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

封建

〖出典〗《詩·商頌·殷武》:“命於下國,封建厥福。”毛傳:“封,大也。”鄭玄箋:“則命之於小國,以為天子,大立其福。謂命湯使由七十里王天下也。”所謂封建,應該為“封土地、建諸侯”之簡稱。在現代人的話語體系中,最為濫用的一個辭彙,莫過於“封建”了。往大里說,有所謂“封建主義”、“封建社會”、“反封建”之類。

基本信息

基本含義

詞典解釋

【詞語】封建
【讀音】fēngjiàn
【解釋1】大立。
”毛傳:“封,大也。”鄭玄箋:“則命之於小國,以為天子,大立其福。謂命湯使由七十里王天下也。”
【解釋2】[Thesystemofenfeoffment]一種分封的政治制度。據《呂氏春秋通詮·慎勢》載:“封建,即封邦建國,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分賜親戚或功臣,使之在各該區域內建立邦國,即封建親戚以藩屏周。相傳黃帝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備。”歐洲中世紀也曾實行類似的制度。
〖出典〗《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其他〗①《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鹹,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孔穎達疏:“故封立親戚為諸侯之君,以為蕃籬,禁止周室。”秦統一中國,廢封建立郡縣。漢自景帝平七國之亂後,雖行封王侯建邦國之制,但集權於中央。
②《史記·三王世家》:“昔五帝異制,周爵五等,春秋三等,皆因時而序尊卑。高皇帝撥亂世反諸正,昭至德,定海內,封建諸侯,爵位二等。”司馬貞索隱:“謂王與列侯。”
③《呂氏春秋通詮·慎勢》:“眾封建,非以私賢也,所以便勢全威,所以博義。”
④唐·柳宗元《封建論》:“彼封建者,更古聖王堯、舜、禹、湯、文、武而莫能去之。”
⑤宋·陸游《元日讀〈易〉》詩:“孟軻才能道封建,孫子已不言鴻荒。”
⑥嚴復《論中國教化之退》:“秦並天下,更古制,更井田而為阡陌,廢封建而置郡縣,黜儒術而任名法。”
【解釋3】[Feudalism]指封建主義社會形態。
〖例句〗①瞿秋白《餓鄉紀程》十四:“風起潮湧的自由戰激勵他們驅逐地主,打倒封建遺毒的偶像。”
②謝覺哉《團結、謙虛、進步》:“在封建和私有制的社會裡,這個美德的發展受到限制。”
③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
【解釋4】[Feudal]喻思想保守、泥古、不開放。
〖例句〗草明《乘風破浪》:“他尋思我沒有解放,我說他的思想才沒有解放呢,還是那個封建腦瓜!”

制度

封建是一種源自中國古代天子依爵位高低將領土分封與宗室或功臣做為食邑的制度;在此一制度下,諸侯、領主或大地主能強行索取土地收入,並且能在其領地上行使政府職權。
現代學者稱之為“封建”的歷史制度包括:
封建制度(中國):始於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封建,在公元前3世紀秦朝建立後,漸為中央集權製取代;
封建制度(歐洲):盛行於5到15世紀的中世紀,隨著16、17世紀民族國家的興起而式微;
封建制度(日本):發源於8到12世紀平安時代的律令制,在12到19世紀武家政權時代成為主流體制,止於19世紀後半葉的明治維新。

社會形態

定義

封建社會(Feudalsociety),意指實行封建制度的社會狀態,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常用的學術名詞
封建這個字的由來,馬克思主義史家基於法律的論點,認為它主要強調劃分土地所有權。目前一般將封建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做為對比。但是封建作為一個動作“封邦建國”或者“賞賜土地”,在中國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是不存在的。
需要注意的是,“封建”的定義存在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封建”就是指類似西歐分封制的社會制度。馬克思將這一概念更加廣泛地定義為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實行專制統治的社會制度,具有更為普遍的意義,但使得史學家在具體使用時常常混淆,需要注意。按照馬克思主義社會形態演進階段理論的基本原理,從中國秦漢至明清的史實分析,中國的封建制社會歷史階段不容否定。

爭議

大多數史學家認為中國不曾有過狹義上的所謂封建制度,或者說中國的封建制僅限於周朝甚至西周時期(請參見分封制)。而根據馬克思主義史學,歷史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經歷過封建社會時期,如歐洲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都算是封建社會時期。而中國從戰國時期開始,也歷經過很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社會中除了強調土地劃分擁有權之外,通常也有上對下,很明顯的階級制度。

社會的定性

在封建社會中,形成的自然經濟是以土地為基礎,農業與手工業結合,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具有自我封閉性、獨立性,以滿足自身需要為主的經濟結構。這種經濟結構中的關鍵生產資料掌握大部分都掌握在地主(或封建領主)手中,故而能夠形成“地主(封建領主)剝削農民”的階級關係。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雇用佃戶等方式實現,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不會改變封建社會作為一個階級社會的本質。

獨有的封建思想

封建社會中往往存在相當明顯的階級制度,如西歐的教主-國王-領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統治架構,但是它們之間的關係並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領主的爵士不會再對國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這種統治結構能夠長期維持下來的基礎,就是封建社會的思想觀念,通常由以“君上大權”為骨架,融入一些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思想匯集而成的思想。這些思想中也含有少量優秀的道德價值觀,比如中國的“儒家思想”。

社會的變化

在根本上動搖封建統治的,就是對其生產關係的破壞,農民起義、資產階級革命都是旨在改變封建土地所有制(從而改變整個封建制度)的階級鬥爭。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資本主義的基本生產關係——雇用勞動力。
最早的資本主義誕生於當時商品經濟發達的義大利,如佛羅倫斯、威尼斯等地區。
代表資本主義的自然經濟,是以商品交換與商品生產為核心的商品經濟。由於生產的目的由單一滿足轉變為向社會提供產品,從而決定了生產關係將有別於原有的封建制度。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原有的自然經濟受到衝擊,開始解體,農民與手工業者開始喪失生產資料,成為無產階級,再由工廠主——最早的資產階級與他們簽訂雇用協定,形成新的生產關係,雇用勞動力。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對原有封建自然經濟的解體進程,日益強大的資產階級有能力掃清一切有悖於發展資本主義的因素,如“天賦神權”、“三綱五常”等思想,男耕女織等生產結構,最終推翻封建社會,建立資本主義國家。
社會的歸宿
通常封建社會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會轉型為資本主義社會,根據資產階級對封建階級的各種關係,形成君主立憲制(英國、沙皇俄國、日本等)、共和制(法蘭西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等)。
不過也有特殊的變化關係,如中國由專制封建社會形成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再越過資本主義社會成為社會主義社會。
同一時期可以存在各種生產關係構成的社會。

中國制度

範疇

封建制度(Feudalism)是一種社會制度。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屬於政治制度範疇。
“封建”即“封土建國”,即天子把自己直接管轄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於諸侯,並授予他們爵位,讓他們建立封國,保衛中央。(實質與分封制相同,柳宗元的《封建論》就是指分封制)
漢語對古代中國的中原王朝,所封之地稱為“諸侯”(“諸侯國”、“封國”或“王國”),統治諸侯(王國)的君主被稱為“諸侯王”、“君”或“國君”,也使用“國王”的稱謂。

歷史

中國歷史上的封建制度
以往一般人往往以為封建制度是周武王所創製,然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論》文已作出反駁,認為:“封建非聖人之意也,勢也。”柳翼謀謂:“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而治之”。
“封建”,簡單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諸侯,而使之建國於封建的區域。這是上古時代戰勝的部族對於戰敗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種統治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封建,自應有部族戰爭以來已有雛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於周時,近代學者說法不一,但大多主張始於西周。
周室鑒於當時諸侯之眾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為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用殖民方法,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為天下共主,封建規模正式完成。
的

傳說中聖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封建制度”即古漢語“封建”的原始含義,即“封”土而“建”國;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封建制度”在周朝時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封建制度”下,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即相當於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係,即現代意義上的聯邦的基礎,但是跟歐洲的“封建制度”還是很不相同的。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末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封建制度”開始破壞。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西周的封建制度

周武王實行第一次封建,原因有三:首先是為了安撫殷民,同時加以監視;其次是進行武裝移民,藉此擴展勢力;還有就是籠絡人心,以鞏固周朝的統治。
▲第一次封建
封建實際上是分封諸侯,即將土地分給諸侯去建立他們的管轄範圍。周初第一次封建的經過和內容,主要有以下數項:
·周武王滅商後,自動退出殷都,封紂王的兒子武庚到那裡,繼續管理商的遺民;
·周武王在殷的附近,分封自己的三個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目的是監視武庚,稱為“三監”;
·周武王定都於鎬京後,又分封親屬和功臣為諸侯,這些封國大多數集中於黃河南岸。
▲周公東征平亂
西周建立兩年,周武王就死了。他的兒子周成王年幼繼位,由武王的弟弟周公姬旦代理政事,這種做法稱為“攝政”。三監不滿,便散布謠言,說周公會對成王不利,又慫恿武庚共同起來叛亂,史稱“三監之亂”。
周公親自領兵東征對付三監,用了三年的時間,才把亂事平定下來。後來他在洛邑(今河南洛陽)建設東都,把參加武庚叛亂的“殷頑民”遷到那裡,又派駐重兵加以監管,將洛邑作為統治東部地區的政治和軍事中心。此外,周公又制定禮樂,藉以維繫國家和社會的秩序。
▲第二次封建社會
周公旦平定了三監之亂,實行第二次封建,主要有以下數項:
一、魯。周公旦的兒子伯禽伐淮夷、徐戎,遂封於魯。
二、齊。封姜太公的兒子丁公於齊。
三、衛。封康叔於衛,得殷民七族。
四、宋。封微子啟於宋。
五、晉。封唐叔於夏墟。
六、蔡。封蔡仲於蔡。
七、東都。周公經營洛邑為東都,置殷頑民。
目的有三:
·分化殷地遺民,防止殷民再次起來叛變;
·鞏固周朝的統治,作為王室的屏藩;
·擴大統治範圍,加強對地方的控制。
周初第二次封建的內容主要包括:
·把殷人舊地分封為宋、衛二國,以方便統治;
·大封親屬和功臣,作為王室的屏藩;
·周公特意把第一次封建的一些封國向東移,部分更遠至東方海邊,藉此擴大統治範圍,並將殷人的封國包圍其中,以防其再生叛亂。
▲分封諸侯的作用
周武王和周公總共分封70餘國,其中姓姬的諸侯占了53個,可見周初兩次的大封建,所分封的諸侯多數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在封建制度下,周王又稱為“天子”,具有高高在上的權威,分封諸侯的作用,就是要他們作為中央的屏藩。
此外,諸侯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等五等。諸侯必須服從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納貢品,定期朝見天子,並帶兵隨天子作戰。
▲宗法制度
西周還建立了一套宗法制度,配合和維繫封建制度的發展。宗法制度規定天子、諸侯等職位,只有“嫡長子”才有資格繼承,其他兒子則被分封為次一級的職位,即諸侯、卿大夫或士。這兩種制度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鞏固周朝的統治。
▲周朝封建制度的瓦解
“春秋戰國之時,已漸由封建而變為郡縣。”“周初千八百國,至春秋之初,僅存百二十四國。春秋諸國,吞併小弱,大抵以其國地為縣。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秦滅六國,廢封建,置郡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統治制度。

西漢社會

▲封國與郡並行
西漢建立之初,漢高祖把七個協助他對抗項羽的功臣封為異姓王(與皇室不同姓氏的諸侯王);後來用謀反的罪名或其他辦法削平了這些封國,改封皇室子弟於七王舊地。至於其他地方,則仍採用秦代的郡縣制。
這種“郡國並行”的情形,使諸侯王國對中央構成威脅,埋下了西漢政治危機的伏線。
▲平定吳、楚七國之亂
漢文帝、漢景帝統治期間,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民生有所改善,國家一片興旺。但諸侯王勢力日盛,漸漸變得驕橫跋扈,漢景帝為了加強中央權力,實行削藩政策,引起了諸侯王的不滿,於是導致吳、楚七國之亂的發生。漢景帝派將軍周亞夫平息了叛亂,並且削減了諸侯王的權力,使他們成為只食俸祿的閒員,不再治理人民。從而,中央集權統治的根基更加穩固了▲削減諸侯王國的勢力
吳、楚七國之亂平息後,諸侯的權力已被削弱,不過他們仍擁有遼闊的領地,經濟力量也很大。漢景帝死後,漢武帝承襲了其父的削藩政策,頒布“推恩令”,容許諸侯把王國的土地分封給他們的子弟,使諸侯王的力量越分越小,勢力大為削弱,從此“大國不過十餘城,小侯不過十餘里”,不再對中央構成威脅。

歐洲制度

定義

制度(Feudalism/Feudalsystem)起源於中世紀時歐洲的貴族戰士相應的法律地位及軍事責任,都是圍繞著三個中心:領主、封臣及土地。
定義封建制度要求很多的條件,因為現階段還沒有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定義。對於一個剛開始了解封建制度的人來說,是需要一個實用的定義的。在這篇文章里所描述的定義是最古老與經典的定義,而且直到現在仍被許多歷史學家所贊同。
然而,封建制度尚有其他的定義。最遲自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許多研究中世紀的歷史學家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更廣泛的社會領域,加入了被束縛在莊園制的農民階級,而被稱為“封建社會”。還有一些人,自七十年代起,重新審視了之前的證據並得出結論——封建制度是一個不可行的術語而需要被從學術和教育討論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時需要加上嚴格的限制和警告。
在歐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僅僅用於類比(稱為“半封建”),最常用於討論在將軍們統治下的日本,有時候也用於中世紀和貢德爾時期的衣索比亞。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類比更廣,把古埃及、帕提亞帝國、封建制的印度,甚至於十九世紀的美國南方。

詞源

最早使用“封建制度”的字眼的是在17世紀(1614年),當時是用來表達迅速地消失或完全消失的意思。封建制度盛行的時期,沒有作者曾經用過此字。此字具有貶義,是用來形容任何視為不公或過時的法令或習俗。這些法令或習俗大部份或多或少與中世紀Fief制度(拉丁語:Feodum,首次出現是在西元884年的一份法蘭克語的文獻中)有關,並且因此合成為此單一名詞。封建制度來自法語‘féodalisme’,是法國革命期間所造的字。英國小說家史默萊特(TobiasSmollett)在其作品《漢弗雷克林可》“HumphryClinker”(1771)嘲弄此字:“每個政策、習俗、甚至性格的古怪之處都可上溯至此(封建)源頭…我預計可以看到男用短褲及Buttered麥酒都會歸因受到封建制度的影響。”

特色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徵:領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結構由這三大元素配合。領主是擁有土地的貴族,封臣是擁有領主所分封給他們土地的人,而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為領主戰鬥,作為對領主給予采邑的回報。在領主、封臣和采邑之間的關係與責任構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礎。
在一個領主把土地分封給某人之前,他得先令那人成為封臣。這需要一個正式的象徵性的儀式,稱為讚譽儀式(Commendationceremony),該儀式包含兩個部分,忠順誓言(Actof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offealty)。在忠順誓言中,封臣承諾聽從領主的命令作戰。“效忠(Fealty)”來自拉丁語“Fidelitas”,也就是忠誠;效忠宣誓因此成為一個保證,即封臣會忠於領主。一旦讚譽儀式完成,領主和封臣就建立了封建關係,擁有了雙方承認的相互間的義務和責任。
領主對封臣的主要義務是給予一塊采邑或是其收入;采邑是封臣建立封建關係的主要原因。此外,領主有時還需要承擔別的義務。其中一個就是維護這塊采邑。由於領主並沒有割讓這塊土地而僅僅是租借,所以維護這塊采邑仍然是領主的責任。而封臣擁有權力獲得該采邑產出的收入。另一個領主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他必須保護采邑和封臣不受傷害。
封臣的主要責任是向領主提供“援助”,也就是服兵役。封臣用采邑的產出來配備自己的武器裝備,並回響領主的徵召服兵役以保證領主的權益。這種軍事上的安全機制是領主建立封建關係的主要原因。此外,封臣有時候還需要承擔對領主的別的責任。其中一個就是向領主提出“忠告”。這樣當一個領主面臨大的抉擇,比如是否進入戰爭,他會召集所有的封臣並召開一次參議會。封臣也可能被要求上繳采邑產出的一部分給領主。封臣有時候也被要求在領主所有的磨坊和烤爐中磨碎穀物和烘烤麵包並向領主繳稅。
因此,有很多不同“級別”的統治權和封國。國王是一個領主,他租借采邑給貴族們,他們是國王的封臣。同時,貴族是他們的封臣,在他們的土地上勞作的農民,的領主。最後,皇帝是向國王們提供采邑的領主,而國王則是皇帝的封臣。這一傳統形成的基礎的'君主制'來作為一個帝國聯盟與世界秩序。

意義辨析

現代意義

現在在口語的封建一詞也指思想保守落後。
瞿同祖的《中國封建社會》中敘述的封建社會才是真正的封建,即分封建制。
秦以後的社會已經不是分封建制了,搞的是中央集權制或叫君主專權制;
現在通常說的封建確實多半是貶義,從包辦婚姻、裹小腳、燒香拜佛、愛占小便宜,封建思想、封建迷信,到以前存在過的政治經濟制度等等無不屬於“封建”,與封建一詞的本來面目已大相逕庭,要還封建一詞的本來面目,恐怕還有很長路。

與特權辨析

封建,詞本義為封土建國。引申含義為,特殊權利財富由特殊個人所擁有。以此解釋詞本義,則意味著:以土地為特殊財富,以土地使用權為特殊權利,封賞或封賜給特殊個人支配。
若以此為準,所謂奴隸制,是以奴隸為特殊財富,以役使奴隸的權利為特殊權利,封賞或封賜給特殊個人支配。同理,所謂特許公司,是以其經營的相關產品為特殊財富,以該類產品經營權為特殊權利,封賞或封賜給特殊公司支配。其中,相關公司由相關個人或相關集體支配。更進一步,國籍(或身份證),其實也是特殊財富、特殊權利,由特殊個人所有。
綜上所述,特權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封建(詞本義)或許早已作古,但“類封建”卻充斥世人間。作為既得利益者之一,這些“類封建”其實就是所謂維護人們的“法律”與“規則”。並且根據各種見怪不怪的原因,賦予不同個人以不同特殊權利。
在現代社會,隨著知識傳播以及人權意識覺醒,各地區矛盾激化時有革命,或有政治集團溫和改革化解矛盾。將部分頑固特權列為目標,利用一切機會手段,逐步推動權利結構改革,或進行權力機構改革,以化解社會矛盾。在這個過程中,矛盾存在與否在於權利結構,矛盾激化與否在於輿論傳播。
誠然,巨觀上,改革與否並不在於矛盾激化與否。但微觀上,政治集團內部矛盾往往是溫和改革的動力,無論是進步的還是反動的。而政權作為政治集團共同擁有的一種特殊權利,實際上是一切特殊權利的根本體現,並且互為表里因果,循環影響支撐,進而見怪不怪,乃至理所當然,天經地義。
總之,改革開放作為一項堅定國策,其實可以高舉萬萬年,或者寫進憲法,與國同休了。大概可以用到世界大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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