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告

審計公告

審計公告就是審計機關對審計管轄範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內容、審計程式、過程、結果等,採用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這一透明的做法正可以讓民眾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和態度。實行審計結果制度不但對於推進知情權、管理政府事務的參與權、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權、信息資源共享權等公民基本權利以及排遣民怨,做疏導民意的“減壓閥”具有極大的政治意義,更可以團結民眾,促進民眾真正理性、建設性地深入地了解。

公告作用

(圖)審計公告審計會議
1.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利於解除受託責任。受託責任是一切審計工作的出發點,有受託責任,才有審計的需求。在整個社會中,公眾是國家資源的所有者,他們委託政府經營管理這些資源,政府負起受託責任後,理應以最低的資源耗費,取得最大的效益。也就是說,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存在委託代理關係,為了監督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國家審計應運而生,在這個代理關係中,國家審計的終極服務對象是社會公眾,審計機關對政府的受託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獨立認定後,最終必須向託付人— —公眾報告,再由公眾據此決定是否解除所委託的責任。可見,實行審計公告,將審計過程和結果公諸於社會是受託責任的要求。

2.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利於監督審計結果執行。實施審計的最終目的是監督被審計單位行為,督促其改正錯誤。推行審計公告制度,將審計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利用社會輿論監督傳播範圍廣,反映速度快,影響震動大的特點,把審計發現的問題“曝光”,利用社會壓力迫使有關問題得到公正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反饋,形成巨大的威懾力,從而達到審計目的。

3.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利於提高審計質量,因為將審計過程與結果公布於世,社會公眾在監督被審計單位的同時,也關注著審計機關的審計行為。這就在客觀上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勢必推進審計質量提升。

公告慣例

1.立法型國家審計公告慣例,美國國家審計採取立法模式,審計總署隸屬於立法部門,即代表社會公眾的國會,對總統及其下屬的行政部門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總署關於審計公告的理念是“審計是一種監督制約機制,只有增強公開性,才能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與立法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協同作用”。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有嚴重損失浪費現象或管理不善等問題。審計總署會做出包括審計結論和建議的審計報告,在必要時由國會參、眾議院召開聽證會,在會上公開審計報告,公眾可以參加,記者可以採訪,並根據需要在報紙上發表、電台上播放,同時賦予公眾審查審計報告的權利。迄今為止,審計總署已經參加此類聽證會200多次,專題報告被審計單位情況,審計結果公告率高達97% 這種公布方式將審計機關一家的監督擴大成為全社會的監督,從而大大增強了審計監督的威懾力。澳大利亞聯邦審計與美國審計總署類似,隸屬於立法機構,其審計結果絕大部分也都以包括上網方式在內的各方式向新聞界和社會各界披露.接受輿論和社會的監督。

2.司法型國家審計公告慣例,法國國家審計是司法型模式的典型,審計法院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於行政與立法部門,具有司法判決權,從而強化了國家審計職能。其審計結果的公告形式主要有:(1)審計法院每年度對預算執行的情況的審計結果向議會和總統呈交一份年度審計公共報告。同時將公共報告在國家官方報紙上公布,向全社會公開。審計法院可以在公共報告中對被審查單位發表批評意見:(2)審計法院的公共報告,每年要彙編成冊並進行摘編以公開出版 這些審計公示方式非常有效,讓全國公民都了解和監督政府,加大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震懾力 義大利國家審計也是司法型,審計法院是司法機關。審計法院向議會提交每一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1958年259號法令規定“在有關檔案提交後的6個月之內。審計法院必須向議會提交審計檔案。並報告審計結果,然後公布於眾”。

3.獨立型國家審計公告慣例,獨立型國家審計的代表是德國和日本。在德國,聯邦審計院和各州審計院按照憲法和法律從事審計工作,處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間的獨立地位 審計機關向議院提出並發布綜合的《審計報告》。若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政府部門的重大問題,隨時向議院及政府提出專項的特別審計報告。德國聯邦審計院每年寫出年度審計報告有關重點內容向社會公布,並在公開刊物上登載。這種制度下,審計監督、議會監督及新聞監督三者的結合,大大強化了國家審職能,在日本,國家審計機關也是單獨設定,不隸屬於任何部門,形成國家政權體系的一個分支。會計檢察院是日本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檢查院將審計報告提交給國會,抄報內閣和首相,通過新聞機構公開發表(保密的除外)。此外,審計報告還經常被改寫成通俗讀物廣為散發。

4.行政型國家審計公告慣例。中國、俄羅斯、瑞典等國的審計屬行政型國家審計,其政府內部審計色彩濃厚,審計報告不直接向立法機關提交,政府交辦的重要審計事項向政府提交報告,因此,審計機關透明度較低。從世界範圍看,積極有效地推行審計公告制度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和保障審計監督職能的關鍵措施,是審計先進性的標誌性特徵。

完善措施

在中國的審計法規體系中。從1994年通過的《審計法》開始,就對審計結果公告作過多次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審計公告的內容大多數未涉及實質性問題,其操作比較隨意、透明度不高。筆者認為,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1.完善現行法律規範 完善的審計公告法律法規體系至少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審計法應當對審計公告作出原則性規定。主要是明確審計公告的主體、內容及總體要求,對具體起著導向作用。中國《審計法》中,對公布審計結果使用了“可以”而非“應該”的表達,這使公開的責任成為任意性的自由藏量,為了突出審計公告的強制性,應當修訂《審計法》,改變其對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立法基點,將“可以公布”改為“應當或必須公布”,使發布審計公告由“許可權”變成“職責”,強化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約束剛性:二是審計公告推則應該是在基本法指導下的細化。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中的相關內容均不夠完整,應對審計公告的指導思想、總體原則、程式、具體內容、責任及救濟等規定進一步細化;三是完善審計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準則確定的條款下,對審計公告的具體操作辦法進行規定,以便於實際操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僅爭對審計署以專門的出版物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不適用於多途徑的公開。因此,操作指南也需要完善。

2.進一步規範審計公告的範圍。按範圍的不同,公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公開,主要採取在被審計單位發布審計公告或審計公報、召開職工大會等形式,對審計目的、內容、處理結果、審計舉報及監督電話進行公開,讓被審計單位廣大民眾知道即可。這是最基礎的審計公告,主要適用於基層審計機關審計一般審計項目,這是由於按現行審計體制。縣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審計項目主要是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兩大塊,資金流量一般不大,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問題居多。因此僅需在本單位公布審計結果此外,這種形式相對方便快捷,被審計單位容易接受,有利於及時整改,建設性效果十分明顯 二是對有關主管部門公開.主要採取對一些比較重要的審計事項或不必、不宜在媒體上公布的審計事項以文書、會議的形式予以通報,文書可以固定文頭定期或不定期地發放。以會議形式公告是指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組織召開的規格較高、規模較大的會議。如黨代會、人代會、經濟工作會議等會上公開。其目的是取得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讓他們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和審計建議,監督被審計單位。三是對社會公眾的公開,這是最高層次的審計公告,主要指對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和民眾舉報的重大違紀事項查處結果,通過電視、廣播、報刊、新聞發布會等新聞媒介以及網際網路進行公開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公布審計結果是國家施政行為的範疇,有很強的嚴肅性,因此只能在主流媒體上公告,如各級黨報、電台、電視台以及專業報刊公告等,而且只適合於高級審計機關必須及時報通重要審計結果時採用,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中國每年在新聞媒體上刊發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兩會”上宣讀審計報告都是這種公告形式的體現。

3.進一步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必須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做到公告每一步驟層層把關:一是公告前準備充分,包括選擇好公告項目,制定好公告方案,收集公告所需的審計資料、法律法規依據以及公眾的反映,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向政府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匯報審計公告的有關事宜,辦理審批手續:二是準確謹慎地撰寫審計結果公告文稿,準確不僅包括事實及問題性質認定的準確無誤,而且包括文字表述的規範和準確嚴謹,杜絕使用模糊或易引發歧義的文字,謹慎是指僅能對審計所認定的事項予以公告,凡是因審計時限或審計手段等所限,審計未涉及或不能認定的事項不能列入公告內容,先擬訂好審計結果公告草稿,再執行覆核程式,進行討論、覆核審定;三是公告後及時反饋信息工作。要組織人員通過聯繫電話、舉報信箱、調查詢問等方式及時收集社會公眾對公告的反映,並根據反饋的意見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消除社會公眾的疑慮,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公告的質量和效果,以切實控制由審計結果公告引發的風險 此外,設定相應的救濟程式也是控制公告風險的一個保障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審計公告制度中,普遍採取了審計公告的法律救濟原則。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於權力主體的救濟權力規定得比較粗糙,為控制風險,應當賦予當事人就審計公告享有的行政救濟權,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有異議時,可以行使相應的救濟權,比如申請行政複議等。以控制審計風險

4.完善審計公告的程式。中國審計公告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規定,在對一些重大的事項進行公告前,必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公告的,須經過國務院批准同意等,由此可見,對於一些重要審計事項,能否公告以及公告範圍、公告內容的決定全都在政府手中,某些影響政府形象的問題有可能被政府“過濾”,勢必降低其客觀性、公正性、完整性。這種嚴格的審批程式規定。有損公眾對審計結果的信任程度。要解決獨立性與公告程式兩者之間的矛盾,從目前來看,應該儘量減少審批的程式,賦予審計機關更多的公告決定權。對於政府駁回的公告事項,政府應該給出充分的解釋和理由,否則應繼續公告。但是,賦予審計機關更充分的公告權,並不意味著公告權可以濫用,審計機關須更謹慎地執行公告程式。比如,正式對外公告前須確保公告的內容是已經生效的審計檔案承載的內容,即審計結果。任何審計過程中的數據和還沒定論的審計結果,都不能對外公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負面影響,使審計工作陷入被動局面,如果未按照有關規定擅自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等。這也是與國外通行做法相銜接的。

5.進一步規範審計公告的內容,審計公告是將國家政務公開。便於社會監督,但有些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或者公開後可能會嚴重影響國家政治經濟秩序。因此公告的內容也要有所選擇。對於普通事項的審計,公告應全面、透徹,對屬於應當保密的審計事項則應制定保密制度,僅對有許可權的部門報告。因此,應正確處理好增強審計透明度與做好審計事項保密的關係。

6.強化審計獨立性。雙重領導的審計體制是制約審計執法作用的根源。所有審計公告制度推行取得成效的國家,都有一個共性,就是審計機關必須獨立。因此,要完全實現審計結果公開,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審計監督,最徹底有效的辦法是改變現行的領導體制,建立具有完全“獨立性”的國家審計體系 在近期應隨著中國政府政治文明建設的推行,審計機關應通過正確處理同政府、人大和公眾的關係,儘可能地保障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在現行體制下爭取審計監督職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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