗處船員管理處航標測繪處安全管理處審計處黨委工作部紀委辦公室交通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工會辦公室

國際術語

MSA: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海事局
LSA: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國際救生設備
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分布圖

機構歷史沿革

古代

我國海事管理的歷史可追溯到唐代,當時就設有市舶司。北宋時期設市舶司管理外國商船進港事宜。到了南宋及元朝,設市舶司負責外國商船的舶務驗關和抽解。清朝設有江海關,負責商船進出港的檢查;設水巡隊,進行水上巡邏,並對各類船舶的停泊和裝卸進行管理。民國時期設航政局,負責船舶安全管理事務。

解放後

1949年解放以後,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運總局設立航政室,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隨著航運的發展,海事管理得到不斷發展。1953年,經政務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同時在沿海港口設立港務監督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的名稱對外統一行使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1956年,交通部設立船舶登記局,作為國家對運輸船舶實施技術監督和辦理船舶入級的機構。1958年更名為船舶檢驗局,並在沿海和長江主要港口、香港分別設立船舶檢驗分局、船舶檢驗處和遠東船舶檢驗社,主要負責國際航行船舶、外籍船舶、海上設施、船用產品以及國內沿海和內河主要幹線船舶的檢驗。除北京、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相繼設立船舶檢驗處(所、站),負責地方小型船舶的檢驗。
1966年和1981年,分別在長江幹線和廣東省成立航政管理局。1980 年,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對海區航標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主要是將海軍管理的海上幹線公共航標移交交通部管理(沿海短程航線的航標於1958年移交交通部管理)。

20世紀80年代初

二十世紀80年代初,在交通部內設水上安全監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設港務監督,在長江、黑龍江分別設長江航政管理局、黑龍江港航監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交通廳或交通廳航運局設定港航監督處(室)或車船監理處,在主要港口設定港航監督或車船監理,縣市交通局一般也設有統一管理運輸業務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

為適應水上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1985年,國務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體制的決定。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沿海大港由中央管理,小港由地方管理,海區內水域秩序由中央統一管理。部屬港監按海區分管,管轄區內地方已設有機構的小港和小港灣,仍由地方在劃定的水域範圍內實施監督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監督局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沿海海區和重要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監管任務;負責水上交通管理,海上搜尋救助工作;承擔海上公用幹線航標建設和維護、海道測量和海上無線電通信;承擔國際海事組織所賦予的國際義務等任務。這次改革將隸屬於沿海各港務局的17個港務監督、15個海上無線電通訊機構和3個隸屬航道局的航標測量處劃出,組建了14個海上安全監督局,實行交通部與所在城市政府雙重領導,以交通部為主的領導體制。長江、珠江和黑龍江的水上安全監督,由交通部設定的港航監督機構統一負責;其他內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設定的港航監督機構負責。據統計,除北京、西藏外,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監督機構,基本覆蓋了全國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986年,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遠洋運輸迅速發展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船級社,與中國船舶檢驗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機構。
1988年,成立中國交通通信中心,統一管理交通系統通信和導航工作,包括維護和管理國際海事衛星通信系統(INMARSAT)、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水上船岸無線電通信以及交通專用衛星通信網等。1989年,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交通部成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全國海上搜救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協調。

最新改革

1998年,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67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部安全監督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一水一監,一港一監”的管理體制,即將我國沿海海域(包括島嶼)和港口、對外開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內河幹線和港口,劃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設定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實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內河、湖泊和水庫等水域,劃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管理。這次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範圍,使水上安全監督部門能更有效地履行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職能,進一步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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