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是目前安徽省規模最大的一所福利收養機構,位於合肥市蜀山風景區內。

(圖)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現屬一個機構四塊牌子(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殘疾兒童康復中心,老年公寓),是目前安徽省規模最大的一所福利收養機構。 隨著硬體設施的不斷完善,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一整套規章制度,積極引用人才,加強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從而提高了職工的整體素質。

簡介

(圖)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始建於1949年12月。現坐落於合肥市西郊蜀山風景區內,占地2.66公頃,距市區近5公里,南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相鄰,北與董鋪水庫自然風景區相接,西與蜀山森林公園相望,環境優雅,交通便捷。本院擁有床位600餘張,有醫技、護理、康訓、特教、管理人員100多名。建院50年來,共收養無法定贍(撫)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孤殘兒童兩萬多人。他們在黨和政府的關心下幸福的成長,大都成為社會有用人才。 為適應社會福利社會化發展的需要,1994年以來,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級領導的關心、支持下,經歷六年多時間,投資兩千多萬元,相繼建成了殘疾兒童康復樓、醫技樓、兒童公寓、老年公寓、成年收養人員宿舍樓、職工宿舍及生活配套用房15000平方米。同時綠化美化了環境,使兒童福利院的硬體規模和環境檔次達到全國先進行列。現在的兒童福利院內,建築新穎,水榭亭閣,花園草甸,綠樹環繞,是兒童理想的生活、學習、康復場所。

方針

我院堅持實行“養、治、教、康”相結合的方針,在保證收養人員營養需求的同時,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治療、特殊教育等等,盡力使他們重殘變輕殘,殘而不廢,重返社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院先後接待了聯合國組織官員、美國英國加拿大瑞典荷蘭等十多個國家收養組織一千多人次參觀考察,他們對我國政府重視社會福利事業和我院所取得的工作成績給予了較高的評價。近年來,我院先後榮獲安徽省一級福利院、合肥市文明單位、合肥市先進基層當組織、合肥市軍民共建模範單位、合肥市花園單位等稱號。

領養須知

一、國內公民在本院領養子女,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本市公民應向所在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外地公民應向合肥市民政業務處室提出申請。
二、本院接市(區 )民政局介紹信及領養申請書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領養手續,並儘可能滿足領養人領養子女的合理要求。
三、領養本院兒童,在三個月內發現有先天性殘疾或有慢性疾病的,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書,可再行選擇一名健康兒童。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8年11月4日通過,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1月4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畫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定的,可以訂立收養協定。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畫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定,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定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殘疾人保障法

捐助辦法

網上支付
1. 捐助人填寫捐助登記表
2. 經確認資金到帳後開具收據或捐助證書,並郵寄給捐助人;
3. 通過本網站公布捐助人或單位名單,以示鳴謝
銀行支付
1.捐助人填寫捐助登記表;
2.到銀行現付、轉帳到帳戶;
開戶名稱: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開戶銀行:徽商銀行合肥高新支行
開戶帳戶:20812100022968
3. 確定資金到帳後開具收據或捐助證書,並郵寄給捐助人;
4. 通過本網站公布捐助人或單位名單,以示鳴謝。

郵局匯款

1.通過各地就近郵局直接匯款
匯款請寄:安徽省合肥市樊窪路129號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郵編:230031
2.確定資金到帳後開具收據或捐助證書,並郵寄給捐助人;
3.通過本網站公布捐助人或單位名單,以示鳴謝。
直接捐款
1. 直接捐款;
2. 捐助人填寫捐助登記表;
3. 接收開具收據或捐助證書;
4. 通過網站公布捐助人或單位名單,以示鳴謝。
物質捐贈
1. 單位或個人捐贈物資可通過電話、E-MAIL或他們聯繫,同時在網站上填寫捐贈信息,也可派人上門洽談有關捐贈事宜。
2. 捐贈的物資根據捐贈人意願進行安排,能直接使用的,我們將直接安排使用,不能直接使用的,我們將進行公開變現處理,專款專用。
3. 辦理捐贈物資接收手續後,將開具接收捐贈物資專用收據或證書,同時在網站愛心光榮榜公布捐贈人名單。
4. 隨時接受捐贈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和監督。

助醫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目前有殘疾兒童230多名,其中弱智占45%,殘疾占50%以上。從91年開展助醫項目以來,總計有38名殘疾兒童接受社會的捐助、無償治療,通過這些充滿愛心的資助,使他們的身心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復。 安徽省、合肥市紅十字會在91年就先後為合肥市兒童福利院殘疾兒童作了先心(室間隔缺損)、足內翻腦癱等22例手術,治癒率達到98%,其中包括兩名先天性心臟病手術的兒童在內,先後被國外家庭領養。

助醫須知:
1、助醫人可採取1對1方式資助殘疾兒童的治療費或手術費,幫助他們減輕殘障。
2、各大醫院可給予殘疾兒童免費或減免治療、手術費等。
3、助醫人可向殘疾兒童捐助各類兒童藥品或器械。
以上資助可來院洽談辦理,也可電話通知派人上門洽談辦理。

助醫方式:
一、 個人捐款:可根據個人情況為某一個小朋友捐款進行手術治療。
二、 各大醫院可為殘疾兒童治療減免手術費用:各大醫院可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為入院殘疾兒童提供減少或免去手術的一切費用。
三、 捐助藥品:各大製藥廠,可提供種類兒童用藥。
以上捐款、物可郵寄,也可轉帳。

社會關懷

這是一項需要支持和奉獻的事業

(圖)省委書記王太華看望孩子省委書記王太華看望孩子

這是一群需要陽光和愛心的孩子
於是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從建院至今,無數次的得到社會各界的關心和幫助,他們中有來自四面八方的工人、農民、解放軍、黨政領導、企事業領導等等.眾志成城,滴水匯川,正是因為這些無私奉獻和愛心澆注,才使得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由昨天走向今天,邁向明天.一顆顆真誠的心,一份份無私的愛都將被永載愛心碑。

(圖)省委常委、市委書記車俊看望孩子 省委常委、市委書記車俊看望孩子
(圖)收養中心領導看望孩子 收養中心領導看望孩子
(圖)民政部領導看望孩子 民政部領導看望孩子

兒童康復治療

(圖)老師耐心的引導老師耐心的引導
中心內部針對不同殘兒的類型,綜合的,協調的運用醫學、教育、社會、職業的心理康復手段,並率先在省內引入匈牙利 Refo教授創建的引導式教育,極大地提高了康復的有效率。現設有兩個引導室、兩個波巴斯治療室、中醫科、西醫科、功能活動室、評估室等各科室。
(圖)康復中的兒童康復中的兒童
中心內實施病房模式化管理,全程個案化程式護理,24小時生活規範,創造幼稚園式生活趣味環境,使兒童枯燥的治療過程,變得豐富多彩,讓兒童積極主動地配合,並參與到訓練中去,使各項治療計畫的實施率達到了100%,康復的有效率達到了90%。同時,還購置了大量的康訓器材,並針對殘兒的不同類型和要求,自行設計了多種實用器材,器材的利用率達到了100%。
中心最終目的,是幫助殘疾兒童恢復自身健康,提高其生活質量,有中殘變輕殘,輕殘變不殘,促進殘兒早日康復,最終回歸社會。

養、治、教、康

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圖)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在“養”方面,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堅持熱情謹慎,手續健全的收、領養原則,對收進和領出的孩子都逐一登記、造冊、建檔。按照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程式進行餵養教育,對少年、成年收養人員,在照顧好他們生活、學習的同時,更加注意加強思想教育,經常和他們談心、交流、引導他們端正人生觀、價值觀,使他們健康的成長。
(圖)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在“治”的方面,為提高醫技水平,我院採用培訓、
進修、引用和聘用相結合等方式,同時逐步建立健全醫護、
查房、處方、病歷檔案、藥政管理制度,合理計畫用藥,
嚴格門診和急診處理,實行交接班制度,杜絕醫療事故的
發生,極大提高了患兒的康復率。
(圖)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在“教”方面,針對殘疾兒童多、智力、身體差異大等特殊情況,院“幸運學校”現開設了幼兒小、中、大班、培智班、聾兒語訓班。按照教育大綱的要求制定教學計畫、方案、因人施教。為兒童順利進入正規學校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圖)合肥市兒童福利院
在“康”的方面,結合“治”的工作,不斷總結經驗相互
取長補短,大膽摸索創歷適合合肥市兒童福利院特色的以波巴斯物理療法和引導式教育為主,中西綜合療法為輔的康復模式,在原有的康復設施基礎上,通過購買和內部製作,是康復設施配置齊全,為患兒進行各種訓練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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