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國家體育總局是於199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會結束後由1952年11月成立的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國家體委)改組成立的,並於4月6日正式掛牌。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英文譯文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縮寫ACSF)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

概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國家體育總局是於199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會結束後由1952年11月成立的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簡稱國家體委)改組成立的,並於4月6日正式掛牌。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簡稱全國體總,英文譯文All-ChinaSportsFederation,縮寫ACSF)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的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10日下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第三次大會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5號),經國務院決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組為國家體育總局(正部級),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協助地方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職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

2、將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職能交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將指導全國性體育競賽工作職能交由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指導和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工作的職能。

2、取消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出版工作的職能。

3、取消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開展體育活動,做好學校企業機關部隊和農村體育工作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體育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一)研究擬定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制定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加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

(六)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

(七)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

組織機構

國家體育總局內設9個職能司(廳),包括:辦公廳、民眾體育司、競技體育司、體育經濟司、政策法規司、人事司、對外聯絡司、科教司、宣傳司。

機構設定及職能

總局機關

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辦公廳

局長辦公室秘書處

行政事務管理處

信息檔案處

保衛處

協助總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擬定總局工作部署、工作計畫和總結,制定總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安全保衛、信息、信訪工作;承辦黨組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和房屋管理工作;承辦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競技體育司

綜合處
競賽處

後備人才處

備戰信息處

奧運組織處

國家隊管理處

研究擬定並檢查落實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國性體育競賽制度、競賽計畫,綜合平衡運動項目設定、重點項目布局,制定裁判員管理辦法;統籌協調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審批各項目國際運動健將、運動健將和國家級裁判員;綜合協調國家(集訓)隊訓練管理工作;審核國家(集訓)隊教練員的配備和運動員的調整工作;負責全國運動會和城市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指導全國性訓練基地的建設和使用;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眾體育司

綜合處

社會體育處

青少年體育處

研究和擬定民眾體育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研究和擬定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有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全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加強對業餘訓練和各類體育學校的巨觀指導,推動其發展;組織實施總局對全國民眾體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獎勵;負責對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實施全民健身計畫部分的規劃、分配和監督;負責對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全民健身專項基金的管理;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體育經濟司

綜合處

財務處

基建管理處

產業處

研究擬定體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統計工作;研究擬定體育經濟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體育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體育產業發展;擬定體育市場的發展規劃,歸口管理體育市場;管理體育各項經費和體育行政經費;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歸口管理體育行業標準;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等工作;管理總局系統國有資產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理論處

法規處

政策研究與體制改革處

調查研究體育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擬定體育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體育體制改革,擬定改革方案,推廣體育改革與體育事業發展經驗;歸口管理國家體育總局立法事務,編制體育立法計畫,參與重要體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審核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草擬的體育法規、規章;負責體育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國家體育總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其它法律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國務院交給國家體育總局的法律事務,配合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體育執法檢查;管理體育社會科學和軟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參與體育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綜合處

任免調配處

科技幹部處

編制勞資處

負責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管理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參與研究和擬定總局重大體育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設定和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懲及有關運動員招收分配、傷殘評定等制度;承辦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的業務審查和領導人員的配備、推薦事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及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外聯絡司

綜合處

國際組織處

國際交流處

港澳台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體育事業的對外方針、政策及總局關於體育外事工作的決定;管理總局系統的涉外工作,綜合平衡總局系統對外體育交流活動;制定總局年度對外體育交流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各國(地區)和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體育發展情況,制定體育交流的方針、政策;負責與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等國際性體育組織的聯絡工作;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體育狀況;制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擬定和協調體育活動計畫;負責總局的公務護照、簽證及有關工作;負責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教司

綜合處
(反興奮劑委員會辦公室)

科技處

教育處

研究擬定體育科技、教育和反興奮劑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體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和直屬單位的體育科技工作;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組織重大體育科技成果的審查、鑑定和推廣套用;管理總局直屬體育院校組織和指導全國教練員崗位培訓和優秀運動隊文化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宣傳司

綜合處

宣傳處

新聞處

研究體育宣傳情況,制定體育宣傳工作的計畫和方案,提出體育工作的宣傳意見。負責體育輿論的引導工作。發布重大新聞。指導協調體育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以及省區市體育局的體育宣傳工作;指導、監督、管理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和體育總局所屬單位新聞出版業務工作;負責指導重大競賽和體育活動的媒體組織、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對外宣傳工作;指導文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負責體育文化活動的組織與協調工作;負責中國體育新聞工作者協會和中國奧委會(深圳)新聞中心工作;承辦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綜合處

黨務工作處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宣傳、理論學習和發展黨員工作;執行黨的紀律,搞好黨內監督,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動機關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工作;協助黨組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承辦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和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組、監察局

綜合辦公室

紀檢監察室

(一)紀檢組工作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所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黨員領導幹部實行監督。
2檢查駐在部門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以及所屬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3.協助駐在部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
4。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5.指導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6.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7.完成中央紀委和駐在部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監察局工作職責:
1.對駐在部門及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議、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駐在部門的下屬單位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及部門的決定、決議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
4.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保護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
5.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6.對司局級以下幹部違紀案件在做出結論後,建議駐在部門給予政紀處分或按有關規定直接給予政紀處分。
7.配合有關部門教育監察對象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保持廉潔。對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敢於同違法違紀行為做鬥爭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8.按照監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駐在部門的工作性質和業務特點,對駐在部門的政紀、政風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和研究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並及時向監察部和駐在部門報告。
9.建議駐在部門的歸口管理單位和直屬單位設立監察機構,對下屬監察機構的設立、合併、撤銷及主要幹部的任免提出意見,並定期檢查了解其履行職責的情況。
10完成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直屬機關紀委工作職責:
1.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直屬機關黨委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遵守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2.查處黨組織、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決定或改變對黨員的處分。
3.協助直屬機關黨委和行政領導搞好黨風和廉政建設。
4.配合直屬機關黨委開展黨風黨紀教育。
5.協助直屬機關黨委對黨組織、黨員進行監督,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6.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和黨組織對黨紀處分及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做好來信來訪工作。
7.加強紀檢隊伍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紀檢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8.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辦公室
生活福利處

醫務保健處

離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根據離退休幹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訂體育總局的實施辦法。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檔案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和健康休養等服務的安排。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落實按規定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管理離退休幹部的活動場所,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活動;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異地安置工作和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承擔體育總局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由原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改組而成,於當年10月下旬宣告成立,並致函國際奧委會等國際組織,要求承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中國唯一合法的全國性體育組織,撤銷對原體育協進會的承認。足球籃球游泳等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相繼承認了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地位。國際奧委會以中國政治局勢不明朗為由,拒不承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1952年,由於蘇聯芬蘭等國的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體育代表團在奧運會閉幕前5天抵達了赫爾辛基,參加了第15屆奧運會

1954年,國際奧委會雅典第50次會議上承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中國唯一的全國性體育組織。

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美國人布倫戴奇未經任何會議討論,以“中華民國”名義把台灣的奧委會仍保留在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名單中。

1958年8月19日,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委會)發表聲明,中斷與國際奧委會的關係。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下屬的十多個單項體育協會,也相繼宣布退出有關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

1976年11月26日國際奧委會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地位,承認中國奧委會是全國性體育組織,台灣體育組織只是中國的一個地區性體育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
1952年11月依據《關於增設中央人民政府機構的決議》,設定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

1954年9月依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設定體育運動委員會。

1956年3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組織簡則》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和監督全國的體育事業,發展體育運動,以增強人民體質,培養人民勇敢、堅毅和團隊精神精神,並向勞動人民進行共產主義教育和勞動衛國教育。”

1970年6月,中共中央發出檔案批准國務院精簡機構的方案。檔案規定:體育運動委員會調歸總參謀部領導。9月,總參謀部發出《批轉國家體委軍管委關於國家體委體制改革的通知》,國家體委改為國家體育局,調歸總參謀部領導,對外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名稱。

1972年2月1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通知,根據中央決定,將原調歸總參領導的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由國務院領導,作為國務院的一個部級單位。

根據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決定,1978年3月設定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1979年,全國體總和中國奧委會分立。

歷任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局長 劉鵬
歷任局長

伍紹祖(1998年3月至2000年4月)
袁偉民(2000年4月年至2005年10月)
劉鵬(2005年11月至今)(截至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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