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是轉帳結算的一種方式。銷貨方根據購銷契約發貨後,委託其開戶銀行向購貨方收款(托收),購貨方審核無誤,承認付款(承付)後,由其開戶銀行辦理劃撥轉帳手續。

正文

轉帳結算的一種方式。銷貨方根據購銷契約發貨後,委託其開戶銀行向購貨方收款(托收),購貨方審核無誤,承認付款(承付)後,由其開戶銀行辦理劃撥轉帳手續。
範圍 適用於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戶的位於不同城市和地區的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的商品交易以及由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應隨同當次或併入下次貨款辦理托收)的款項結算。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重契約、守信用、經營較好的,須向開戶銀行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可以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必備條件 ①收付雙方簽訂有效經濟契約,並在契約上註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②收付雙方信用較好,都能遵守契約規定;③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承運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或郵局包裹回執)。沒有發運證件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範圍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
程式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元。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或電報兩種,由收款單位選用。其基本做法,分為托收和承付兩個階段:①托收,指收款單位根據經濟契約辦妥發貨手續後,及時托填寫憑證,寫明契約號碼向銀行提供貨物確已發運的證件和交易單證,委託銀行代為收款。銀行審核無誤,在發出托收憑證登記簿上登記後,將托收憑證的有關聯次和單證寄發付款單位開戶行。②承付,指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接到收憑證和有關單證,經審核無誤,在定期代收結算憑證登記簿上登記後,及時通知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
承付期及有關處理規定 付款單位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沒有向開戶銀行提出異議,即為默認承付。開戶銀行在承付期滿的次日營業開始時,主動從付款單位帳戶將款項劃轉給收款單位開戶銀行,並銷記定期代收結算憑證登記簿。收款單位開戶行接到付款單位劃回的承付款項,經審核無誤後轉入收款單位帳戶,並銷記發出托收憑證登記簿。但對以下幾種情況則分別處理:①逾期支付。如果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之前,其帳戶無足夠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即作為逾期付款處理。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應按延付金額和天數計算賠償金。公式為:
賠償金=延付金額×天數×賠償金率然後,將賠償金連同扣收的貨款一併劃轉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入收款單位帳戶。②拒絕付款。如果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經審查單證或驗收貨物,發現托收款項、發貨日期、到貨地點以及商品的品種、質量、價格、數量等與經濟契約規定不符或款項已付或計算錯誤等情況,可以向開戶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開戶銀行按結算辦法中關於拒付的規定和經濟契約審查同意拒付的,應在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書上籤注意見,連同托收憑證、拒付商品清單或商品有關單證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收款單位。如經審查屬於無理拒付,銀行可強制扣款,並對因無理拒付而發生的逾期付款,從承付期滿日計收賠償金。③提前承付和多承付。如果付款單位在承付期內提前承付和多承付時,可比照默認承付的有關規定處理。上述情況,均應在定期代收結算憑證登記簿內分別批註。
在中國,這種結算方式自1953年實行以來,在較長時期內成為異地結算的主要方式,發揮了積極作用。1988年8月1日起一度取消。後應一些企業要求,經國務院批准,於1990年4月1日又恢復了這種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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