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裝劇中,我們總是能看到有些人,動不動就“休妻”,那么古代“休妻”的標準又是什麼呢?妻子做了什麼樣的行為才能被“休”呢?
古代“休妻”的“七出”在漢代就已經在禮制上出現了,但是直到唐代才被正式寫入律法之中。唐代的《唐律》中,規定了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

一、不順父母: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
三、淫: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認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五、有惡疾: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竊盜: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但除了另外則有義絕的規定,亦即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上,如《唐律》規定是若犯惡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條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則,丈夫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當然作為古代弱勢群體的女性,也有保護法,那就是休妻的三不去的限制,用以規定丈夫不得任意理由休妻的三種情況。
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二、有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丈夫的父母服喪)三年的。
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休妻 七出 三不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