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考慮到需要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則以鼓舞和指導世界各國人民保持和改善人類環境,茲宣布:
1、人類既是他的環境的創造物,又是他的環境的塑造者,環境給予人以維持生存的東西,並給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會和精神等方面獲得發展的機會。生存在地球上的人類,在漫長和曲折的進化過程中,已經達到這樣一個階段,即由於科學技術發展的迅速加快,人類獲得了以無數方法和在空前的規模上改造其環境的能力。人類環境的兩個方面,即天然和人為的兩個方面,對於人類的幸福和對於享受基本人權,甚至生存權利本身,都必不可缺少的。
2、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係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3、人類總得不斷地總結經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在現代,人類改造其環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話,就可以給各國人民帶來開發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質量的機會。如果使用不當,或輕率地使用,這種能力就會給人類和人類環境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害。在地球上許多地區,我們可以看到周圍有越來越多的說明人為的損害的跡象:在水、空氣、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達到危害的程度;生物界的生態平衡受到嚴重和不適當的擾亂;一些無法取代的資源受到破壞或陷於枯竭;在人為的環境,特別是生活和工作環境裡存在著有害於人類身體、精神和社會健康的嚴重缺陷。
4、在發展中的國家中,環境問題大半是由於發展不足造成的。千百萬人的生活仍然遠遠低於象樣的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他們無法取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住房和教育、保健和衛生設備。因此,發展中的國家必須致力於發展工作,牢記他們優先任務和保護及改善環境的必要。
為了同樣目的,工業化國家應當努力縮小他們自己與開發中國家的差距。在工業化國家裡,環境一般同工業化和技術發展有關。
5、人口的自然增長繼續不斷地給保護環境帶來一些問題,但是如果採取適當的政策措施,這些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民推動著社會進步,創造著社會財富,發展著科學技術,並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不斷地改造著人類環境。隨著社會進步和生產、科學及技術的發展,人類改善環境的能力也與日俱增。
6、現在已達到歷史上這樣一個時刻:我們在決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動時,必須更加審慎地考慮它們對環境產生的後果。由於無知或不關心,我們可能給我們的生活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環境造成巨大的無法挽回的損害。反之,有了比較充分的知識和採取比較明智的行動,我們就可能使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後代在一個比較符合人類需要和希望的環境中過著較好的生活。改善環境的質量和創造美好生活的前景是廣闊的。我們需要熱烈而鎮定的情緒,緊張而有秩序的工作。為了在自然界裡取得自由,人類必須利用知識在同自然合作的情況下建設一個較好的環境。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已經成為人類一個緊迫的目標,這個目標同爭取和平、全世界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兩個既定的基本目標共同和協調地實現。
7、為實現這一環境目標,將要求公民和團體以及企業和各級機關承擔責任,大家平等地從事共同的努力。各界人士和許多領域中的組織,憑他們有價值的品質和全部行動,將確定未來的世界環境的格局。各地方政府和全國政府,將對在他們管轄範圍內的大規模環境政策和行動,承擔最大的責任。為籌措資金以支援開發中國家完成他們在這方面的責任,還需要進行國際合作。種類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因為它們在範圍上是地區性或全球性的,或因為它們影響著共同的國際領域,將要求國與國之間廣泛合作和國際組織採取行動以謀求共同的利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著全體人民和他們的子孫後代的利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

申明信念

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著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
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畫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
3、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再生資源的能力必須得到保持,而且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加以恢復或改善。
4、人類負有特殊的責任保護和妥善管理由於各種不利的因素而現在受到嚴重危害的野生生物後嗣及其產地。因此,在計畫發展經濟時必須注意保護自然界,其中包括野生生物。
5、在使用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資源時,必須防範將來把它們耗盡的危險,並且必須確保整個人類能夠分享從這樣的使用中獲得的好處。
6、為了保證不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必須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質或其它物質以及散熱時其數量或集中程度超過環境能使之無害的能力。應該支持各國人民反對污染的正義鬥爭。
7、各國應該採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來防止海洋受到那些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損害生物資源和破壞海洋生物舒適環境的或妨害對海洋進行其它合法利用的物質的污染。
8、為了保證人類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為了在地球上創造那些對改善生活質量所必要的條件,經濟和社會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9、由於不發達和自然災害的原因而導致環境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問題。克服這些問題的最好辦法,是移用大量的財政和技術援助以支持開發中國家本國的努力,並且提供可能需要的及時援助,以加速發展工作。
10、對於發展中的國家來說,由於必須考慮經濟因素和生態進程,因此,使初級產品和原料有穩定的價格和適當的收入是必要的。
11、所有國家的環境政策應該提高,而不應該損及開發中國家現有或將來的發展潛力,也不應該妨礙大家生活條件的改善。各國和各國際組織應該採取適當步驟,以便就應付因實施環境措施所可能引起的國內或國際經濟後果達成協定。
12、應籌集資金來維護和改善環境,其中要照顧到開發中國家的情況和特殊性,照顧到他們由於在發展計畫中列入環境保護項目而需要的任何費用,以及應他們的請求而供給額外的國際技術和財政援助的需要。
13、為了實現更合理的資源管理從而改善環境,各國應該對他們的發展計畫採取統一和協定的做法,以保證為了人民的利益,使發展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需要相一致。
14、合理的計畫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
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
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
17、必須委託適當的國家機關對國家的環境資源進行規劃、管理或監督,以期提高環境質量。
18、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必須套用科學和技術以鑑定、避免和控制環境惡化並解決環境問題,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
20、必須促進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國內和國際範圍內從事有關環境問題的科學研究及其發展。在這方面,必須支持和促使最新科學情報和經驗的自由交流以便解決環境問題;應該使發展中的國家得到環境工藝,其條件是鼓勵這種工藝的廣泛傳播,而不成為發展中的國家的經濟負擔。
21、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的主權;並且有責任保證在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
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
23、在不損害國際大家庭可能達成的規定和不損害必須由一個國家決定的標準的情況下,必須考慮各國的現行價值制度和考慮對最先進的國家有效,但是對開發中國家不適合和具有不值得的社會代價的標準可行程度。
24、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應當由所有的國家,不論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合作精神來加以處理,必須通過多邊或雙邊的安排或其它合適途徑的合作,在正當地考慮所有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的情況下,防止、消滅或減少和有效地控制各方面的行動所造成的對環境的有害影響。
25、各國應保證國際組織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起協調的、有效的和能動的作用。
26、人類及其環境必須免受核武器和其它一切大規模毀滅性手段的影響。各國必須努力在有關的國際機構內就消除和徹底銷毀這種武器迅速達成協定。
20世紀50、60年代可以說是工業發展,公害泛濫的年代。接障而來的環境公害事件在震驚了世界的同時,也動搖了人們對地球肆意恣難的信念,迫使人們不得不反省,人類究竟應該怎樣對待自然環境,怎樣對待地球。

相關內容

1972年6月5日,第一次國際環保大會——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世界上133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國家的1300多名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這是世界各國政府共同探討當代環境問題,探討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的第一次國際會議。會議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簡稱《人類環境宣言》或斯德哥爾摩宣言》)和《行動計畫》,宣告了人類對環境的傳統觀念的終結,達成了“只有一個地球”,人類與環境是不可分割的“共同體”的共識。這是人類對嚴重複雜的環境問題作出的一種清醒和理智的選擇,是向採取共同行動保護環境邁出的第一步,是人類環境保護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
這次會議的主要成果在於達成了以下四項協定:①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②確定了擴大的國際行動計畫;③在肯亞首都奈洛比設立常設的環境秘書處;④設立一項1億美元的環境基金,以滿足會後5年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
根據這次會議的精神,同年召開的聯合國第27屆大會把每年的6月5日定為“世界環境日”。每年在此期間,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都要舉行紀念活動,發表“環境狀況年度報告書”,表彰“全球5O0佳”,並為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分別設定一個主題,作為會議的指導方針。
中國政府也派代表團參加了本次會議,並在會議檔案上籤了字,承諾要與各國合作來共同解決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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