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

海事

廣義上的海事,泛指航運(海事事務)和海上的一切相關事項,如航海、造船、驗船、海事海商法、海損事故處理等。“世界海事日”最早出現在1978年。1978年3月17日正值《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生效二十周年。1977年11月的國際海事組織第十屆大會通過決議,決定今後每年3月17日為“世界海事日”,則1978年3月17日成為第一個世界海事日。

基本信息

海事:Maritime

海事一詞,有廣義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海事,泛指航運(海事事務)和海上的一切相關事項,如航海、造船、驗船、海事海商法、海損事故處理等。 狹義上的海事,僅指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時所發生的事故。

世界海事日

英文為:World Maritime Day
世界海事日現在的日期為每年9月最後一周的某一天,具體時間由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確定。
“世界海事日”最早出現在1978年。1978年3月17日正值《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生效二十周年。1977年11月的國際海事組織第十屆大會通過決議,決定今後每年3月17日為“世界海事日”,則1978年3月17日成為第一個世界海事日。1979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第十一屆大會對此決議作出修改,考慮9月的氣候較適宜海事活動,因此今後的世界海事日改在9月最後一周的某一天。“世界海事日”旨在加強各國對海洋事務的重視,宣傳海運安全、海洋環境保護等。每年的世界海事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會在該組織總部發表演講,各國也應在該日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中國航海日

2005年7月11日,是我國偉大航海家鄭和下西洋600周年紀念日。2005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將每年的7月11日確立為中國“航海日”,作為國家的重要節日固定下來。同時也作為“世界海事日”在我國的實施日期。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全國性的法定活動日,既是所有涉及航海、海洋、漁業、船舶工業、航海科研教育等有關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和海軍官兵的共同節日,也是宣傳普及航海及海洋知識,增強海防意識,促進社會和諧團結的全民族文化活動。

中國航海日活動至今已經舉辦了五屆。
第一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北京
第二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上海
第三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青島
第四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江蘇太倉
第五屆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遼寧大連

2010年中國航海日活動慶祝大會舉辦城市:福建泉州

中國海事法院

英文為Maritime Court。我國有十個海事法院。級別上為中級人民法院建構,它們及其管轄範圍分別為
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大連海事法院(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於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南海部分海域。抗訴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岩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該法院在三亞、洋浦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寧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該法院在溫州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青島海事法院(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嵐山、石臼所、青島、威海、煙臺、蓬萊、龍口、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抗訴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水域範圍(該法院在連雲港市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商海事糾紛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轄。
天津海事法院(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線點在北京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秦皇島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武漢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廈門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海事局

英文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簡稱MSA
中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併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目前,海事行政系統分為中央直屬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兩類,因此“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海事局”不是一個機關,前者屬於交通部直屬海事局,而後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機關,級別、編制、執法範圍均不相同。目前,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有:
黑龍江海事局遼寧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 、山東海事局 、江蘇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福建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 、廣東海事局 、廣西海事局 、海南海事局 、長江海事局。
海事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處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畫;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中國海事職務等級標識
海事職務等級標識共設六等十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首席總監、總監、副總監、監督長、監督官、監督員六等,副總監及以下標識設一級、二級、三級共十三個級別,其中監督員設一、二級。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標識。

中國海事大學

英文為 maritime university
大連海事大學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DMU)
1953年,上海航務學院、東北航海學院、福建航海專科學校合併成立大連海運學院,時為我國唯一的高等航海學府。1960年,大連海運學院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94,經國家教委批准,學校更名為大連海事大學。1997年,國家批准大連海事大學進行211工程建設。
上海海事大學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MU)
上海海事大學是一所以航運技術、經濟與管理為特色的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和文學等學科門類的多科性大學。 1959年交通部在滬組建上海海運學院。從2000年開始,學校實行由上海市和交通部共建,以上海市管理為主的體制。2004年教育部批准上海海運學院更名為上海海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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