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是指銷貨單位(收款單位)委託開戶銀行收取結算款項的行為。 在承付階段,購貨單位開戶銀行將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及所附單、證,送交購貨單位通知承付貨款。 托收承付結算圖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

托收承付結算的概念

托收承付結算,是指根據購銷契約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契約核對單證或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過程,包括托收和承付兩個階段。
托收是指銷貨單位(收款單位)委託開戶銀行收取結算款項的行為。在托收階段,銷貨單位根據經濟契約發貨,取得發運證件後,填制托收承付結算憑證。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一式數聯,連同發票、託運單和代墊運費等單據,一併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承付是指購貨單位(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在承付階段,購貨單位開戶銀行將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及所附單、證,送交購貨單位通知承付貨款。購貨單位根據經濟契約核對單、證或驗貨後,在規定的承付期內,向銀行承認付款,銀行則據以劃轉款項。劃轉託收款項的方式分為郵寄劃回(簡稱郵劃)和電報劃回(簡稱電劃)兩種,由銷貨單位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程式見圖。

托收承付結算托收承付結算圖

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驗單承付是根據銀行轉來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及其他單證,與經濟契約核對無誤後,承付貨款。驗貨承付是指在收到商收款單位品,驗收無誤後,才承付貨款。
無論採用驗單承付或驗貨承付,購貨單位都必須在承付期內承付,驗單承付期為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內,如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作為默認承付,於期滿的次日由購貨單位的賬戶將款項轉出。驗單承付期為10天,即從銀行向購貨單位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購貨單位如果既沒有將提貨通知送交銀行,又未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告知銀行,銀行即視做已經驗貨同意付款,並於10天期滿的次日辦理劃撥,這樣可以防止購貨單位故意拖延付款。
在承付期滿時,如果購貨單位資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為延期付款處理,並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延期支付金額連同賠償金由銀行按照規定的扣款順序劃轉給銷貨單位。如果購貨單位經過驗單或驗貨,發現銷貨單位托收款項計算有錯誤,或者商品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與契約規定不符時,購貨單位在承付期內有權全部或部分拒付貨款。拒付貨款需要填寫“拒付理由書”交銀行辦理,但拒付後的商品必須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損壞。
購貨單位開戶銀行,按照銷貨單位制定的郵劃或電劃方式,將托收款項劃轉到銷貨單位開戶銀行。銷貨單位開戶銀行收到劃轉來的托收款項,記人銷貨單位賬戶,並通知銷貨單位。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適用於訂有契約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款項結算。採用這種結算方式,可以促使銷貨單位按照契約規定發貨,購貨單位按契約規定付款,從而維護購銷雙方的正當權益。

劃分

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分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因而相應地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也分為郵劃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和電劃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兩種。
郵劃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一式五聯:
第一聯(回單)是收款單位開戶銀行給收款單位的回單;
第二聯(委託收款憑證)是收款單位委託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款項後的收款憑證;
第三聯(支款憑證)是付款單位向開戶銀行支付貸款的支款憑證;
第四聯(收賬通知)是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在款項收妥後給收款單位的收賬通知;
第五聯(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單位開戶銀行通知付款單位按期承付貨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流程

托收承付結算的流程:
假定企業A發出貨物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企業B辦理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的程式如下:
收款人發出商品;
收款人委託銀行收款;

收款人開戶行將托收憑證傳遞給付款人開戶行;
付款人開戶行通過付款人承付;
付款人承認付款;
銀行間劃撥款項;
通知收款人貨款收妥入賬。

適用範圍及條件

托收承付結算的適用範圍及條件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結算適用條件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契約法》的購銷契約,並在契約中註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契約、守信譽。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若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對於下列情況,如果沒有發運證件的,可憑有關證件辦理托收手續:
1、商業、供銷、外貿部門系統內及相互之間,國家物資局、糧食、其他商業(如水產、農機等)系統內的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傳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可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
2、鐵道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系統供應專用器材,可憑其簽發的註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
3、軍隊使用軍列整車裝運物資,可憑註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單據;軍用倉庫對軍內發貨,可憑總後勤部簽發的提貨單副本,各大軍區、省軍區也可比照辦理。
4、收款單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鍋爐或大型機器等,生產周期長,契約訂明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
5、付款單位購進的商品,在收款單位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單位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面證明。
6、契約訂明商品由收款單位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暫存證及付款單位委託保管商品的證明。
7、使用鐵路貨櫃或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於鐵路只簽發一張運單,可憑待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
8、外貿部門進口商品,可憑國外發來的賬單、進口公司開出的結算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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