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規範標準

進行兩層或多層地質勘探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 在森林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遵守禁區防火規定。 水上地質勘探作業,應配備水上救生器具。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
中國民用航空探礦飛行工作細則(197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GB/T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T 5972—19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規程 DZ/T 0141—1994
地質勘查坑探規程 GB 3787—198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地質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重點有所不同的調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
3.2 艱險地區 是指海拔3000m以上無人居住的地質工作區。
4 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4·1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狀況。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從業人員交底。
4·2 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從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4·3 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采、食不識別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4·4 地質勘探單位,應定期為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進行體檢。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4·5 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注射預防針劑。 4·6 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並採取防洪措施。
4·7 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進行兩層或多層地質勘探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及以上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4·8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9 野外地質勘探電力線路應採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架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加防護套。
4·10 野外電、氣焊作業,電、氣焊工作點與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4·11 野外地質勘探高架設備應設定避雷裝置。雷雨天氣,禁止在樹木下、山頂避雨。
4·12 可能危及作業人員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質勘探作業,應設定安全標誌。
4·13 地質勘探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4·14 地質勘探野外工作車輛,應具有良好越野性能,並在野外作業出隊前進行車輛性能檢測。野外工作車輛駕駛員,應具有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4·15 野外營地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借住民房應進行消毒處理,並檢查房屋周邊環境、基礎和結構。 b 野外營地應選擇地面乾燥、地勢平坦、水源無污染背風場地。 c 挖掘鍋灶或者設立廚房,應在營地下風側,並距營地大於5m。 d 營地,應設排水溝,懸掛明顯標誌。 e 在林區、草原建造營地,應開闢防火道。
4·16 山區(雪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每日出發前,應了解氣候、行進路線、路況、作業區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情況。
b 在大於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懸崖峭壁上作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c 山區(雪地)作業,兩人間距離應不超出視線。
d 冰川、雪地作業,作業人員應成對聯結,彼此間距應不小於15m。
e 在雪崩危險帶作業,每個行進小組應保持5人以內。
f 在雪線以上高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氣溫低於-30℃時應有防凍措施或者停止作業。
4·17 林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林區作業,應隨時確定自己位置,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b 在林區作業,生火時應有專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滅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遵守禁區防火規定。
d 林區出現火災預兆時,應迅速撤離。林區發生火災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到安全地帶或者開闢不少於5m的防火線。
4·18 沙漠、荒漠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人員應合理飲水。禁止未經檢驗飲用新發現水源水和未經消毒處理水。
b 發生沙塵暴時,作業人員應聚集在背風處坐下,蒙頭,戴護目鏡或者把頭低到膝部。
4·19 高原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初入高原者,應逐級登高,減小勞動強度,逐步適應高原環境。高原作業,嚴禁飲酒。
b 艱險地區野外作業,應配備氧氣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飲用水量,應不少於3.5L。
4·20 沼澤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佩戴黑絹網、皮手套,紮緊袖口和褲腳。
b 在沼澤地行走,應隨身攜帶探測棒。
c 植物覆蓋的沼澤地段、浮動草地、沼澤深坑地段,應繞道通行,標識已知危險區。
d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配備救生用品、用具。
4·21 水系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水上地質勘探作業,應配備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應對船和水上救生裝備進行檢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應小於0.7m,流速小於3m/s,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4·22 岩溶發育地區及舊礦、老窿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調查、進入舊礦老井、老窿、豎井、探井、探槽,應預先了解有關情況,採取通風措施,並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b 在垂直、陡斜的舊井壁上取樣,應設定絞車升降作業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調查作業,洞口應預留人員,進洞人員應採取安全措施。
4·23 特種礦產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放射性異常地區作業,應進行輻射強度和鈾、鐳、釷、氡濃度檢測,採取防護措施。
b 放射性異常礦體露頭取樣,應佩戴防護手套和口罩,儘量減少取樣作業時間。井下作業應佩戴個人劑量計,限額作業時間。
c 放射性標本、樣品應及時放入礦樣袋,按規定地點存放、處理。
d 氣體礦產取樣,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溫熱水取樣,應採取防護措施。
5 地質測繪
5.1高標觀測儀器應架設平穩,各類拉繩及附屬安全設施應拴結到位,操作員應站於安全、可靠處作業。
5.2地下管線測量,應了解管線的基本情況,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管井下測量,應設專人指揮。
5.3 公路沿線測量,應設立明顯標誌,派專人指揮。
5.4 鐵路沿線測量,應與鐵道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設立瞭望哨崗。
5.5 登高觀測作業,應檢查攀登工具、安全帶和觀測工具,並保持完好。
5.6 建築物測量,應了解建築物結構堅固程度及周圍情況,儘量避免在建築物頂邊緣作業。
5.7 露天礦區、坑道、高山陡坡和險峻地區測量作業,司尺人員應先勘明安全情況,後進行測量作業。
5.8 電網密集地區測量作業,應避開變壓器、高壓輸電線等危險區,並禁止使用金屬標尺。
5.9 雷雨臨近或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測量作業。
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
6.1 電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 傳送機應有有效的漏電保護電路。儀器外殼、面板鏇鈕、插孔等的絕緣電阻,應大於100MΩ/500V。工作電流、電壓不得超過儀器額定值,進行電壓換檔時應關閉高壓。
6.1.2 電路與設備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於5MΩ/500V。電路配有可調平衡負載,嚴禁空載和超載運行電路。
6.1.3 導線絕緣電阻每公里應大於2MΩ/500V。
6.1.4 電法勘探、磁法勘探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用電和觸電急救知識。
6.1.5 供電電極附近應設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6.1.6 觀測前,操作員和電機員應檢查儀器和通訊工具工作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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