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在東京》

《上海人在東京》

電視劇《上海人在東京》,根據樊祥達同名小說改編,《北京人在紐約》姐妹篇。劇中青年律師祝月才高氣盛而屢受排斥,一氣之下拋妻別子遠渡東洋,不料剛踏入東京,便陷入邱明海等人設下的陷阱中受盡磨難,從此踏上艱難的求生之路。幸得龔森林及白潔等人的幫助才得以一一化險為夷,然而祝月遠在上海的妻子卻一無所知。極度孤苦情況下,祝月與白潔終於發展成為一段苦澀的不倫之戀,可百般人為,仍改變不了這一悲苦結局。

基本信息

故事梗概

上海人在東京上海人在東京

青年律師祝月才高氣盛而屢受排斥,一氣之下拋妻別子遠渡東洋,不料剛踏入東京,便陷入邱明海等人設下的陷阱中受盡磨難,從此踏上艱難的求生之路。幸得龔森林及白潔等人的幫助才得以一一化險為夷,然而祝月遠在上海的妻子卻一無所知。極度孤苦情況下,祝月與白潔終於發展成為一段苦澀的不倫之戀,可百般人為,仍改變不了這一悲苦結局……,劇中陳道明一改霸者形象,惟妙惟肖演繹了一個受盡苦難的都市小人物形象,而葛優卻是繼《圍城》之後再次“變壞”,將邱明海的壞刻劃得入木三分,這一正一反平實之間引人共鳴,看罷感嘆萬千,悽然淚下。

影視評論

《北京人在紐約》之後,反映中國留學生命運遭遇的電視連續劇《上海人在東京》在丙子年又進入了北京人的家庭,說《上海人在東京》不合時宜,並不是指該劇思想內涵,情感特徵等屬於文本的內容,而是說《上海人在東京》上演的不是時候。一、就劇情而言,類似於這樣的經歷在國內早就流傳開了,就是沒留過學的,也會在各種貼士或指南中了解到,國內這樣的故事還少嗎,二、該劇在北京上演的時候,正是國奧隊闖進亞特蘭大的入場券,還哪有心情看?所以這是兩個不適。

上海人在東京上海人在東京

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國內掀起的“留學生文學”熱潮讓國內的讀者領教了“洋打工”,卻沒有看到留學生如何求學。周勵《曼哈頓的中國女人》,曹桂林的《北京人在紐約》都急於告訴國內讀者這樣一個真理:留不留學並不重要,錢才是最重要的,尤其在西方一切以金錢衡量人的價值標準的社會。和前幾代留學生相比,由於時代和社會的變化,這一代留學生給國人的印象太多商人氣,太少書卷氣,太多個人的悲歡離合,太少國家民族的正氣大義,《上海人在東京》除了地點與角色的變換外,並沒有超出同類小說劇本的主題:還是小主題,小人生。

《上海人在東京》還在北京播放,北京人還可以打起精神看看結尾,只是留學生不是“洋打工”,中國人心目中的驕子不該是外國人的苦力。關於留學生題材的作品不該只停留在紀實的層面,更為深刻的內涵與精神價值有待去開掘,觀眾對此的興趣或許比對“打工”的興趣要大一些。

事件

在日遭盜版

起因是2001年8月,樊祥達在滬閒逛書市時,在一家書店發現了一本日文版的《上海人在東京》。該書的著作權頁上表明他是原著的作者,而譯者、發行者卻是日本人神畸龍志和日本東方書店株式會社,該書已兩次印刷發行,定價1800日元。樊祥達被惹惱了,他買下這本書後隨即在滬提起訴訟,要求該盜版書的日本出版商日本東方書店株式會社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在停止侵權的同時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並在中、日兩國有關傳媒上刊登致歉啟事。

市二中院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翻譯方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在賠償人民幣5萬元的同時,在兩國的報紙上公開道歉。

著作權案

2001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由電視劇《上海人在東京》改編權引發的經過一審、二審,耗時達五年之久的著作權案作出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原被告庭下和解。

1996年,張弘、富敏將紀實小說《上海人在東京》改編、攝製成同名25集電視連續劇。1996年2月,小說作者樊祥達多次在上海及外省市的多家報紙刊登“對電視劇《上海人在東京》的不同看法”、“失敗的精品”等長篇文章,從人物形象、情節到主題思想對《上海人在東京》劇進行全盤否認,並以侵犯其作品的完整權和修改權為由把編劇張弘、富敏、上海電視台及一家日本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之一的張弘和富敏說:1992年8月,上海電視台與原告簽訂了買斷小說改編權的契約,內容規定為給原告一台四通電腦打字機,每集打上根據原告同名小說改編,拍攝期間隨團去日本一次。1993年底,由於資金沒到位,戲仍然開拍不了,原告提出在契約期限到來之前要續契約,否則要收回著作權,1994年1月與他簽訂了第二份契約,再支付人民幣25000元(含稅)延長改編權,上海電視台全部履行了以上的承諾。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樊祥達與被告“電視台”簽訂的許可改編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契約,應受法律保護。“電視台”依據與原告簽訂的契約,在取得了小說“《上海人在東京》的改編後,為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指派其工作人員張弘、富敏將小說改編成電視劇,其行為並無不當”。電視台“及張弘、富敏的上述改編權利均屬合法取得,同樣應受法律保護”。1998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於1998月8月12日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1年9月4日,上海高院開庭審理該案,原、被告雙方圍繞究竟是篡改還是改編展開進一步的辯論。庭審後,高院進行調解,但未能成功。幾個月後,原告提出無條件撤訴。2001年11月27日,上海高院作出裁定,準許原告撤訴。該起耗時達五年之久的著作權案終於落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