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利維坦》

《利維坦》是英國機械唯物主義哲學家T.霍布斯的代表著作。書中強調指出,統治者的權力是不受契約限制的,國家權力不可分割,不可轉讓。這種君主專制主義學說具有反民主的性質,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用人的眼光來觀察國家問題,具有反封建的意義。

基本信息

簡介

《利維坦》《利維坦》

《利維坦》一書把國家比喻為一種動物——利維坦,讓無生命的事物具有了生命,讓抽象的事物變得具體。《利維坦》的構思表明,霍布斯的思考是有力度的思考,是堅忍的思考。這種思考品質正是我們現代人所缺少的,而沒有這種思考品質,要想把人世看透簡直是不可能的。《利維坦》是西方近代第一部系統闡述國家學說的經典著作,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霍布斯在書中所闡述的思想,在西方被稱為“霍布斯主義”。而他作為政治思想家的名望也主要來自於這部傑作。

《利維坦》是17世紀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一部重要的政治學著作。“利維坦”是《聖經》中提到的一種力大無比的海獸名稱的音譯,霍布斯借用這個名稱命名自己的著作,旨在比喻一個強大的國家。

無論從法律、政治還是哲學的角度來看,英國的托馬斯•霍布斯無疑是17世紀歐洲最偉大的思想家之一。他對人類本性的闡釋,對法律與國家理論的建構,對近代自然法的發展產生了劃時代的歷史意義。霍布斯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最傑出的思想家之一,他親眼目睹並且親身參與了17世紀英國發生的所有重大的歷史事變。

如果說我們可以把霍布斯的思想看做英國和歐洲在這個政治風雲變幻、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時代的一面鏡子,那么《利維坦》則是啟動這面鏡子的咒語。《利維坦》曾被列入領袖必讀的100本名著之一,併名列世界十大政治書籍之首。然而,這還只是它在當今世界的風光。在19世紀的歐洲,它被作為王室教育的基礎教材,亦是國王日常必讀書籍之一。

主要內容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開宗明義宣布了作者的徹底唯物主義自然觀和一般的哲學觀點,聲稱宇宙是由物質的微粒構成,物體是獨立的客觀存在,物質永恆存在,既非人所創造,也非人所能消滅,一切物質都於運動狀態中。第二部分是全書的主腐朽,主要描述自然狀態中人們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權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於是出於人的理性,人們相互間同意訂立契約,放棄各人的自然權利,把它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人或集體能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統一為一個人格;大家則服從他的意地誌,服從他的判斷。第三部分《論基督教國家》旨在否認自成一統的教會,抨擊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權的大權。第四部分《論黑暗的王國》,其主要矛頭是針對羅馬教會,大量揭發了羅馬教會的腐敗黑暗、剝削領婪的種種醜行劣跡,從而神的聖潔尊崇,教會的威嚴神秘,已經在霍布斯的筆下黯然失色。

相關背景

《利維坦》《利維坦》

《利維坦,或教會國家和市民國家的實質、形式和權力》。1651年在倫敦用英文出版。書名是《聖經》中提到的一種巨大海獸名稱的音譯,藉以表示國家具有威懾一切的權力。全書分4篇:第一篇“論人”,他將人的生命看作一種機械的運動,認為趨利避害、自我保存是人生命運動即人性的根本原則。在沒有任何政治權威的自然狀態中,人們為了私利而爭鬥,呈現出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

第二篇“論國家”,主要論述自然狀態中的人出於對死亡的畏懼,在理性指引下,相互間訂立契約,放棄個人的自然權利,把它交付給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會議,從而組成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本質,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分割的,臣民對主權者必須絕對服從,但又強調國家的作用在於保護個人的安全。

第三篇“論基督教國家”和第四篇“論黑暗王國”,主要揭露羅馬教會的腐敗墮落,抨擊教皇侵犯世俗權力的行徑,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權服從王權的主張。《利維坦》是近代西方第一部系統闡述國家學說的著作。書中的無神論、人性論、社會契約論和國家的本質、作用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很大的影響。1649年,查理一世國王被送上了斷頭台,英國廢除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國。

英國政治形勢的發展,為《利維坦》的寫作提供了更為充實的材料。比起霍布斯的前兩本政治論著來說,《利維坦》的內容更為豐富,論證更為詳盡,語氣也更為激烈。霍布斯作為政治思想家的名望主要來自於這部傑作。1651年,經過十一年的流亡生活,霍布斯回到了克倫威爾統治下的英國。霍布斯的政治主張恰逢其時,他的名著《利維坦》很快便在倫敦出版了。這是他第一次公開在英國發表的著作。

目錄

《利維坦》《利維坦》

引言
第一部分論人類
第一章論感覺
第二章論想像
第三章論想像的序列或系列
第四章論語言
第五章論推理與學術
第六章論自覺運動的內在開端——(通稱激情);以及表示這些開端的術語
第七章率討論的終結或決斷
第八章論一般所謂的智慧之德以及其反面的缺陷
第九章論各種知識的主題
第十章論權勢、身價、地位、尊重及資格
第十一章論品行的差異
第十二章論宗教
第十三章論人類幸福與苦難的自然狀況
第十四章論第一與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約法
第十五章論其他自然法
第十六章論人、授權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第二部分論國家
第十七章論國家的成因、產生和定義
第十八章論按約建立的主權者的權利
第十九章論幾種不同的按約建立和國家和主權的繼承問題
第二十章論宗法的管轄權與專制的管轄權
第二十一章論臣民的自由
第二十二章論臣民的政治團體和私力團體
第二十三章論主權者的政務大臣
第二十四章論國家的營養與生殖
第二十五章論建議
第二十六章論民約法(市民法)
第二十七章論罪行、宥怒與減罪
第二十八章論賞罰
第二十九章論國家致弱或解體的因素
第三十章論主權代表者的職責
第三十一章論自然的上帝國(天國)
第三部分論基督教體系的國家
第三十二章論基督教體系的政治原理
第三十三章論《聖經》篇章的數目、年代、範圍、根據和註疏家
……
第四部分論黑暗的王國
綜述與結論

精彩解析

霍布斯的《利維坦》霍布斯的《利維坦》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論人類》。開宗明義的宣布了作者的徹底的唯物主義自然觀和一般的哲學觀點。他聲稱宇宙是由一些看不見的微粒組成,物體是看不見的客觀實在,物質是永恆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一切物質都是處在不停的運動之中。接著霍布斯又提出,決定人的行為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種是無意識的運動,一種是有意識的活動。後者的產生是出於人們的想像,當它是向著人所希望的目標發展時被稱為欲望,而離開人所不希望的目標時被稱作反感。霍布斯認為,世界本不存在所謂好與壞,只不過是人們對於他所希望或者厭惡的事物的一種稱謂。

他把人性分解成為一系列的基本情感,如喜悅、痛苦、恐懼、期望、憤怒和野心。他相信,通過對這些情感進行不同的組合,完全可以確定和揭示人類的所有行為。從上述前提出發,霍布斯得出結論認為,由於人天生具有延續生命和躲避死亡的“慣性”,所以他們必然為生存而相互爭鬥。在對這一結論進行論證的過程中,霍布斯為他的理論增加了兩個附加的假設,一個是自然和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另一個是人的能力在各方面的大體的平等。自保、生存的自然本能使人自私自利、工具、貪婪、殘暴無情,人與人互相敵視、防範,互相討伐、征戰不已,就像狼和狼一樣處於可怕的自然狀態之中。

霍布斯認為在人類社會中,每一個人維持自己的生存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權勢,“人的權勢普遍來講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由於霍布斯相信人都具有一種保護其生存的如同物理世界中的慣性一樣的欲望,所以自然的結論就是他們會不斷地追求權勢。“因此,我首先作為全人類共有的普遍傾向提出來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後己、永無休止的權勢欲。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並不永遠是人們得隴望蜀,希望獲得比現己取得的快樂更大的快樂,也不是他不滿足一般的權勢,因為他不事多求就會連現有的權勢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也就是說,彼此爭鬥已經成為人的天性:“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發現: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一種原因是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是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則是人為了求名譽而進行侵犯。”

顯然,在沒有任何外在約束的情況下,這樣一種不可能有任何止境的爭鬥將變為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這樣一種戰爭將使文明不存,生命無保。霍布斯相信,在世界的許多地方,人們自然是如此生活的,在國家與國家之間,顯然就更是這樣一種狀況。在這裡他為他的理論又增加了一條假設,即人類是有理性的動物,正是這種理性的存在才使人們不至於在這種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中相互殘殺殆盡,而是想出種種辦法來獲得相互保全。“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畏懼,對舒適生活所必需事物的欲望,以及通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為自然律……”因為在霍布斯看來,“自然律是理性所發現的戒條或一般法則。這種戒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

霍布斯從他的人性假設出發,引申出了人們為相互保證一種和平和安全的生活而必須遵守的一系列的自然律,其中包括力求和平、在別人也願意的前提下必要時為和平放棄自己所具有的權力、信守契約、有恩必報、合群、寬恕、不以惡抗惡、尊重他人、平等、謙遜、秉公辦事、服從公斷等等。但是,霍布斯亦指出,雖然這些自然律基於人類的理性,但是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使它們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遵守。第一個原因是“不以強力防衛強力的信約永遠是無效的,”第二個方面是在自然狀態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裁判者,在糾紛中每一個人同時又是自己的法官,這就使對糾紛進行客觀公正的裁判成為不可能。因此,儘管人們渴望和平與安全,但不脫離自然狀態,和平和安全便沒有真正的保障。

第二部分,《論國家》。霍布斯相信,人類唯一的出路在於以相互訂立契約的方式彼此放棄在自然狀態下屬於自己的所有權利與力量,把它們轉交給一個客觀的超然的實體,讓它來保障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同時也就自然而然的引出了這個實體同時也是本書的主角---國家,亦即是“偉大的利維坦”。

霍布斯認為,國家建立之後,接受委託的一方便成為主權者。霍布斯根據前面所提出的自然法的原則,具體列舉了主權者根據契約所擁有的地位和權力,包括人們不經其同意不能訂立新的契約;由於產生主權者的契約時授權者們之間訂立的而不是一種授權者與接受者之間的契約,所以這種契約不能被取消;少數必須服從已訂立契約的多數;被統治者必須服從主權者的任何決定;主權者不能被處死;主權者有權決定人們的思想和言論。同時他也強調主權的至高無上和不可讓渡,這不僅僅是一種理論上的推衍,也是他對當時英國政治認識的結果。

霍布斯所設計的社會契約的一個根本的特點是這種契約的單向性,它只對訂立契約而成為被統治者的人具有約束力,而由此產生的主權者卻可以擁有幾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人們既然建立政府就不能加以推翻,甚至不能加以改變,因為否則就是不守信約而違背了自然法。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幾乎沒有任何對政府進行控制和監督的可能性,也談不上任何的自由,因為連他們的思想言論都要受到嚴密的控制。甚至連霍布斯自己也承認這種控制的殘酷,但他堅信在自由但充滿危險和不自由但是享受安全與和平的兩條道路上人類出於生存的本性只能選擇後者。這樣,在邏輯上霍布斯給主權者一個限制,就是必須保障被統治者的和平和安全,否則被統治者就可以不服從主權者的統治。

第三部分,《論基督教體系德國家》。在此部分中,霍布斯抨擊教皇不應該掌握超越世俗政權的大權。在霍布斯所處的時代,教會自成一統,他們不僅用宗教束縛人們的思想,還妄想運用手中掌握的教權去干預世俗政權,引起了許多爭議。霍布斯否認教會對世俗政權的控制權,認為教會必須臣服於世俗政權,並且只能作為政權的一種輔助機構,從而根本否認了“教皇無過說”!

霍布斯花了整整11個章節來分析基督教及其《聖經》,在深刻闡明了基督教的產生根源、理論基礎的基礎上,霍布斯重點對教權進行了剖析,指出基督教意義上的國不在今昔,因此,“代他傳道的人除非是國王,否則就不能以基督的名要求人們服從。因為如果至高的王的君尊之權不在今世,那么他的臣屬官員又有什麼權利要求人們服從呢?”霍布斯認為,“基督的使者的任務只是使人們想相信並信仰基督,但是信仰並不能依靠強制或命令”,從而在理論上論證了教皇無權干涉世俗政權主權者的信仰,更不能因為主權者的信仰問題而干涉世俗政權的事務。

霍布斯認為“當人們在上帝的名義下接受命令時,許多時候都不知道這命令究竟是出自上帝,還是發布命令的任在濫用上帝的名義以謀一己之私。”在這樣的懷疑下,人們在面臨對上帝的服從還是對世俗主權者的服從時便有了選擇的依據。教會藉以宣傳教義的《聖經》成了霍布斯批駁教會最好的理論根源。我們知道,《利維坦》是一部關於國家學說的宏篇巨著,但是霍布斯出於當時的時代背景,花了這么大的篇幅去研究《聖經》,去批判天主教會,並不是偏離了自己的寫作主旨。透過他對《聖經》長篇累牘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霍布斯對於教會幹預世俗政權而引起的紛爭與動亂是多么的不滿,他認為《聖經》本身是無過的,有過的而是“那些只會為自己的利益打算的人”,他們沒有考慮到《聖經》中的真義,而是斷章取義的從隻字片語中推斷出他們所需的對他們有利的東西!

第四部分,《論黑暗的王國》。如果說本書的第三部分還只是對教會的某些牽強的理念進行諷刺性的批評得話,那么第四部分則將尖銳的匕首直插羅馬教會的身體。霍布斯不惜筆墨的大量揭發了羅馬教會的黑暗行徑,他們的剝削貪婪和腐敗。教會創立以來,到處挑撥離間,導致世俗政權互相傾軋,互相排擠,“在自己的命運途中稍一遇到崎嶇或在他人每有小突出之時便那樣踉蹌跌絆”,教會甚至豢養了一大群的教士和其他聖職人員,“以致遇有必要時,僅僅在他們這種人之中就可以徵集一支足夠強大的軍隊,足以讓教會的好戰者用來進行任何一種戰爭,反對本國或外國的國王”。

霍布斯認為教會普遍濫用《聖經》的情形是將聖禮變成符咒或法術,甚至連婚禮履行的宗教儀式也是一種杜撰而應該加以廢除。他出於徹底的唯物主義立場反對教會宣揚的所謂“永生”和“轉世”,他認為不僅是信徒甚至是惡人也是不朽的,人的靈魂會在基督教所謂的天國中成為上帝的臣民,而在世俗世界人們不會永生不朽,死是必然的過程。

在第四十七章,霍布斯直面羅馬教會,列舉了羅馬教會的十二條罪狀,稱教士是“性靈人物和魔鬼的神父”,把教皇比作是“比希伯—妖魔王”,時刻威脅著我們這些常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和世俗政權!

《利維坦》被稱之為“用英語寫成的在政治哲學方面最偉大的,也許是唯一的一部巨著”,霍布斯使政治學既立足於人們對現實的政治世界的經驗觀察,又超越於簡單的經驗的積累,使其具有如同幾何學一般的邏輯力量。另一方面,他又使政治學在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宗教、哲學和倫理學的影響,使之成為一門具有自身獨特的概念體系、邏輯結構以及對其研究對象進行判斷的獨立標準的學科。

但是,由於作者所處時代的限制,他的論述也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除去本書譯者的《出版說明》中指出的那些局限和矛盾主張,霍布斯的寫作手法上存在著問題,為了證明自己言論的正確性,他總是在客觀存在的事物上“雕刻”出自己強加的假設屬性,如假設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以避免無休止的爭戰,把人原始的自律性提高到了相當的高度!過多的假設使他的理論仿佛是靠多根紙柱子支撐的宮殿。同時在將政治和道德分離的同時,他無視“腐敗”對世俗社會民眾“生存權”的威脅,一方面他抨擊教會對世俗社會做出的黑暗行徑,諷刺議會的低效率和朝令夕改,另一方面他卻無視君主的寵臣的腐敗會帶來的“爛蘋果”效應,天真的相信腐敗只是發生在君主的寵臣身上,人類社會尤其是中國社會漫長的專制封建現實無情的嘲笑了他的觀點。

相關評論

《利維坦》《利維坦》

近年來,隨著“古今中西”問題再度熱化和政治哲學的日益流行,學人對於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探究也不斷深化。王利的霍布斯研究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進行的。其成果《國家與正義:利維坦釋義》處理的對象是《利維坦》,核心論題是“為什麼是利維坦?”作者以政治的道德基礎這一視角切入《利維坦》,闡釋“利維坦”,其“研究意圖是在霍布斯的寫作中發現普遍有效的教誨”。但細心的讀者自然會發現,該書的副標題是“利維坦釋義”,而非“《利維坦》釋義”。如果這並非是作者和編輯的疏忽的話,那么我們就必須通過文本細讀來理解標題乃至全書的意涵所在。

該書可以按照標題自然地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論述“國家”,即絕對主權的自身結構與目的,後一部分論述“正義”,即主權國家的道德基礎。“對‘為什麼是利維坦’的提問就是探究這一正當政治秩序的可能性,從邏輯上,我們可以將之化解為兩個子問題,‘利維坦是什麼’和‘利維坦的道德基礎是什麼’”。作者在這兩個部分的核心論題是:在政治上,利維坦是絕對的;在道德上,利維坦是正義的。總而言之,利維坦是一個融合了絕對主權的政治因素和自然權利的道德基礎的“烏托邦”。

表面上看來,神學政治議題並未構成為作者一書的主體部分,但卻是理解其實質意圖不可規避的紅線。概言之,利維坦是集中了人、神、王的三位一體,具有自然、人為和神聖的三重維度,承載了法律、政治和神學的三種基礎,因此,利維坦的政治結構和道德基礎,或者說它的終極正當性,是建立在整個基督教文明的源流、脈絡和變異的基礎上的。

作者之所以處理利維坦的道德基礎這一問題,正是為了通過利維坦的道德基礎問題揭示利維坦的文明傳統背景,正是為了通過近代政治的正當性構成追溯西方文明的“大傳統”。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可以理解,為什麼這本書的名字叫做“利維坦釋義”,而非“《利維坦》釋義”。該書的論證進路是從政治學到神學,再到倫理學和認識論。其突出的特點是,強調了政治對於神學、道德哲學和認識論的優位性。換個角度來看,該書突出了利維坦這一政治體在政治理論中的核心性,哲學(倫理學和認識論的概括性說法)、神學都圍繞這個核心而運轉。

由此可見,《國家與正義》一書就不是,或者不僅僅是一部政治思想史的著作,而是一部政治理論的著作。這種政治理論雖然脫胎於《利維坦》,但卻著力於利維坦,著力於利維坦背後的西方政治文明主流。《國家與正義》中的政治理論就不僅僅是“關於政治的理論”,而恰恰就是“政治的理論”。《利維坦》或許是哲學玄思產生的烏托邦,但利維坦卻是實實在在的政治現象和現代政治的基礎。由此,我們大致可以回答本文開頭所提出的懸念:如果霍布斯想用《利維坦》來教育利維坦的話,那么作者是在用《利維坦》來闡釋利維坦。這部“政治的理論著作”闡釋的是作為近代政治之發端的“利維坦”,而不僅僅是《利維坦》。眾所周知,古今中西概莫能外的一個道理在於,“政治的理論”從來都是“政治的”。

進而言之,基於《利維坦》而不限制在《利維坦》中的利維坦政治理論,背後乃是有著更為深厚的現實政治考慮。在《國家與正義》的全書中,作者不時流露出對於利維坦政治理論“通經致用”的期望。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國家與正義》中對《利維坦》的嚴密疏證才不僅僅是疏證,並且,正是由於“通經致用”的考慮,才需要嚴密疏證和文本功夫,才不至於停留在介紹和導讀的層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作者在結論中不時地質疑利維坦的基督教文明道德基礎,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國家與正義》的基礎之上,中國學人或許能夠尋找可供彌補甚至替代基督教文明傳統的道德基礎,來建立更好的利維坦。簡而言之,“利維坦中國化”乃是《國家與正義》一書主題中的應有之義。而只有在政治實踐上將利維坦予以中國化,才能夠使得作者的研究不僅僅超越“《利維坦》釋義”,同時超越“利維坦釋義”。這或許是自魏源《海國圖志》以來諸輩先賢“建設主人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政治成熟”的使命對我們提出的新的要求和期望。

政治思想評價

霍布斯的《利維坦》霍布斯的《利維坦》

托馬斯·霍布斯,是英國政治學家、哲學家,是近代第一個在自然法基礎上系統發展了國家契約學說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他的《利維坦》是一部體系完備、內容翔實、論證嚴密的學術著作,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產生過廣泛和深遠的影響,該書被譽為可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相媲美。霍布斯生活於政治、宗教激烈鬥爭的革命年代。他在政治上倡導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性本惡,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彼此敵視,出於理性而締約立國,把包括財產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權利交與一個主權者。這種“君權人授”學說適應資產階級反封建需要,但他又提出絕對主權論,即主權不在於其歸屬,而在於其不可分割地持有,因此霍布斯被認為是“王權至上”的君主專制擁護者。

首先,“利維坦”是《聖經》中提到的一種力大無比的海獸名稱。霍布斯借用這個名稱命名本書,旨在比喻一個強大的國家。這本書的中心內容是依據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論述國家的起源和本質,論證資產階級的君主專制主義和中央集權主義。但作者認為,國家是一種“人造物體”,是模仿“自然人”而創造出來的。因此,作者在論述國家之前,先對人本身作了說明。他認為,人和其他“自然物體”一樣服從統一的機械運動規律。他正是依據這種機械論的觀點,去解釋人的生理活動、心理活動、道德現象,並進一步說明國家。霍布斯在第一部分“論人類”,主要闡述國家學說的理論基礎,即機械唯物主義和人性論。他認為最大的善是保全生命,最大的惡是死亡。由此,他斷言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趨樂避害,永無休止地追求個人利益。自我保存是人類一切活動的根本法則和動力。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主要談及自然法、社會契約和國家的產生以及主權者的權利和臣民的自由這三個方面的內容。下面從這三個方面談一下理解與體會。

1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在霍布斯的理解中,人的本性是趨利避害,無休止地追求個人利益、追求權力。整個政治哲學就是要從這種自私的競爭中推導出道德和社會秩序來。這與亞里士多德的古典政治學設立崇高的政治理想是完全不同的。霍布斯考慮的是從人的現實出發,也就是從人的自然天性中來考慮政治生活的目標和特性。因此,他提出了“自然狀態”的理論,每個人生來“對每一個事物都具有權利,甚至對彼此的身體也是這樣”。這種自然的平等給人以同等實現目的的希望,每個人都尋求生存和自我保護。但是,每個人都希望獲取同一個東西而又不能同時獲得時,便會導致與他人的競爭。在人們的生活中,導致人們爭鬥的還不止競爭;出於安全考慮,人們會相互猜疑;出於維護榮譽和名聲,也會同他人發生衝突。由此,霍布斯得出一個結論,如果沒有一個共同的權力讓大家共同服從,則人的自然狀態就是一種戰爭狀態。人們不可能長久處於這種狀態,勢必要擺脫這種人人自危的狀況。為此霍布斯指出,只有組織社會和建立國家,才能得到和平和文明。人們要用一種更為方便易行的方法來保持和平。理性必須說明自我保護的基本欲望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得到實現。只有接受大家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才能避免戰爭,確保和平。這種和平條件也就是霍布斯所說的“自然法”。

“自然法”被認為是理性所頒布的命令,它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也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有利生命保全的事情。自然法的基礎在人自身的理性,他將尋求形成國家以保全自己,而自然法則提供了形成國家的條件。一方面,人是自私的,以自我為中心,自我關懷;但另一方面,理性即自然法,它可以指向規則,可以處理各種力量的組合,創造人為的物體,即國家。以自然法來理性地控制人的自然本能,這種追求的結果就是國家。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提出了許多種自然法,最基本的是: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時,就應當力求和平;在不能和平時,他尋求並利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幫助來保衛我們自己。自然法就是要尋求和平,同時盡一切手段保護我們自己。由此霍布斯得出第二條自然法:當一個人為了和平與自衛的目的認為必要時,會自願放棄這種對一切事物的權利,而自己保留的權利將與他人對自己所具有的權利相當。當然人們這么放棄權利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只是為了對自己有好處。當人們為保護和平而準備相互放棄一部分權利時,這時就涉及到了“契約”問題。霍布斯對“契約”的定義是:“權利的相互轉讓就是人們所謂的契約。”第三條自然法就是關於“契約”的,“所訂契約必須履行”,沒有這一條,“契約徒有虛文,而所有的人對一切事物的權利也會仍然存在,他們也會仍然處在戰爭狀態中”。失約、不履行信約就是非正義,顯而易見,契約的產生要求執行、要求保障。

2社會契約和國家的產生
人們希望生存、和平,但在戰爭的自然狀態中,人不能實現這一目的。自然法靠自身並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除非有外力加入,強制人們服從。霍布斯說:“沒有武力,契約便是一紙空文。”因此,必須有一共同的權力來執行這一權利,這意味著“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於是要有那么一個“人格”,這個人能代表他人的意見和行為。這一人格是大家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每一個人都向其他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予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這一點辦到之後,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稱為國家。偉大的“利維坦”就此誕生,我們所獲得的和平和保護就從它那裡得來。那么建立起這樣一個人格的作用何在呢?霍布斯的回答是:“這就是一個人格,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於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

霍布斯沒有說眾人構成這個人格,而是說在這個人格中人們相互結合,無論是個體或集體,他們都轉移了他們的權利給這個人格。因此國家的本質是根據人們的授權,運用受託的權利與力量,保障社會契約中的每個人的安全、和平,通過威懾組織大家對內謀求和平,對外抗禦外族。這一人格就被稱為主權者,其他人被稱為臣民。通過建立國家,自然人變成了主權者的臣民。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主權者本身並不是契約的一部分,主權者是由眾人的契約得出的,而不是主權者與其他人訂約而得出的。這使霍布斯很容易地強調主權者權力的獨特本質。如果主權者是契約的一方,主權者就沒有足夠的力量,因為所有的權力也要針對他自己。契約一旦存在就需要強制力量來保障它,否則中間又會發生混亂。儘管主權者不是契約的一部分,但它源於契約。霍布斯不是君權神授論者,但他推崇君主制。但就主權者的起源而言,可以是君主制、民主制或貴族制。“這三種國家的差別不在於權力的不同,而在於取得和平與人民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別。”然而無論主權者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當然,在霍布斯的眼中,無限權力的國家是一種不得不有的禍害。他說,“像這種一種無限的權力,人們也許會覺得有許多不良的後果,但缺乏這種權力的後果卻是人人長久互相為戰,更比這壞多了。”“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對全體人民普遍發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隨內戰而來的慘狀和可怕的災難相比起來或者跟那種無人統治,沒有服從法律與強制力量以約束其人民的掠奪與復仇之手的紊亂狀態比起來,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了。”

3主權者的權利和臣民的自由
在霍布斯的社會契約中,主權者的權利是無條件、絕對的,臣民不能拒絕主權者的權威,主權不可讓渡。當然這並不是說君主就不能委託他人來進行管理。主權不可讓渡是說主權是一元的,諸如議會等部門是沒有獨立於君主的權利的,這與以後的權力分立的原則是不同的。當然,君主可以利用議會來治國,但議會必須服從君主。在霍布斯所列舉的主權者的特權中,提出了“主權者有權審定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全體評審的人,把這事當成和平所必須的事,像這樣來防止糾紛和內戰”。霍布斯認為,如果“每一個平民都是善惡行為的判斷者”、那么這種評判標準對國家是極為不利的,因為國家失去了統一的尺度。在宣揚主權者的權力無止境時,那么臣民又擁有什麼樣的自由呢?“自由人”一詞根據這種公認的本義來說,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辦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的人。”這是霍布斯假設的關於自由的一般觀念,但他更為關注的是在社會中臣民所具有的自由。

霍布斯認為,“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權者來對其行為加以規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的自由,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生產,以及按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他認為在人的行為的廣大領域中,臣民可以根據他們的意志和傾向來行動,他告訴我們這種自由可以在任何形式的國家中發現。而在人的政治自由範圍內,臣民的自由是極為有限的。

同時,霍布斯認為,人們締結契約是為了和平和安全,是為了保護生命。因此,人們不能把自己免於死的權利轉移掉,如果主權者讓其自殺,不給其空氣食物,或不能阻止那些攻擊他的人,那么人們就有不服從的自由。霍布斯並不是說主權者不會對那些就此拒絕的人進行懲罰,但是人們不能因為主權者的性質,就根據他的命令去殺自己或殺自己的朋友。人最終有捍衛自己生命的權利,也就是說,人在如此情況下可以反抗主權者。

可以看出,霍布斯在一方面主張主權無限,一方面保留了某些個人權利。“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權者未對其行為加以規定的事物中存在,如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的自由,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就業以及按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他為以後的個人自由理論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作者介紹

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英國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他對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維坦》、《論公民》等。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為經世名著。

近現代政治哲學

復旦大學洪濤老師本科入門課程書目,自文藝復興時期的馬基雅維利,包括馬丁·路德、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約翰·密爾、馬克斯·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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