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旗

中國國旗

中國國旗,在中國歷史上,直到清晚期才開始頒布正式的、現代意義的國旗。從清末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一共使用過三種國旗,分別為黃龍旗、五色旗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此外,這段歷史時期,中國局勢動亂,一些割據或傀儡政權,也稱本身是“中央政府”,亦設有各自的“國旗”。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規定五星紅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基本信息

起源

中國最早地旗起源於部落即在木棍頂部栓上氂牛地尾巴。以後也未有一面國旗。直到清朝慈喜時期清政府李鴻章在一次與外國使團談判時發現別國有一面旗子很奇怪!於是經過一番打聽知是國旗。此後他向慈喜建議清政府也搞一面國旗,經周折選圖後中國歷史上第一面國旗就這樣誕生了。中國自古無國旗,到了清朝末年,由於國際交流日漸頻繁,不得不制定國旗以利辨識。一八六二年十月十七日,清朝政府批准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所提,以三角形黃色龍旗作為水師船艦旗幟與中國官船旗號的方案,此後龍旗漸漸演變為國旗。

清代國旗

清朝國旗清朝國旗
國旗是代表國家的旗幟。古代的中國雖有多種多樣的旗幟,卻一直沒有國旗。鴉片戰爭以後,隨著西方列強的侵入,原來閉關自守的清王朝同各國的交往日益增多,在外交場合中需要有代表大清帝國的旗幟。“”本來是整箇中華民族的象徵,卻被封建君主視為自己的化身;黃色是中國封建社會最高貴的顏色,後來又成了皇帝的專用之色。

出於“朕即國家”的觀念,清廷從十九世紀六十年代後期起,允許以黃龍旗(三角形)作為國旗使用。八十年代後期,清政府正式決定以長方形的黃龍旗作為官方使用的國旗,而旅外華商只能以三角形的龍旗作為國旗使用。這是中國最早的正式國旗。黃龍旗的旗面為黃色,上繪飛龍戲珠的圖案;龍為青色,珠為紅色,龍頭向左上方昂起。 由於世界各國國旗皆為長方形,為順應國際潮流,清廷於一八八八、一八八九年間將三角形龍旗改為長方形,此版國旗即固定使用至一九一二年民國成立後。一九一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日張勛復辟,復用龍旗為國旗,但僅短短十二天即告終止。

民國國旗

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中國國旗中國國旗

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歷史,可說是一部中華民國的開國史,它所代表的含意如下:青色代表光明純潔、民族和自由;白色代表坦白無私、民權和平等;紅色代表不畏犧牲、民生和博愛。白日的十二道光芒,代表著一年十二個月,一天十二個時辰;也象徵著中華民國的命脈,隨著時間的前進永存於世界;更鼓舞國人與時俱進,自強不息。早在1895年3月16日,孫中山在香港主持興中會幹部會議,會上通過陸皓東所設計的青天白日旗作為革命的旗幟。同年9月9日的廣州起義,陸皓東見青天白日旗陷於敵陣,奮勇護救,被俘遇害,第一個為青天白日旗而流血犧牲。

1906年12月,孫中山同盟會幹部會議上,論及未來的中華民國國旗時,提出沿用興中會的青天白日旗,並加紅色於其上,以紀念為革命流血犧牲的同志;並解釋說:紅、藍、白三色,則象徵著自由、平等、博愛之真義。但當時因意見不一,竟還有四種其他不同的主張:
1、用十八星旗,黃星代表十八省,示皆黃帝子孫,紅底示鐵血主義(孫武、焦達峰提議)。
2、用紅、黃、藍、白、黑之五色旗,以順中國歷史上之習慣,且含五族共和之義(宋教仁、陳其美主張)。
3、用井字旗,以象徵社會主義(黃興、廖仲愷主張)。
4、用金瓜鉞斧旗,以發揚漢族之精神。

不過,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並未在會議中被通過,但之後孫中山先生所領導的諸次革命戰役,如潮州黃岡、惠州七女湖、欽州防城、廣西鎮南關、雲南河口、廣州新軍及黃花岡之役等等,都是採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來號召的。
1911年,武昌起義時,湖北軍政府採用了“十八星旗”,陳炯明在惠州用的是“井字旗”,陳其美等在上海用的是“五色旗”,各地旗幟不一。

五色旗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宣告成立,南京臨時政府參議院決議:以紅、黃、藍、白、黑五色旗為國旗。理由是:紅、黃、藍、白、黑五色分別代表漢、滿、蒙、回、藏五個民族,即所謂“五族共和”。理由二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設在南京,而南京起義時也是用的五色旗。(實際上,南京起義時間非常倉促,是在毫無旗號準備的情況下才以兩江總督的五色旗為旗號的。)還決定將青天白日旗定為海軍軍旗,將武昌革命軍初期所用的十八星旗定為陸軍軍旗。孫中山對此十分不滿,同年1月12日,他咨請參議院複議國旗案,在咨文中指出:

“貴院議決以五色旗為國旗,本總統認為未可遽付頒行。清國舊制,海軍以五色為一二品大官之旗,今黜滿清之國旗而用其官旗,未免失禮。五色旗用意為五大民族,然其分配代色,取義不確,如以黃代滿之類。且既雲五族平等,而上下排列仍有階級。……天日之旗為漢族共和黨(註:即同盟會的前身興中會)人用之於南方起義者十餘年,乙未年陸皓東身殉此旗。……青天白日取象宏美:中國為遠東大國,日出東方,為恆星之最大者,且青天白日示光明正照,自由平等之義……”

中國國旗

中國國旗中國國旗
五十年前的十月一日,在雄壯的《義勇軍進行曲》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面五星紅旗在天安門廣場上空冉冉升起。在回億這激動人心的場面的同時,了解國旗和國歌的來歷,無疑可以加深感受這種歷史激情。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召開的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決定在常委會下設立六個小組,而其中由馬敘倫任組長,由葉劍英、沈雁冰任副組長的第六組,負責擬訂有關國旗、國歌等方案。自一九四九年七月十四日至八月十五日,《人民日報》、《解放日報》、《新華日報》等報紙同時刊登了新政協籌備會徵求國旗圖案的通知。在一個月的時間裡,四面八方的人們踴躍投稿,國旗審查小組平均每天收到一百張圖案,其中還包括從印尼、馬來亞、朝鮮、美加寄來的二十三張。國旗審查小組從近三千張國旗圖案中篩選出三十八幅編為一本《國旗圖案參考資料》,印發給每一位與會代表。國旗應徵圖案要符合三個條件,即一要有中國特徵;二要含有中國的地理歷史民族文化等因素;三要有政權特徵,要體現出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的統一戰線,並且國旗設計要求莊嚴簡潔,一目了然。應徵稿件中,設計構思符合三項條件的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豎條旗左上方為鐮刀、錘子、五角星或齒輪;二是鐮刀錘子交叉加五角星;三是齒輪加五角星;四是旗面為紅色或三分之二紅色,加黃色五角星。經過反覆討論,上海曾聯松設計的五星紅旗圖案被籌備會一致通過作為國旗圖案。按照曾聯松的構想,一顆大星象徵領導革命和國家建設的中國共產黨,四顆小星象徵廣大人民,包括當時四個階段:工人、農民、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他把五角星設計為黃色,不僅與象徵革命的紅旗顏色相協調,也表達了中華兒女黃色人種的民族特徵。毛澤東在談到五星紅旗的含義時指出:這個圖案表現了中國人民的大團結。現在要大團結,將來也要大團結。因此,現在也好,將來也好,又是團結,又是革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在國歌問題上,新政協籌備會向全國發出了公開徵求國歌詞譜的通知,社會上反響非常強烈。截止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下旬,共收到國歌稿件六百三十二件,歌詞六百九十四首。投稿者來自社會各界,有學生、中國小教師、大學教授、工人、農民、機關幹部、作家和解放軍戰士等。經過國歌詞譜評選委員會慎重研討,認為徵集稿件足以應選者尚少。因此,著名畫家徐悲鴻建議用《義勇軍進行曲》作為代國歌。此建議得到周恩來、梁思成等代表的一致贊成。當有人提出歌詞中「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的句子是否過時時,周恩來說:「這首歌在歷史上起過巨大的作用,儘管現在新中國成立了,但今後還可能有戰爭,還要進行艱苦卓絕的鬥爭。因此還要居安思危,還是用原詞。」最後,這首在抗日戰爭中田漢倉促寫在香菸襯紙上的歌詞和聶耳嘔心瀝血譜的曲,受到了代表們的一致同意,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

中國國旗法

升降國旗

1990年通過的《國旗法》規定:升旗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當國旗在2分07秒的時間內降到國旗桿底座時,一名戰士迅速用雙手將國旗托住,而後另一名戰士將旗面均勻地打成摺疊狀,此動作精確在13至15把之間更換國旗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為確保國旗的聖潔和完整,天安門廣場上空的國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換一面。每逢重大節日,必須更換新國旗。即使國旗不受損,懸掛的最長時間也不能超過10天。

更換旗桿

豎立在天安門廣場的旗桿曾更換過一次。第一根國旗旗桿是1949年開國大典,毛主席升旗時用的那根旗桿,高22米。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國旗旗桿,高度達32.6米。更換旗桿基於兩種考慮,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國旗旗桿確實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門廣場及長安街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高大雄偉的人民大會堂、中國國家博物館和毛主席紀念堂修建起來了,旗桿的高度已明顯顯低,與之不相襯。

改建後的國旗桿基座頗有講究,共分為三層:內層四周是高80厘米的漢白玉欄桿,東西兩邊各有2米寬的出入通道;第二層是環繞基座的2米多寬的赭色花崗岩帶,象徵“人民江山萬代紅”;第三層是5米寬的綠化帶,四季常青,象徵社會主義祖國欣欣向榮。國旗基座四周是用56個黃色銅墩連成的護欄,象徵56個民族手拉手心連心,團結在國旗下。

國旗的升掛

天安門前的國旗天安門前的國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國旗的升掛使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每日升掛國旗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以及邊防哨所、海防哨所等處,均應每日升掛國旗。

2、工作日和學習日升掛國旗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政協地方委員會,應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應每日升掛國旗。

3、節慶日升掛國旗在國家法定的節慶日,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都應升掛國旗。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都可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體活動,也可升掛國旗。

4、下半旗誌哀如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對國家、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逝世,應下半旗誌哀。對於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時,以及當發生了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務院決定。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全日制中學國小,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政權旗幟

中華帝國旗幟

1915年12月,大總統袁世凱將中華民國更改國號為中華帝國,並於12月12日加冕登基為皇帝,將民國五年(即1916年)改為中華帝國洪憲元年,史稱洪憲帝制,廢五色旗,改為中華帝國旗。但此舉遭到大部份中國人民反對,蔡鍔等人組織護國軍群起討伐,最後袁世凱於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結束中華帝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旗幟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旗幟第一次國共合作失敗,由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採取軍事圍剿的方式,不斷攻打中國共產黨的若干根據地。為抵禦國民政府的軍事打擊,以及加深其紅色革命之探索與實踐,中共遂仿效蘇聯的建國模式,以江西瑞金為首都,於1931年11月7日成立名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蘇維埃性質的國家形式政權組織,後結束於1937年9月22日。

在國家運作期間,毛澤東、朱德等共63人被選舉為“中央執行委員會”成員,其中毛澤東被推舉為該委員會主席;隨後,臨時政府頒布了憲法,制定了國旗,發行了貨幣,而其實際控制區域常被稱為“中央蘇區”。此政權之實權不在其政府機構,而是先在中共上海中央局。上海局被國民政府破壞,上海組織領導向忠發等被捕後,實權轉移到蘇區的政治局常委集體,特別是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抗日戰爭結束後,中央蘇區在國共內戰期間以中央執行委員會旗代國旗,後改以中共紅軍新軍旗作代國旗用。

偽滿洲國旗幟

偽滿洲國旗幟1932年3月9日,在當時已被侵華日軍占領的滿洲地區,日本軍部策劃的滿洲國在長春正式成立,年號大同,改長春為“新京”。清朝末代皇帝愛新覺羅·溥儀為政府執政,鄭孝胥為首任國務總理。當時的旗幟參照了革命時期的五色旗,改變而成。

1934年3月1日,“滿洲國”正式更名為“滿洲帝國”,溥儀改任“皇帝”,年號為“康德”,仍然沿用原樣式的旗幟。

偽滿洲國國旗,由紅藍白黑黃組成。在旗面的左上方的四色條紋中,紅色代表大和族,藍色代表漢族,白色代表蒙古族,黑色代表朝鮮族。旗的底色黃色代表滿族,象徵著五族協和,四個民族在滿族的統治下聯手建立偽滿洲國。這種排列方式也表明了各民族的地位的不平等。實際上,滿洲國是日本操縱的傀儡政權,假借其名用來鞏固其對東北三省統治的工具。

而據1933年2月24日公布的偽滿洲國國務院布告中所示,五色旗中,青色代表東方,紅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黃色代表中央,寓意以中央行政統御四方。

中華共和國旗幟

中華共和國旗幟1933年11月20日,閩變爆發,在福州的“生產人民黨”及“第三黨”舉行“中國全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決議成立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推李濟深、陳銘樞、陳友仁、蔣光鼐、蔡廷鍇、方振武、黃琪翔等十一人為政府委員,並宣布最高權力機構為農工商學兵代表大會。22日“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宣布成立,以李濟深為政府主席,陳友仁為外交部長,蔣光鼐為財政部長,李濟深兼軍事委員,任何公政為福建省長。改年號為“中華共和國”元年。更改國旗為上紅下藍,中嵌黃色五角星。最後在南京國民政府壓境下瓦解,由成立至解散只有53天。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旗幟

1937年12月14日,侵華日軍中的華北方面軍所扶植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北京成立,統轄平津和華北等地區。初期採用五色旗,後期將五色旗加上火把及字句。1940年汪精衛成立南京國民政府後便被解散,改為華北政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維新政府旗幟

1938年3月28日,侵華日軍中的華中派遣軍所扶植的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初期採用五色旗,後期再將五色旗加上火把及字句。後來於1940年3月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併入汪精衛的南京國民政府。

偽蒙疆政權旗幟

“蒙疆聯合自治政府”於1939年9月合併“察南自治政府”、“晉北自治政府”、“蒙古聯盟自治政府”三傀儡政權成立,以德穆楚克棟魯普為主席,李守信、夏恭、於品卿為副主席,制定以下國旗,並用成吉思汗作為年號。1941年8月4日改名“蒙古自治邦”。

汪精衛偽政權旗幟

1940年至1945年間,日本侵略軍扶持的汪精衛政權,初期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上方加上三角黃旗,後於1943年2月3日(民國三十二年)將上方之三角黃旗廢除,改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國旗與人物

曾聯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設計者。
王大珩——國旗標準倡議人,國旗和國旗顏色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國旗法倡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提案人。
孫秀如——國旗和國旗顏色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國旗升掛裝置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門區旗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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