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總局簡稱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

定義

國家體育總局與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國務院主管體育工作的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體育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推動體育體制改革,制定體育發展戰略,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間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組織參與和舉辦重大國際體育競賽。
(六)組織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
(七)研究擬定體育產業政策,發展體育市場;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
(八)負責全國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中編辦批准,國家體育總局內設9個職能廳(司、局)。

(一)辦公廳

協助總局領導搞好各司工作的綜合協調;擬定總局工作部署、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機關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信息綜合、會議、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民眾體育司

研究擬定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開展國民體質檢測;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

(三)競技體育司

研究擬定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研究和平衡全國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制定全國性體育競賽制度;統籌協調重大國際、國內綜合性運動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主辦全國運動會和城市運動會。

(四)體育經濟司

編制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管理總局機關的財務工作和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研究擬定體育健身娛樂、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術信息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及體育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草案。

(五)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對體育工作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方案;組織指導體育理論研究和體育發展研究。

(六)人事司

負責總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作,承辦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的資格審查和領導人員的推薦事項,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出國留學人員的派遣。

(七)對外聯絡司

研究國際體育組織和各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體育狀況;制定體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交往活動的規章制度,擬定和協調體育外事及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體育活動計畫;管理體育系統的涉外工作;承擔中國奧委會的日常工作。

(八)科教司

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攻關、負責體育科技成果的審查和鑑定、推廣;在教育部的指導下,負責高、中等體育教育規劃,管理總局直屬院校;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九)宣傳司

研究提出體育工作以及重要體育對外宣傳報導的指導思想,發布重大新聞;組織協調重大國內外體育活動的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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