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公約》

《維也納公約》

《維也納公約》全稱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3月22日訂於維也納,並於1988年9月22日生效。中國於1989年9月11日加入該公約。同年12月10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簡介

《維也納公約》是為了保護臭氧層而制訂的。1985年3月22日訂於維也納,並於1988年9月22日生效。《維也納公約》是一項框架性協定,不包含法律約束的控制和目標。該公約締約國承諾針對人類改變臭氧層的活動採取普遍措施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中國於1989年9月11日加入該公約。同年12月10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背景

臭氧層受到破壞臭氧層受到破壞

1976年,聯合國環境署(UNEP)理事會第—次討論了臭氧層破壞問題。在UNEP和世界氣象組織(WMO)設立臭氧層協調委員會(CCOL)定期評估臭氧層破壞後,1977年召開了臭氧層專家會議。1981年開始就淘汰破壞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協定進行政府間的內部討論,並於1985年3月制訂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年《維也納公約》鼓勵政府間在研究、有計畫地觀測臭氧層、監督CFCs的生產和信息交流方面合作。

該公約在前言中指出,臭氧層破壞給人類帶來了潛在影響,並根據《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的原則,呼籲各國採取預防措施,使本國內開展的活動不要對全球環境造成破壞。同時呼籲各國加強該領域的研究。該公約在前言中指出在保護臭氧層中應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和要求,這實際上暗示了發達和開發中國家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上的合作原則,即1992年聯合國環發大會所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宗旨

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各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控制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臭氧層的人類活動,以免受到由此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主要內容

《維也納公約》《維也納公約》

1、該公約在一般義務條款中,要求各國採取法律、行政、技術等方面措施保護人們健康和環境,減少臭氧層破壞的影響。

2、對各國加強研究,信息交換提出要求。

3、對公約通過有關議定書和修改有關附錄作出了具體規定。

4、確定了締約國大會為公約的決策機制。公約締約國會議現在每三年召開一次,並同議定書締約國會議一同召開。

基本條款

維也納公約維也納公約

公約對締約方提出如下要求:

1、通過有系統地觀察、研究和資料交流,從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評價人類活動對臭氧層的影響,以及臭氧層的變化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2、採取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從事合作,協調適當的政策,以便對本國的某些人類活動,在已經或可能改變臭氧層而造成不利影響時,加以控制、限制、削減或禁止;

3、從事合作,制訂執行本公約的商定措施、程式和標準,以期通過有關控制措施的議定書和附屬檔案。

中國加入公約

中國政府認為《公約》的宗旨是積極的,於1989年9月11日正式提出加入《公約》,並於1989年12月10日生效。

意義

該公約的通過和簽署的重要意義就在於國際社會在處理大的全球環境問題上的合作邁出重要一步,為後來處理國際環境問題的一系列立法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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