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該法於 1970 年由美國總統尼克森簽署發布,主要目的是保證勞動者勞動條件儘可能安全與衛生,向勞動者提供全面福利設施,保護人力資源。

內容簡介

該法涉及國會、勞工部、各州職業安全衛生複查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工人補償全國委員會、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僱主、雇員等各方面在職業安全與衛生事業上的責任與權利分配關係。該法建立了 3 個永久性的機構:

在勞工部成立了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OSHA),對工作場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標準實行強制監察。發展和制定所建議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代行本法所賦予的衛生教育、福利部長的各方面職責。

組建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內設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負責研究職業安全衛生等項工作。

組建職業安全衛生審查委員會(OSHRC),它獨立於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負責評判在強制安全衛生監察過程中與僱主產生的矛盾。

概念和特點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指以保護勞動者在職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為宗旨,以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等為內容的法律規範的總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立法目的是減少和避免因工傷亡事故以及職業危害、職業中毒和職業病。

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其他勞動法規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徵:(1)保護對象的特定性。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的對象是特定的,即保護的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2)法規內容具有技術性。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由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技術規程和標準組成,是具有技術性的法律規範。(3)法律規範多為強制性和禁止性規範。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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