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均田制

均田制:中國北魏至唐中葉的一種土地制度。作為中國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該制度對農民實行計口授田,對皇室、貴族、勛臣和官吏按等級分配土地和奴婢。北魏初年,在宗主督護制下,官府對轄區內的戶籍、田數都無從掌握,徭役、賦稅也無從徵調。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實行均田制,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廢弛。前後約300年。

發展概述

均田制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宗主督護制下,官府對轄區內的戶籍、田數都無從掌握,徭役、賦稅也無從徵調。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實行均田制,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廢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實行的計口授田演變而來的,實施初意為按口授田,平均地權,但由於地主擁有大量私屬奴婢,加上他們又多隱瞞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過了法令所限,令到農民所得的土地達不到應受的額。但均田制在當時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如規定每戶占有土地的數量,規定不準買賣,這些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強大族兼併土地。國家公開授田,可以招徠流民和豪強大族控制下的依附農民,有助於開墾荒地,發展生產。自耕農增多,戶口滋殖,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調發徭役
唐政府規定:民始生為黃,4歲至15歲為小,男子16歲至20歲為中,21歲至59歲為丁,60歲以上為老。至唐玄宗時,改18歲至22歲為中,23歲為丁。國家每年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戶口簿籍是國家推行均田和租調製度的依據。

制度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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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初年,華北及中原地區由於長期戰亂,土地荒蕪,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農民,因不堪承受沉重的租調徭役負擔,多蔭庇於世家大族,出現了30家、50家為一戶,甚至一宗近萬室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按戶徵收的賦役收入。另外,北魏統一中國後,很多以前南逃的農民相繼重返家園,其原有土地往往已為別人耕種,即產生很多地權糾紛,耽誤了農耕,也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安定。為解決上述矛盾,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採納李安世的均田建議,頒布均田令。

北魏均田制主要內容

均田制孝文帝
均田制是中國歷史上出現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體辦法,都載於《魏書·食貨志》內,對於授田的土地種類和田畝數額;田地的還授制度和買賣土地的限制;寬鄉、狹鄉的土地分配;各式戶口的受田辦法以及授田順序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其主要內容:

1、凡15歲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給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女子20畝。露田都是無主荒地,因考慮休耕輪作,故授田時—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兩倍,也稱“倍田”。擁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同普通農民一樣受田,人數不限,土地歸主人;丁牛(4歲以上)每頭受露田30畝,一戶限4頭。所受之田不準買賣,年老身死,還田給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畝,限3年內種上規定的等樹。桑田可作為世業田,終身不還,可以世襲,但限制買賣。在不宜種桑的地區,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畝,女子5畝,奴婢同樣受田,按露田法還受。新定居的民戶還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畝,奴婢5口一畝,宅田也屬世業。

3、桑田按現有丁口計算。“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桑田為世業,允許買賣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過應授田數,“無受無還”;達到應授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授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授額,可以買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殘疾的,11歲以上及殘廢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過70的不還所受,寡婦守志,雖免課亦授婦田。

5、地狹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區遷徙受田;地廣的地方,居民不許無故遷徙,可隨力所及向官府申請借種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戶編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級地方官吏按照官職高低授給不同數額的公田(職分田),離職時移交後任官。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北齊至隋均田制主要內容

均田制均田制
北魏以後,均田制為其後的北齊、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體辦法略有變更。

北齊至隋,一般從年18歲起受田,北齊所授露田男子80畝,婦人40畝,丁牛60畝,每戶限4頭;另投永業田(相當於北魏的世業田)桑田或麻田20畝,此時麻田也成為永業田。

北周所授露田,一夫一妻授140畝,單丁100畝。

隋授田與北齊相同,但狹鄉每丁僅20畝。唐授田,丁男(16~20歲)及18歲以上的中男每丁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年老及殘廢者口分田減半;寡妻妾口分田30畝,作戶主的增加20畝。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畝,女20畝。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

隋唐兩代都按官爵授給王公貴族、各級官吏以永業田和職分田,數額多少不等。

唐代均田制主要內容

唐已明確規定,婦女一般情況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積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狹鄉地區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還規定,凡遷徒及貧無以葬者得出賣永業田,狹鄉遷到寬鄉者得賣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這就擴大了土地買賣的範圍。

其一,對百姓授田的規定。

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

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雲騎、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其三,對土地買賣的規定。

貴族官僚的永業田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並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制度瓦解

至唐中葉,由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併空前盛行,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地轉化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無地授田。同時,唐政府對原來授田的農民橫徵暴斂,農民不堪忍受,或紛紛逃亡,或出賣土地而投靠貴族官僚地主為佃客。

“丁口滋眾,盲無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頒布,均田制最後瓦解。

目的作用

1、均田制的施行與作用:

一方面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們占田過限。

一方面又規定授田時先貧後富,以及限制民戶出賣應受份額的土地,以期農民也能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

2、其目:

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

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總的說來,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

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只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只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實、計帳、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無疑是施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儘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業界評價

均田制的性質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說法:

1、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

但此說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同時並存。

2、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

北魏實施均田制時,中國北方一方面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面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實施均田制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

均田制範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勛田、賜田等,屬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制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制範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3、學術界對均田制實施的範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均田制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繫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均田制是在鮮卑拓跋部由遊牧、畜牧經濟向農業經濟轉變,鮮卑及其他少數族與漢族融合的過程中產生的,它的實施加速了上述轉變過程。隋朝所以能夠統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強大,均田制的實施是一個重要原因。

4、廢弛緣由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占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併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

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

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廢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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