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麻風防治協會

中國麻風防治協會

中國麻風防治協會(英文名稱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LA)是在原衛生部顧問馬海德博士的倡議下,於1985年3月5日恢復成立的(原名中華麻風救濟會,成立於1926年1月),是由全國從事麻風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我國麻風防治事業的人士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法人社團,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發展麻風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麻風防治協會掛靠衛生部。

基本信息

組織成立

本會成立時就得到黨和政府的親切關懷和世界同仁的支持,國務院主要領導給馬海德理事長發來賀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習仲勛發來賀電,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副主任王震出席會議並講了話,全國政協主席鄧潁超通過王震同志向大會表示祝賀。26個國家和地區的94名國外麻風救濟會、基金會的負責人與麻風專家出席會議並致賀辭。

建設宗旨

團結廣大麻風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和宣傳政府制定的有關衛生、科學技術工作和麻風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服務麻風防治,促進學科發展和人才成長,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癒者的呼聲,維護麻防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癒者的合法權益,為在我國徹底消滅麻風病而奮鬥。

歷史沿革

中國麻風救濟會與麻風病人中國麻風救濟會與麻風病人

中華麻風救濟會於1926年1月在上海成立(香港、福州、汕頭、廈門等地相繼成立分會),該會以剷除國內麻風,予麻風者和他們的子女身靈上的救濟及與國內外同樣機構合作為目的。並於1927年1月出版發行了機關刊物《麻風季刊》(The Lepero Quarterly)。據該刊物記載,中華麻風救濟會分別於1932年在上海、1935年在廣州、1937年在上海召開第一~三屆中華全國麻風大會,其中第二屆大會後,由中華麻風救濟會提呈中央衛生署的建議被採納,"中央衛生署通令普通醫院收治麻風病人"(《麻風季刊》第六卷,第二號,1932),此防治麻風病的做法領先於世界同仁。中華麻風救濟會以國家榮辱為己任,以救治麻風病人為職責,鼓勵"鏟風"運動,提倡科學治療麻風,介紹最新麻風學理和藥物,灌輸麻風教育,推動麻風救濟問題,報告國內外麻風信息和"剷除麻風運動"的成果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政治腐敗、經濟落後、科技不發達的舊中國,也僅僅是螢火之光

團體成員

本會有42個團體會員單位,發展會員近萬人。成立了麻風社會醫學與流行病學、麻風治療、麻風康復、麻風實驗技術和麻風健康教育與科學普及5個專業委員會。

組織刊物

本會主辦的《中國麻風雜誌》於1985年第4季度出版發行。1999年第2季度更名為《中國麻風皮膚病雜誌》 ,主編肖梓仁教授。

組織成績

本會成立18年來,在歷屆理事長(衛生部原顧問馬海德博士、原部長陳敏章教授、葉乾運研究員、肖梓仁教授、王立忠教授)及全體理事、會員和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在中國科協和衛生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調動廣大麻風防治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在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結合的廣闊領域內,積極開展國內國際的麻風學術交流活動,發揚學術民主,促進學科發展與人才成長,服務麻風防治,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大力普及防治麻風的科學知識;團結關心麻風防治事業的各界人士,齊心協力向麻風病作鬥爭;反映麻風工作者和病人的呼聲,維護麻風工作者和麻風病人的合法權益,成為黨和政府與麻風防治研究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18年來,我會先後與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義大利、德國、美國、英國、韓國等國家的麻風基金會和民眾團體以及世界衛生組織建立了聯繫或合作關係。他們不僅幫助我國引進了先進的科學技術,培訓了一批較高層次的技術人員,還資助了我國所有的麻風聯合化療藥物,提供了近200台顯微鏡、幻燈機、投影儀、複印機、計算機、500多輛機車和80多輛越野吉普車或中小型麵包車和成套的牙科器材和設備及病理實驗室設備,開展了"中國麻風眼疾預防項目",改建了福建福清、陝西商洛、四川西昌等地的麻風院村,為培訓、科普與健康教育、治療麻風反應與合併症、購買防護鞋提供了部分經費,有效地支援和促進了我國的麻風防治事業。21世紀工作展望據世界衛生組織專家預言,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21世紀,要"創造一個沒有麻風病的世界",至少還需要近半個世紀的努力,任重而道遠!我會要進一步學習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國科協和衛生部的領導下,在理事會和全體會員的努力下,遵循我會宗旨和任務,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我會的性質,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進一步促進學科發展,促進人才成長;要重視和加強將學術交流與決策諮詢緊密結合,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協會科普主力軍的作用;要繼續強化我會與國際麻防團體和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的主要代表作用,並積極爭取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援助,以推進我國麻風防治的進程;要更好地反映麻防科技工作者的願望和意見,進一步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真正把我會辦成"麻防科技工作者之家"。我們要繼續發揚麻風防治工作者無私奉獻精神,堅定信心,抓住機遇,團結協作,艱苦奮鬥,求實創新,開拓進取,為消滅麻風病、造福全人類的宏偉大業作出我們更大的應有的貢獻。熱切期望世界愛心人士及友好團體的資助與加盟。

組織章程

(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自2015年7月14日生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麻風防治協會,英文名稱:ChinaleprosyAssociation,縮寫:CLA。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麻風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關心、支持我國麻風防治事業的人士、社會會和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全國。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大麻風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社會正氣,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技素質服務,貫徹和宣傳政府制定的有關衛生、科學技術工作和麻風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促進麻防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學科發展和人才的成長。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癒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在我國消除麻風的醫學和社會問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鼓樓西大街126號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一)宣傳國家麻風防治方針和政策,教育和鼓勵麻風防治工作者熱愛麻風防治事業,發揚無私奉獻精神,全心全意為麻防工作者、麻風病人及治癒者服務;(二)動員社會各界人士大力支持麻風防治事業;(三)開展民間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麻風學術交流及學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麻風技術合作,發展同各國麻風協會、基金會及其他公益性組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四)組織麻防科研工作者參與國家麻風防治科學技術政策、措施、法規制定,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發揮參謀和諮詢作用;(五)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麻風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全民健康教育工作,舉薦人才;(六)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麻風學科發展,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推動自主創新;(七)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參與麻防技術標準制定;(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開展以下活動:1、成果鑑定;2、認證;3、表彰獎勵優秀麻防工作者;(九)接受委託開展項目評估、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十)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國麻風皮膚病雜誌》,編印有關麻風防治、管理、科普方面的刊物和資料;(十一)積極反映麻風防治工作者、麻風病人和治癒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十二)興辦符合中國麻風防治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十三)成立本會專家委員會,青年專家委員會;(十四)成立本會流行病學、實驗研究、康復醫學及護理、治療、科學普及與健康促進專業委員會。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和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會申請,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單位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和非企業會員。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普通會員為麻風防治、研究、管理人員和其他醫藥衛生工作者,以及積極支持、熱心贊助麻風防治事業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五)單位會員為熱心麻防事業、支持並參加本會活動的依法登記的社會會和企事業單位。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人選及產生辦法理事人選應由作風正派、學術造詣深厚,並自願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理事應由本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麻風防治協會和有關單位按照理事人選要求和分配名額進行推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設有償理事單位,該單位負責人為有償理事,與理事的權利與義務相同。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現任會長、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正、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授予名譽職務;(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現任會長、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現任會長、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六條本會現任會長、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會現任會長、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本會專職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本會實行現任會長、後任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負責制,共同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主持制訂本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第三十條本會專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正、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長為聘任制,協助專職副會長開展工作,不擔任本會理事等職務;(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負責組織制訂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正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萬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有償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企業單位會費不限。會費可在參加本會活動時一併繳納;(二)捐贈;(三)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團體委託業務相關撥款;(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四條本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建立民主理財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5年5月21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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