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又稱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1972年6月16日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全體會議於斯德哥爾摩通過。該宣言是這次會議的主要成果,闡明了與會國和國際組織所取得的七點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項原則,以鼓舞和指導世界各國人民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來自113個國家的政府代表和民間人士就世界當代環境問題以及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等問題進行了研討,制定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造福全體人民,造福後代而共同努力。

宣言通過

(圖)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這是世界各國政府共同討論當代環境問題、探討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的第一次國際會議。6月16日第21次全體會議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簡稱《人類環境宣言》),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造福全體人民,造福後代而共同努力。 為引導和鼓勵全世界人民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宣言》鄭重宣布會議提出和總結的7個共同觀點,26項共同原則。 敘述了對環境問題的看法和態度,規定了保護環境,別是保護自然資源的要求。這一宣言是維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的——個綱領性檔案,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民,特別是第三世界各國人民改善和保護人類環境的強烈願望和主張。中國代表參加廠宣言的制定,並為確保各國際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協調作用做了很大努力。

共同觀點

(圖)《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
《宣言》首先列舉了共同觀點:
①人是環境的產物,也是環境的塑造者。由於當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人類已具有以空前的規模改變環境的能力。自然環境和人為環境對於人的福利和基本人權,都是必不可少的。
②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關係到各國人民的福利和經濟發展,是人民的迫切願望,是各國政府應盡的責任。
③人類總是要不斷地總結經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人類改變環境的能力,如妥善地加以運用,可為人民帶來福利;如運用不當,則對人民和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現在地球上許多地區出現日益加劇危害環境的跡象,在人為環境,特別是生活和工作環境中也已經出現了有害人體身心健康的重大缺陷。
④在開發中國家,多數的環境問題是發展遲緩引起的。因此,它們首先要致力於發展,同時也要顧到保護和改善環境。在工業已開發國家,環境問題一般是由工業和技術發展產生的。
⑤人口的自然增長不斷引起環境問題,因此要採取適當的方針和措施,解決這些問題。
⑥當今的歷史階段要求世界上人們在計畫行動時更加謹慎地顧到將給環境帶來的後果。為了在自然界獲得自由,人類必須運用知識,同自然取得協調,以便建設更良好的環境。為當代和子孫後代保護好環境已成為人類的迫切目標。這同和平、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目標完全一致。
⑦為達到這個環境目標,要求每個公民團體機關企業都負起責任,共同創造未來的世界環境。各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大規模的環境政策和行動負有特別重大的責任。對於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由各國進行廣泛合作,由國際組織採取行動。

共同原則

(圖)1972年6月5日~16日,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

1972年6月5日~16日,聯合國在瑞典首都

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

在上述共同觀點的指導下,《宣言》提出26項共同原則,歸納起來,有以下8個方面:

①人人都有在良好的環境裡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見環境權),同時也有為當今和後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神聖職責。要支持各國人民進行反污染的正當鬥爭,要譴責種族隔離和歧視、殖民及其他形式的壓迫和外國統治的政策。要求全部銷毀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使人類及其環境免遭這些武器的危害。
②保護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包括空氣、水、土地和動植物,特別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樣品以及瀕於滅絕的野生生物。保護大自然。保護海洋。對於可更新資源不可更新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在規劃時要妥善安排,以防將來資源枯竭。有毒物質排入環境應以不超出環境自淨能力為限度。
③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是人類謀求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改善生活素質的必要條件。一切國家的環境政策都應增進開發中國家現在和將來的發展潛能。鼓勵各國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以補充這些國家自己的努力。推進發展工作,要針對開發中國家的情況和特殊需要,提供援助以保護和改善環境。
④各國在從事發展設計時要統籌兼顧,務使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相互協調。在從事人類居住地和城市規劃設計時要避免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以謀求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必須指定適當的國家機關負責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素質。
⑤因人口自然增長過快或人口過分集中而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區域,或因人口密度過低而妨礙發展的區域,有關政府應採取適當的人口政策。
⑥一切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應倡導環境科學的研究和推廣,互相交流經驗和最新科學資料。鼓勵向開發中國家提供不造成經濟負擔的環境技術。
⑦依照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也負有義務,不致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對他國和他地造成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應規定出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法準則。
⑧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國家不論大小,以平等地位本著合作精神,通過多邊和雙邊合作,對所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加以有效控制或消除,妥善顧及有關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各國應確保各國際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有效和有力的協調作用。

共同信念

(圖)《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世界環境日
1. 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同志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
2. 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其中包括空氣、、土地、植物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畫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
3. 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再生資源的能力必須得到保護,而且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加以恢復或改善。
4. 人類負有特殊的責任保護和妥善管理由於各種不利的因素而現在受到嚴重危害的野生動物後嗣及其產地。因此,在計畫發展經濟時必須主意保護自然界,其中包括野生動物。
5. 在使用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資源時,必須防範將來把它們耗盡的危險,並且必須確保整個人類能夠分享從這樣的使用中獲得的好處。
6. 為了保證不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必須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質或其它物質以及散熱時其數量或集中程度超過環境能使之無害的能力。應該支持各國人民反對污染的正義鬥爭。
7. 各國應該採取一切可能的步驟來防止海洋受到那些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損害生物資源和破壞海洋生物舒適環境的或妨害對海洋進行其它合法利用的物質的污染。
8. 為了保證人類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為了在地球上創造那些對改善生活質量所必要的條件,經濟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9. 由於不發達和自然災害的原因而導致環境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問題。克服這些問題的最好辦法,是移用大量的財政和技術援助以支持開發中國家本國的努力,並且提供可能需要的及時援助,以加速發展工作。
10. 對於發展中的國家來說,由於必須考慮經濟因素和生態進程,因此,使初級產品和原料有穩定的價格和適當的收入是必要的。
11. 所有國家的環境政策應該提高,而不應該損及開發中國家現有或將來發展潛力,也不應該妨礙大家生活條件的改善。各國和各國際組織應當採取適當步驟,以便應付因實施環境措施所可能引起的國內或國際的經濟後果達成協定。
12. 應籌集基金來維護和改善環境,其中要照顧到開發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特殊性,照顧他們由於在發展計畫中列入環境保護項目的任何費用,以及應他們的請求而供給額外的國際技術和財政援助的需要。
13. 為了實現更合理的資源管理從而改善環境,各國應該對他們的發展計畫採取統一和協的做法,以保證為了人民的利益,使發展同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需要相一致。
14. 合理的計畫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
15. 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
16. 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
17. 必須委託適當的國家機關對國家的環境資源進行規劃、管理或監督,以期提高環境質量。
18. 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必須套用科學和技術以鑑定、避免和控制環境惡化並解決環境問題,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19. 為了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對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
20. 必須促進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國內和國際範圍內從事有關環境問題的科學研究及其發展。在這方面,必須支持和促使最新科學情報和經驗的自由交流以便解決環境問題;應該使發展中的國家得到環境工藝,其條件是鼓勵這種工藝的廣泛傳播,而不成為開發中國家的經濟負擔。
21. 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資源的主權;並且有責任保證在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
22. 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和賠償問題的國際法。
23. 在不損害國際大家庭可能達成的規定和不損害必須由一個國家決定的標準的情況下,必須考慮各國的價值制度和考慮對最先進的國家有效,但是對開發中國家不適合或具有不值得的社會代價的標準可行程度。
24. 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餓國際問題應當由所有的國家,不論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合作精神來加以處理,必須通過多邊或雙邊的安排或其它合適途徑的合作,在正當地考慮所有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的情況下,防止、消滅或減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動所造成的對環境的有害影響。
25. 各國應保證國際組織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起協調的、有效的和能動的作用。
26. 人類及其環境必須免受核武器和其它一切大規模毀滅性手段的影響。各國必須努力在有關的國際機構內就消除和徹底銷毀這些種武器迅速達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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