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系中的主導力量。經過15年的探索和發展,國家審計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基本格局已經形成: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工作體系初步建立,並向綜合財政審計展開;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進企業審計辦法,實施真實性審計;適應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結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業同步審計,不斷深化各項專業審計。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審計執法力度加大。

特點

國家審計國家審計討論治理工作座談會

(一)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強
一是組織上的獨立性審計機構是單獨設定的,不隸屬於其他任何部門或業務機構。審計署受國務院總理領導,地方審計機關受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同時,獨立於被審單位,與被審單位在組織上無行政隸屬關係;

二是工作上的獨立性。審計機構與人員不直接參加日常的經濟計畫與管理工作,審計人員是按照《憲法》《審計法》法律賦予的職責進行工作的,獨立編制審計計畫,獨立取證和審核檢查,作出評價,獨立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種監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獨立性。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與常委會任命。而且下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徵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這種人事安排的獨立性,有利於保持穩定性;

四是經濟上的獨立性。國家審計的審計經費及收入有穩定的來源,不受被審計單位的制約。經費是獨立的,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政府承擔,保證其執法的獨立客觀性。同時,按照《審計法》審計署制定的審計規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不僅擁有檢查權,而且擁有行政處理權、移送行政處理及提請司法處理權等,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二)國家審計的強制性大
一是主導地位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是依據憲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內部建立的,代表國家實施審計監督,並在業務上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這種管理、指導和監督是強制性的,是不以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意願為轉移的,構成了國家審計在整個審計組織體系中主導地區;

二是審計立項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的審計立項可以根據自我編制的年度審計計畫,也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的事項,還可根據國家審計組織本身臨時掌握的線索等,由此可見,國家審計的審計立項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為主要依據的,而不受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

三是審查許可權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既反映了國家審計的獨立性,也表現出國家審計的強制性。因為在這種審計活動中,國家審計機關是行為主體,其審計程式、審計方法方式的運用或選用是以完成審計任務、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指導原則的,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活動中的配合情況儘管也影響著審計工作效果,但總體上講,被審計單位必須無條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四是審計處理上的強制性。就某一項具體的國家審計工作而言,在其最後階段應寫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協助執行部門或單位,這些單位或部門應主動地、自覺地予以執行或協助執行,部門或單位沒有或不準備主動、自覺執行或協助執行審計決定時,審計機關可採取相應措施使審計結果得到強制執行。

(三)國家審計的權威性高
一是規範國家審計行為的《審計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於較高的地位。《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審計監督制度確立為國家財經經濟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審計法》是具體規定國家審計監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憲法》關於審計監督的規定為依據,是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在規範國家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是僅次於《憲法》的國家法律。同時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審計並對審計中發現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

二是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根據《憲法》規定直接在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腦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向其負責和報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使國家審計具有代表行使監督權力的權威性;

三是根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不但可以對各級政府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監督,還可以對經濟執法部門如財政、稅專、金融、工商行政、物價、海關等專業經濟監督部門進行“再監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僅可對微觀層次進行監督,而且可對巨觀管理層次加以監督。由於審計機關專司審計監督,不承擔其它業務工作,與其監督對象無直接利害關係,居於客觀公正的超脫地位,其監督工作更具有權威性。歡迎訪問經濟線上

(四)國家審計綜合性廣
國家審計是綜合性的經濟監督部門,一方面,具有監督面廣的特點,它通過對綜合反映經濟活動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查、鑑證、評價,從不同側面、不同環節上監視著經濟活動的運行軌跡,在巨觀調控中發揮著其他經濟監督無法替代的綜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監督層次廣的特點,不僅可通過大量的微觀審計,直接督導微觀主體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促進巨觀調控措施在微觀層次的落實和微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夠通過對廣泛的微觀審計活動的綜合分析,向決策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巨觀調控的改進與完善,間接提高巨觀經濟效益。

此外,一般的專業經濟監督,其監督職能只是在特定範圍內的單項監督,而國家審計,則可以對這些專業經濟形式各業務範圍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再監督,形成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經濟監督網路,加之在審計監督的過程中,國家審計監督具有獨立性強、強制性大、權威性高的特點,使國家審計監督具有一定綜合協調作用。

審計許可權

一、要求報送資料權:
要求報送資料權也稱資料索取權,是指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或報送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權力,被審計單位必須提供或報送,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被審計單位向審計機關提供或報送的情況和資料主要有:

1.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

2.經過批准的政府、部門、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3.財務收支計畫。即企業以貨幣形式預計一定時期內資金的籌集、運用和分配的計畫。

4.預算執行情況。即預算收支進度、預算內和預算外收支劃分、預算預備費的動用和預算周轉金的運用、預算收支平衡狀況。

5.決算。即政府、部門、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制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有關財務收支或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書的總稱。

6.財務報告。即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書面檔案,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7.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

8.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如有關的規範性檔案、財務電算化資料等。

此外,根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2.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年報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3.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4.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資料權具有強制性,被審計單位必須按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資料、提供情況,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二、檢查權:
檢查權是指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進行檢查的權力。

審計機關的檢查權涉及的資料和資產主要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包括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有關資料等)、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以及資產。

審計機關的檢查權具有強制性,被審計單位必須接受檢查,不得拒絕,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三、查詢存款權:
查詢存款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具有查詢並取得證明材料的權力。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到異地金融機構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直接到異地金融機構查詢,不受審計管轄範圍的限制。

四、調查取證權:
審計機關的調查取證權是指審計機關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的權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五、行政強制措施權:
審計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行為、正在或者可能違法處理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行為、正在違法處理違法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採取或者通知有關部門採取的強制手段的權力。

1.制止權。制止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行為、正在違法處理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行為、正在違法處理違法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採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強制手段的權力。

2.採取取證措施權。採取取證措施權是指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採取取證措施。

3.暫時封存賬冊資料權。暫時封存賬冊資料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可能違法處理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採取的暫時封存其賬冊資料的權力。

4.通知暫停撥付款項權。通知暫停撥付款項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行為轉移或隱匿違法取得資產的行為,經制止無效後,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撥付有關款項的權力。

5.責令暫停使用款項權。責令暫停使用款項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行為、轉移或隱匿違法取得資產的行為經制止無效而責令其暫停使用有關部門已經撥付的有關款項的權力。

六、申請權:
審計機關申請權是指審計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的權力。

1.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權。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申請法院採取的保證資產不被轉移、隱匿的強制措施的權力。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執行審計決定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力。

七、處理處罰權:
審計機關的處理處罰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予以處理、處罰的權力。
1.處理權,也稱審計處理權。處理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採取糾正的權力。審計處理的種類有: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2.處罰權,也稱審計處罰權。處罰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採取行政制裁措施的權力。審計處罰的種類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

八、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
審計機關的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是指審計機關在審計完畢後,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權力。

㈠通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審計管轄範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依照《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的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下列事項的審計結果:

1.模範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2.經濟效益好的單位;

3.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

4.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5.針對審計查明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6.其他需要通報的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審計結果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㈡公布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將審計管轄範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

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的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1.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審計事項;

2.社會公眾關注的審計事項;

3.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眾公布審計結果,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1.通過電台、電視台播放;

2.通過報紙、刊物等出版物發表;

3.舉辦新聞發布會;

4.發布公報、公告;

5.其他形式。

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公布的審計結果如果涉及被審計單位以外單位的秘密事項,須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批准。

第三,應當在實施審計、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後進行。

第四,舉行新聞發布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九、建議權:
審計機關的建議權是指審計機關建議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或者就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的權力。

1.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權。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權力。該建議具有強制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2.建議糾正違法規定權。建議糾正違法規定權是指審計機關就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的權力。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有權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作用

1、監督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實施;

2、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維護財經法紀,加強廉政建設

4、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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