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學學會

中國生態學學會

中國生態學學會(E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ESC), 是由全國生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多學科、綜合性學術社團,是發展我國生態學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中國生態學學會於1984年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國際生態學會。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生態學學會於1979年12月在昆明成立,馬世駿當選首任理事長,並連任第二屆理事長,孫儒泳、陳昌篤、王祖望、李文華、王如松、劉世榮先後出任第三至第八屆理事長。第九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2013年10月在南昌召開,選舉劉世榮連任為第九屆理事長。學會現掛靠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生態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開放、民主、協作、創新”的精神,繁榮生態科學事業、推進生態建設、提高全民生態意識,為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和科教興國兩大戰略目標,服務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為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積極貢獻。

主要職責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生態學的發展;普及生態科學知識,傳播生態學思想,推廣生態技術;

編輯、出版、發行生態學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組織全國生態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生態環境建設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和科學決策工作;

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

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加強學會組織建設,發展壯大會員隊伍。

學術期刊

主辦有《生態學報》、《套用生態學報》、《生態學雜誌》、《JournalofForestryResearch》、《JournalofResourcesandEcology》5種專業學術期刊。

組織結構

中國生態學學會現有會員9000餘人,包括來自全國各地的生態學工作者、決策管理人員和企業家,及海外華人學者。學會下設農業生態、城市生態、數學生態、海洋生態、微生物生態、動物生態、化學生態、景觀生態、濕地生態、種群生態、生態工程、長期生態、民族生態、生態健康與人類生態、污染生態、旅遊生態、生態水文、中藥資源生態、淡水生態、紅樹林生態、穩定同位素生態、生態遙感等專業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為中國生態學學會辦公室,負責學會各項活動的組織實施和事務管理。下設組織發展、學術交流、科普教育與期刊、科技諮詢等部門。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生態學學會,英文名稱:EcologicalSocietyofChina,縮寫:ES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生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學術組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生態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繁榮生態科學事業、推進生態建設、提高全民生態意識,為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和科教興國兩大戰略目標,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18號(10008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交叉與發展;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努力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推廣先進技術;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四)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促進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
(六)舉薦人才,在本團體內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七)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諮詢,提出建議;
(八)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成果鑑定、仲裁及資格評審,受政府委託承辦的或者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科技展覽;
(九)促進國際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一)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二)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標準,編審科技文獻,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兩種。學生會員以在校本科大學生及研究生為主,普通會員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或職稱(含中級),或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的生態學科技工作者;具有一定生態學知識的管理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企業家等。
(二)單位會員包括企業單位會員和事業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是與學會專業相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提交企(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機構代碼或社會組織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舉行學術活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工作作風民主;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7月22日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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