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

地質勘探

地質勘探,是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它包括物探化探勘查、地質構造勘查、鑽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並且主要有坑、槽探、鑽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地質勘探”即是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對地質進行勘查、探測,確定合適的持力層,根據持力層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類型,計算基礎參數的調查研究活動。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採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基本信息

“地質勘探”即是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對地質進行勘查、探測,確定合適的持力層,根據持力層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類型,計算基礎參數的調查研究活動。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採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公路工程公路工程

簡介

(圖)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地質”,準確的應叫地質學,習慣了就叫地質。地質學是七大自然科學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發展。實際套用是非常廣泛的:地震的預測、各類礦產的尋找、勘探,災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築在地面上的物體,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況。地質勘探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採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其中物理勘探簡稱“物探”,是以各種岩石和礦石的密度、磁性、電性、彈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質的差異為研究基礎,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儀器,探測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場的變化,通過分析、研究獲得的物探資料,推斷、解釋地質構造和礦產分布情況。目前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電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據工作空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分類

物探化探勘查、地質構造勘查、鑽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方法

(圖)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主要有坑、槽探、鑽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坑、槽探

就是用人工或機械方式進行挖掘坑、槽、井、洞。以便直接觀察岩土層的天然狀態以及各地層的地質結構,並能取出接近實際的原狀結構土樣。

鑽探

是指用鑽機在地層中鑽孔,以鑑別和劃分地表下地層,並可以沿孔深取樣的一種勘探方法。鑽探是工程地質勘察中套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勘探手段,它可以獲得深層的地質資料。

地球物理勘探

簡稱物探,它是通過研究和觀測各種地球物理場的變化來探測地層岩性、地質構造等地質條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電勘探、交流電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聲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對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分類分級,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勘查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
(一)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為單位在編或在冊的,事業單位的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年度在編或在冊“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企業單位的與其本年度“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須為全職聘用,且僅受聘於該技術人員所在資質申請單位。
(二)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男性年齡不大於60周歲,女性年齡不大於55周歲。
(三)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具有省部級人事部門頒發或認可(部級人事部門批准的廳局級人事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檔案。
(四)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檔案未填寫專業名稱、專業名稱不明確的,以勘查技術人員的主要勘查工作經歷及業績認定。
(五)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取得多個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的,在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只能使用其中一個專業。
(六)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專業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可以重複計算。
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發票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複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2。

第四條

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和勘查質量等。
質量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3。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4。

第六條

只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七條

只申請地質鑽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鑽探技術人員和鑽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八條

只申請岩礦鑑定、岩礦測試、岩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的,對規定的該單項以外高、中級地質實驗測試技術人員和地質實驗測試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勘查設備、儀器條件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4.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土體工程地質層組及其特徵

土體按堆積年代可分為老堆積土、一般堆積土和新近堆積土;按顆粒級配或塑性指數可分為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根據有機質含量分為無機土、有機土、炭質土和泥炭;按工程地質意義及土的特殊成分、狀態和結構特徵,又可分為崩解性土、軟土、膨脹土、鹽漬土、人工填土等。

根據土的顆粒級配、成因年代及工程地質特徵,將土體分為砂類土、粘性土和特殊類土等工程地質層組。

1、全新統粉細砂層組

主要分布於長江三角洲平原和蘇北廢黃河故道地區,屬沖積和沖海積相沉積,為褐黃色至灰黃色粉細砂,含少量泥質,飽水,不均勻係數小於50,砂層厚度10-25米,頂板埋深小於5米,受地震作用後容易產生砂基液化。

2、上更新統粉細砂層組

主要分布於里下河太湖地區,以灰色、黃褐色粉細砂為主。砂層厚度3—14米,頂板埋深10—20米,多屬中密至密實狀態。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3、上更新統含礫中粗砂層組

主要分布於淮河以北地區,為沖積、沖洪積相棕黃色中、粗砂,局部地區夾有亞粘土透鏡體。層厚2—24米,頂板埋深2—24米,砂層飽水,密實,顆粒分選性差。

4、全新統亞砂土層組

主要分布於長江三角洲平原區、黃泛區及沿海一帶,為灰黃色沖積、沖洪積、沖海積相沉積。軟塑狀,固結壓密程度較低。層厚2—10米,頂板埋深一般為0—3米。

5、全新統粘土、亞粘土層組

全省各地均有分布,為灰黃色、褐黃色沖積、沖海積和湖積相沉積物。可塑,具高——中壓縮性。層厚一般為2—7米,頂板埋深0—5米。

6、上更新統粘土、亞粘土層組

除沿海地區及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外,廣泛分布於各地。為沖洪積相沉積,含有鐵錳質結核和鈣質結核,夾有亞砂土或粉砂薄層。稍濕至潮濕,多為可塑至硬塑狀,具中——低壓縮性,厚度較大,在山前崗地均出露地表,東部平原區埋深達15—30米。

安全規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Safetyregulationsforgeologicalprospectingoperation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
中國民用航空探礦飛行工作細則(197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
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T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T5972—1986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
DZ/T0141—1994地質勘查坑探規程
GB3787—19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地質勘探exploration,prospecting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
3.2艱險地區
是指海拔3000m以上無人居住的地質工作區。

4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4·1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狀況。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從業人員交底。
4·2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從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4·3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采、食不識別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4·4地質勘探單位,應定期為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進行體檢。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4·5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注射預防針劑。
4·6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並採取防洪措施。
4·7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進行兩層或多層地質勘探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及以上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4·8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9野外地質勘探電力線路應採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架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加防護套。
野外地質勘探電器設備及其啟動開關應安裝在乾燥、清潔、通風良好處。
電器設備熔斷絲規格應與設備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鐵、鋁等其它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4·10野外電、氣焊作業,電、氣焊工作點與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4·11野外地質勘探高架設備應設定避雷裝置。雷雨天氣,禁止在樹木下、山頂避雨。
4·12可能危及作業人員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質勘探作業,應設定安全標誌。
4·13地質勘探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4·14地質勘探野外工作車輛,應具有良好越野性能,並在野外作業出隊前進行車輛性能檢測。野外工作車輛駕駛員,應具有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4·15野外營地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借住民房應進行消毒處理,並檢查房屋周邊環境、基礎和結構。
b野外營地應選擇地面乾燥、地勢平坦、水源無污染背風場地。
c挖掘鍋灶或者設立廚房,應在營地下風側,並距營地大於5m。
d營地,應設排水溝,懸掛明顯標誌。
e在林區、草原建造營地,應開闢防火道。
4·16山區(雪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每日出發前,應了解氣候、行進路線、路況、作業區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情況。
b在大於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懸崖峭壁上作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c山區(雪地)作業,兩人間距離應不超出視線。
d冰川、雪地作業,作業人員應成對聯結,彼此間距應不小於15m。
e在雪崩危險帶作業,每個行進小組應保持5人以內。
f在雪線以上高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氣溫低於-30℃時應有防凍措施或者停止作業。
4·17林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林區作業,應隨時確定自己位置,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b在林區作業,生火時應有專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滅的火堆。
c在森林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遵守禁區防火規定。
d林區出現火災預兆時,應迅速撤離。林區發生火災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到安全地帶或者開闢不少於5m的防火線。
4·18沙漠、荒漠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人員應合理飲水。禁止未經檢驗飲用新發現水源水和未經消毒處理水。
b發生沙塵暴時,作業人員應聚集在背風處坐下,蒙頭,戴護目鏡或者把頭低到膝部。
4·19高原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初入高原者,應逐級登高,減小勞動強度,逐步適應高原環境。高原作業,嚴禁飲酒。
b艱險地區野外作業,應配備氧氣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人均每日飲用水量,應不少於3.5L。
4·20沼澤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沼澤地區作業,應佩戴黑絹網、皮手套,紮緊袖口和褲腳。
b在沼澤地行走,應隨身攜帶探測棒。
c植物覆蓋的沼澤地段、浮動草地、沼澤深坑地段,應繞道通行,標識已知危險區。
d在沼澤地區作業,應配備救生用品、用具。
4·21水系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水上地質勘探作業,應配備水上救生器具。
b每天應對船和水上救生裝備進行檢查。
c徒步涉水河流,水深應小於0.7m,流速小於3m/s,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4·22岩溶發育地區及舊礦、老窿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調查、進入舊礦老井、老窿、豎井、探井、探槽,應預先了解有關情況,採取通風措施,並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b在垂直、陡斜的舊井壁上取樣,應設定絞車升降作業台或者吊桶。
c洞穴調查作業,洞口應預留人員,進洞人員應採取安全措施。
4·23特種礦產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放射性異常地區作業,應進行輻射強度和鈾、鐳、釷、氡濃度檢測,採取防護措施。
b放射性異常礦體露頭取樣,應佩戴防護手套和口罩,儘量減少取樣作業時間。井下作業應佩戴個人劑量計,限額作業時間。
c放射性標本、樣品應及時放入礦樣袋,按規定地點存放、處理。
d氣體礦產取樣,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e地下高溫熱水取樣,應採取防護措施。

5地質測繪

5.1高標觀測儀器應架設平穩,各類拉繩及附屬安全設施應拴結到位,操作員應站於安全、可靠處作業。
5.2地下管線測量,應了解管線的基本情況,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管井下測量,應設專人指揮。
5.3公路沿線測量,應設立明顯標誌,派專人指揮。
5.4鐵路沿線測量,應與鐵道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設立瞭望哨崗。
5.5登高觀測作業,應檢查攀登工具、安全帶和觀測工具,並保持完好。
5.6建築物測量,應了解建築物結構堅固程度及周圍情況,儘量避免在建築物頂邊緣作業。
5.7露天礦區、坑道、高山陡坡和險峻地區測量作業,司尺人員應先勘明安全情況,後進行測量作業。
5.8電網密集地區測量作業,應避開變壓器、高壓輸電線等危險區,並禁止使用金屬標尺。
5.9雷雨臨近或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測量作業。

6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

6.1電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傳送機應有有效的漏電保護電路。儀器外殼、面板鏇鈕、插孔等的絕緣電阻,應大於100MΩ/500V。工作電流、電壓不得超過儀器額定值,進行電壓換檔時應關閉高壓。
6.1.2電路與設備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5MΩ/500V。電路配有可調平衡負載,嚴禁空載和超載運行電路。
6.1.3導線絕緣電阻每公里應大於2MΩ/500V。
6.1.4電法勘探、磁法勘探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用電和觸電急救知識。
6.1.5供電電極附近應設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6.1.6觀測前,操作員和電機員應檢查儀器和通訊工具工作性能,測量供電迴路電阻,在確認人員離開供電電極後,方可進行試供電。
6.1.7導線鋪設,應避開高壓輸電線路;必須經過高壓輸電線路時,應有隔離保護措施。
6.1.8雷電天氣,禁止進行電法野外勘探作業。
地質勘探地質勘探

6.2地面磁法勘探
6.2.1儀器操作應按儀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禁止將儀器輸出專用插口與其它儀器聯接。
6.2.2儀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現錯誤指示時,應先排除電源不足、接觸不良及電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儀器自檢程式檢查儀器。儀器檢修時應關機,焊接時應切斷烙鐵電源。
6.2.3按儀器激發按扭時,禁止觸摸探頭中元件。
6.3地震勘探
6.3.1車載儀器設備,應安裝牢固並具有抗震功能,電線路布設合理。
6.3.2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3.3爆破工作站應設立在上風側安全區內,並與孔口保持良好通視。
6.3.4未經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橋樑、水庫、堤壩、地下通道、鐵道、公路、工業設施、居民聚居區附近進行爆破勘探作業。在通航河道、海域進行地震爆破作業,應設定臨時航標信號。
6.3.5在井內裝入炸藥包前應探明井內情況。在淺水區或水坑內爆破時,裝藥點應距水面應至少1.5m。
6.3.6汽車收、放電纜時,車輛行駛速度應小於5km/h。
6.3.7排列地震電纜,應使用導向輪和導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電纜。
6.3.8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間應保持通訊暢通。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之間距離,不得小於150m。
6.4放射性勘探
6.4.1放射源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應建立放射源登記檔案。
6.4.2建立嚴格的放射源領取、退還管理制度。放射源庫,應有防火、防潮、防盜設施。
6.4.3裝卸、使用放射源,應採取輻射防護措施。
6.4.4放射性工作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專科身體檢查。高輻射地區野外作業從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經常修剪指甲、頭髮,勤換洗衣服,保持皮膚清潔。
6.4.5伽馬輻射日照射量,應不超過50毫侖;如日照射量超過50毫侖,則周照射量應不超過200毫侖。
6.4.6放射源運輸,應專車專人押運。
6.4.7
6.4.8每日野外工作結束,輻射儀應及時放置於指定地點。禁止輻射儀、放射源與人員共處一室。
6.4.9發生放射源丟失、污染和危及人體健康事故,應立即報告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並採取防止事故擴大措施。
6.5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測井前應對鑽孔地質、孔身結構等情況進行詳細了解。
6.5.2外接電源電壓、頻率,應符合儀器設備要求。儀器、設備接通電源後,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6.5.3絞車、井口滑輪,應固定平整牢靠。絞車與滑輪應保持一定距離。電纜抗拉和抗磨強度應滿足技術指標要求。
6.5.4地表各類導線,應分類置放。電纜絕緣電阻,應大於5MΩ/500V。
6.5.5井下儀器應密封,與井上儀器、設備連線良好,試驗工作正常後方可下井作業。
6.5.6測井作業中,應密切注意井下情況,根據不同物探測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雷雨天氣,應暫停作業,斷開儀器、設備電源,並將井下儀器提升至孔口。
6.5.8放射性測井,執行7.4放射性勘探規定。
6.6地球化學探礦
6.6.1野外地球化學探礦工作人員,應配備GPS、手電筒、蛇藥、跌打損傷等外用藥品。
6.6.2每日外出作業,應有當日的採樣路線、匯合地點及宿營計畫。
6.6.3血吸蟲疫區野外作業,應配備高筒套鞋、膠手套。返隊後,應及時進行血防檢查。
6.6.4現場分析藥品,應專人保管;現場試驗,應保護環境,禁止隨地丟棄藥品。
6.6.5野外作業,執行5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6.7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質遙感
6.7.1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國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規,按規定程式申報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飛行權和觀測權,並依法接受空中飛行監管。
6.7.2航空勘探單位,應會同飛行單位、航空管理部門制定、建立應急預案。
6.7.3飛機體內外航空物探、遙感地質勘測儀器設備安裝,應由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
飛機體內外航空物探、遙感地質勘測儀器設備安裝,應考慮飛機整體平衡、配重。
6.7.4飛行勘探工作開始前,勘探隊應與飛行機組、飛行保障部門召開安全協調會,研究作業區域氣象、地理條件,確定飛行高度。
飛機起飛勘探作業前,飛行機組、勘探隊應分別對飛機、勘測儀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6.7.5勘探隊長,應了解執行勘測飛行任務的飛機性能及其定檢、發動機使用小時等情況。
飛行勘測時,機上勘測技術人員應與飛機機組人員密切配合,隨時檢查記錄飛行速度、離地高度,確保不突破飛行安全邊界。
6.7.6非封閉艙飛機飛行高度4000m以上勘測作業,應裝備氧氣瓶;海區飛行勘測作業,應配備救生衣。
6.7.7航空勘探作業,應遵守航空磁測、航空遙感攝影技術規範規程。
6.7.8航空勘探空勤技術人員,每天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h,168h內最長飛行小時不得超過50h。
6.7.9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6.7.10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中國民用航空探礦飛行工作細則》。

7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7·1水文地質
7·1·1水點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對水井進行調查,應觀察井壁穩固情況。
b對鑽孔水點進行調查,應熟悉區域地貌、鑽孔布置和鑽孔深度、結構、形狀及口徑。
7·1·2泉水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山泉水源調查,在遇到風暴、懸崖、峭壁、峽谷、雷雨等情況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b露天泉水源調查,調查人員應確認周圍是否是沼澤地或泥濘地。
7·1·3礦坑水點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下井調查前,應了解礦山井巷湧水量、含水層特點及其變化情況和地下水進入坑道的狀態、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湧水點分布、礦井排水系統等。
b老礦區、廢棄坑道地區調查,應觀察坑道口灌水、草遮蓋情況。下坑觀測前,應通風並進行坑內有毒有害水體、氣體檢測。
C陡峭險峻河岸、容易發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傾斜河岸觀測,應採取防護措施。
7·1·4動態觀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a觀測員應掌握安全信號含義和發出方法。
b夜間動態觀測,觀測員應佩戴個人照明器具。
c禁止觀測員在草叢、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發現地方休息。
7·1·5觀測井(孔、泉)布設與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a觀測孔台應高出地面0.5m。
b選用飲水井或淺井作動態觀測點,井口應安裝防護井欄。
C選用露天泉井水作觀測點,泉井、引水渠、測流池、測流堰等應設定防護欄柵。
7·1·6抽水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a靠近試驗點的渠段及井口周圍應設定防護欄柵。
b壓風機抽水試驗,高壓風管、水管接頭應嚴密、牢固。
c潛水泵抽水試驗,潛水泵供電應使用漏電保護器。
7·2環境地質
7·2·1梅雨季節,江河流域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制定防洪、防澇措施;高原、山區應防土石流。
7·2·2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避開雨水多發季節。
7·2·3在高原凍土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避開冬季。
7·2·4在平原沙漠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避開風沙季節。
7·3工程地質
7·3·1在工業及民用設施區工程地質施工,對工業及民用建築物應有監測措施,同時應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網設施的埋設情況。
7·3·2工程地質野外測試,應遵守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7·3·3水上工程地質勘察應遵守10·10·1水上鑽探施工規定。

8海洋地質

8·1出航準備
8·1·1海洋地質調查每個航次應制定航行、作業計畫。
8·1·2每個航次起航前,應採取下列措施:
a召開本航次航行、作業海區情況分析會。
b對本航次航海圖書資料和船舶證書進行檢查。
c制定本航次操縱、避碰、防颱風、防火和海難應急預案。
8·1·3船舶應提供下列保障:
a出航前,船舶應補滿各種油料和生活淡水。
b主食品補給量,應大於計畫工作日15天量。
c配備專職或兼職醫生,常用藥品、必要醫療器械齊備。
8·1·4海洋地質調查單位,應根據作業海區情況,制定敵情處置預案。
8·1·5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每航次出航前,應向當地海事部門申報作業海區,並發布航行作業通告。
8·1·6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船舶出海作業前,應對船舶進行綜合檢查。
8·2海上作業
8·2·1海洋地質調查作業人員,應遵守海洋地質取樣、地震測量、磁力測量、重力測量、鑽探、CTD溫鹽測深、海底攝像等機械、儀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8·2·2使用水下設備作業前,應採取下列措施:
a檢查船舶設備是否正常。
b檢查水下設備電纜、鋼纜、保險繩接口是否牢固。
c檢查絞車、吊機液壓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查閱航海圖書資料,核實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擬使用設備的安全技術參數。
8·2·3使用水下設備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船舶操縱,應滿足水下設備技術參數和施工設計要求。
b船舶,應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懸掛危險信號和旗幟。
c船舶收放電纜尾標,應停車進行。
d收、放電纜,船速應小於3節;拖網作業,航速穩定在2節。
e船上應建立、完善觀察瞭望體系。
8·2·4特殊情況下應採取下列措施:
a船舶拖帶水下設備在漁船活動多或國際航道附近海區作業時,應配備護航船隻。
b作業區漁船、漁標、魚網過多,嚴重危及作業安全時,應收回水下設備,停止作業。
c水下拖拽設備、吊放設備拉力超過鋼纜最大擴張力時,應立即降低船速。
d發現半潛狀態漂浮物時,應迅速操縱船舶規避。
8·2·5海上鑽探應遵守下列規定:
a拋錨後,應檢查錨鏈受力強度是否均勻、剎車是否緊固。
b按規定懸掛錨泊信號和作業信號。
c鑽機應按下列程式操作:離開離合器、啟動動力機、合攏離合器、掛擋、啟動水泵、加壓鑽進。
d設定水文氣象觀察、記錄員,海面風力大於6級、浪高大於2.5m時,應停止鑽探作業。
地質勘探
e值班駕駛員和水手應進行不間斷巡視,保持船舶平穩。

9鑽探工程

9·1修築機場地基
9·1·1機場地基應平整、堅固、穩定、適用。鑽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過塔基面積的1/4。
9·1·2在山坡修築機場地基,當岩石堅固穩定時,坡度應小於80°;地層鬆散不穩定時,坡度應小於45°。
9·1·3機場周圍應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溝、地勢低洼地帶或雨季施工時,機場地基應修築攔水壩或修建防洪設施。
9·1·4機場地基應滿足鑽孔邊緣距地下電纜線路水平距離大於5m,距地下通訊電纜、構築物、管道等水平距離應大於2m。
9·2鑽探設備安裝、拆卸、搬遷
9·2·1鑽塔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安裝、拆卸鑽塔前,應對鑽塔構件、工具、繩索、挑桿和起落架等進行嚴格檢查。
b安裝、拆卸鑽塔應在安裝隊長、機長統一指揮下進行,作業人員要合理安排,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塔上塔下不得同時作業。
c安裝、拆卸鑽塔時,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桿應有足夠的強度。拆卸鑽塔應從上而下逐層拆卸。
d禁止穿帶釘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業。
e安、拆鑽塔應鋪設工作檯板,塔板台板長度、厚度應符合安全要求。
f夜間或5級以上大風、雷雨、霧、雪等天氣禁止安裝、拆卸鑽塔作業。
9·2·2鑽架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起、放鑽架,應在機長統一指揮下,有秩序地進行。
b豎立或放倒鑽架前,應當埋牢地錨。
c豎立或放下鑽架時,作業人員應離開鑽架起落範圍,並應專人控制繃繩。
d鑽架腿之間應當安裝斜拉手。
e鋼管鑽架應採用無縫鋼管制作,鑽架腿要在連線處的外部套上鋼管結箍加固。
f起、放鑽架,鑽架外邊緣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鑽架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的最小距離
電壓(KV)<11-1035-110154-220350-550
最小安全距離(m)4681015
9·2·3鑽機設備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a各種機械安裝應穩固、周正水平。傳動輪應縱向成線、橫向平行,傳動軸和傳動輪應保持水平。
b安裝鑽機時,井架天車輪前沿切點,鑽機立軸中心與鑽孔中心應成一條直線。
c各種防護設施、安全裝置應當齊全完好,外露的轉動部位應設定可靠的防護罩或者防護欄桿。
d電器設備應安裝在乾燥、清潔、通風良好的地方。
9·2·4設備搬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a用機動車搬運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人工裝卸時,應有足夠強度的跳板;用吊車或葫蘆起吊時,鋼絲繩、繩卡、掛鈎及吊架腿應牢固。
b多人抬動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相互配合。
c輕型鑽機整體遷移時,應在平坦短距離地面上進行,應採取防傾斜措施。
e禁止在高壓電線下和坡度超過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鬆軟地面整體遷移鑽機。
f使用起重機械起吊鑽機設備時,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T6067—1985)。
9·3升降鑽具
9·3·1升降機的制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器、遊動滑車、擰管機和擰卸工具等應靈活可靠。
9·3·2使用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定:
a鋼絲繩安全係數應大於7。
b提引器處於孔口時,升降機捲筒鋼絲繩圈數不少於3圈。
c鋼絲繩固定連線繩卡,應不少於3個;繩卡距繩頭,應大於鋼絲繩直徑的6倍。
d鋼絲繩,應定期檢查;變形、磨損、斷絲鋼絲繩,應執行《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GB/T5972—1986)報廢標準。
9·3·3升降機,應平穩操作。嚴禁在升降過程手觸摸鋼絲繩。
9·3·4提引器、提引鉤,應有安全聯鎖裝置;提落鑽具或鑽桿,提引器切口應朝下。
9·3·5禁止手探摸懸吊鑽具內的岩心或探視管內岩心。
9·3·6操作擰管機和插墊叉、扭叉,應由一人操作;扭叉應有安全裝置。
9·3·7發生跑鑽時,禁止搶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鑽桿。
9·4鑽進
9·4·1開孔鑽進前,應對設備、安全防護措施、設施進行檢查驗收。
9·4·2機械轉動時,禁止進行機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維修;禁止跨越傳動皮帶、轉動部位或從其上方傳遞物件;禁止戴手套掛皮帶或打蠟;禁止用鐵器撥、卸、掛傳動中皮帶。
9·4·3鑽進時,禁止手扶持高壓膠管或水龍頭。修配高壓膠管或水龍頭應停機。
9·4·4調整迴轉器、轉盤時應停機檢查,並將變速手把放在空檔位置。
9·4·5轉盤鑽機鑽進時,嚴禁轉盤上站人。
9·4·6擴孔、掃脫落岩心、掃孔或遇溶洞、鬆散複雜地層鑽進時,應由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
9·5孔內事故處理
9·5·1孔內事故處理前,應全面檢查鑽塔(鑽架)構件、天車、遊動滑車、鋼絲繩、繩卡、提引器、吊鉤、地腳螺絲等。
9·5·2處理孔內事故時,應有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升降機,並設專人指揮;除直接操作人員外,其它人員應撤離危險區。
9·5·3禁止同時使用升降機、千斤頂或吊錘起拔孔內事故鑽具。
9·5·4禁止超負荷強行起拔孔內事故鑽具。
9·5·5打吊錘時,吊錘下部鑽桿處應安裝衝擊把手或其它限位裝置;禁止手扶、握鑽桿或打箍;人力拉繩打吊錘時,應統一指揮。
9·5·6使用千斤頂回桿時,禁止使用升降機提吊被頂起的事故鑽具。
9·5·7人工反鑽具,搬桿迴轉範圍內嚴禁站人;禁止使用鏈鉗、管鉗工具反事故鑽具。
9·5·8反轉鑽機反鑽具,應採用低速慢轉。
9·5·9使用鋼絲繩反管鑽具,連線物件應牢固可靠。
9·5·10鑽孔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下入爆破筒前,應進行孔徑、孔深、偏斜度探測。
b向鑽孔內送藥包時,應慢速下放。
c爆破前應確定爆破危險邊界,並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9·6機場安全防護設施
9·6·1鑽塔座式天車,應設安全擋板;吊式天車,應裝保險繩。
9·6·2鑽機水龍頭高壓膠管,應設防纏繞、防墜安全裝置和導向繩。
9·6·3鑽塔工作檯,應安裝可靠防護欄桿。防護欄高度,應大於1.2m,木質塔板厚度應大於50mm或採用防滑鋼板。
9·6·4塔梯,應堅固、可靠;梯階間距,應小於400mm,坡度小於75°。
9·6·5機場地板鋪設,應平整、緊密、牢固;木地板厚度,應大於40mm或使用防滑鋼板。
9·6·6活動工作檯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工作檯,應安裝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鈎、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
b工作檯底盤、立柱、欄桿,應成整體。
c工作檯,應配置Φ30mm以上麻繩手拉繩。
d工作檯提引繩、重錘導向繩,應採用Φ9mm以上鋼絲繩。
e工作檯平衡重錘與地面之間距離,應大於2.5m。
f活動工作檯每次準乘一人。
g乘工作檯高空作業時,應先閉鎖手動制動裝置後方可進行作業。
9·6·7鑽塔繃繩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鑽塔繃繩應採用Φ12.5mm以上鋼絲繩。
b18m以下鑽塔,應設4根繃繩;18m以上鑽塔,應分兩層設8根繃繩。
c繃繩安裝,應牢固、對稱;繃繩與水平面夾角,應小於45°。
d地錨深度,應大於1m。
9·6·8雷雨季節、落雷區鑽塔應安裝避雷針或其它防雷措施。
安裝避雷針應符合下列要求:
a避雷針與鑽塔,應使用高壓瓷瓶間隔。
b接閃器,應高出塔頂1.5m以上。
c引下線與鑽塔繃繩間距,應大於1m。
d接地極與電機接地、孔口管及繃繩地錨間距離,應大於3m;接地電阻,應小於15Ω。
9·7機場用電
9·7·1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應分別設定。
9·7·2每台鑽機,應獨立設定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器”。
9·7·3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安裝在固定支架上,並有防潮、防雨、防曬措施。
9·7·4機場電氣設備,應根據供電系統要求進行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保護接地電氣接地極電阻,應小於4Ω。
9·7·5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執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1983)規定。
9·7·6機場照明,應使用防水燈頭;照明燈泡,應距離塔布表面300mm以上。
9·7·7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並掛警示牌或設專人監護。
9·8機場防風、防洪

會計科目

地質勘探費用

本科目是用於核算在進行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過程中所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企業地質勘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先在“地質勘探支出”科目歸集;期末根據股份公司有關地質勘探費用化的政策,將探礦權使用費、地質調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綜合研究及儲量評估項目支出、物理化學勘探各項支出,將乾井成本轉入本科目核銷,借記本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探井支出是指為查明地層及油(氣)藏情況所鑽的井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地層探井、詳探井和地淺井等支出。
探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借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後,根據地質結論分別處理:
(一)對未獲得探明儲量的探井,為失敗井(乾井),按實際成本費用化,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二)對獲得探明儲量的探井,即成功井,應劃分為有效井段及無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氣產層段以上部分,具有工業油氣產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儲量。按有效井段實際發生的成本,借記“井及相關設施”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無效井段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三)完鑽的探井一年內沒有地質結論,且近期內不再進行評價和實施新方案的探井,應借記本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項目完工後,形成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地質勘探支出”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轉入當期損益,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參考資料
[1]焦點房產http://house.focus.cn/showarticle/2453/516225.html
[2]法律圖書館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0849&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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