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秋荷

高秋荷

2007年6、7月間,她想把別人的欠款還清,把“經濟互助會”維持下去,以自己做房地產等生意為名,開始向社會上大量借款,月息6%至9%不等,用於幫其他會主、會員墊付會款等。 2006年11月開始“倒會”,她和陳美蘭、葉玲芬幾個最大的會主到處借錢墊付會款;直到2007年8月,“經濟互助會”實在撐不下去了,徹底“崩會”。 高秋荷將騙得的款項用於參與他人非法組織的“經濟互助會”、購置多處房地產及個人揮霍等,致使總計1.16億元被騙的巨額資金無法歸還被害人鄭某等115人。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高秋荷,浙江省樂清農婦,“經濟互助會”“女會主”。2003年至2007年間,高秋荷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引誘他人參加其非法組織的“經濟互助會”;她虛構自己經營房地產擔保公司等事實,向他人高息借款後再高息轉借給會員,牟取暴利或用於維持“經濟互助會”的運轉,先組織呈50萬元、300萬元的會,會上的月息5%至6%,利用會主取得的無息會款,再以月息15%借給他人,但由於借款利息太高,及其他一些原因,她借出去的錢都收不回來,只能以高利率為誘餌向社會上借錢,放在“經濟互助會”上補“虧空”,期間加上個人及家人揮霍,最後導致“崩會”。高秋荷將騙得的款項用於參與他人非法組織的“經濟互助會”、購置多處房地產及個人揮霍等。2007年年底,涉案被害人115人,每人被騙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上千萬元,總計1.16億元被騙的巨額資金無法歸還被害人。2007年11月20日,樂清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拘傳高秋荷。2009年3月2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欺罪判處樂清“女會主”高秋荷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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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2006年開始,她組織高利息的50萬元、100萬元會,先收來會款,再以月息15%借給會員;到2006年11月份,借給鄭某、張某、陳某等人的現金或幫會員墊付的會款、利息都收不回來,資金周轉緊張,就向社會上借,放在會上運轉。其中,大會主張A有600萬元放她處押會,月息15%。2007年三四月份,她沒辦法幫鄭某等會員墊付會款給張A,又向社會上大量借款,總共借來三四千萬元。這錢一部分幫別人墊付會款,一部分付了利息,一部分借人,還有一部分被張A等人賺走。
2007年6、7月間,她想把別人的欠款還清,把“經濟互助會”維持下去,以自己做房地產等生意為名,開始向社會上大量借款,月息6%至9%不等,用於幫其他會主、會員墊付會款等。
2006年11月開始“倒會”,她和陳美蘭、葉玲芬幾個最大的會主到處借錢墊付會款;直到2007年8月,“經濟互助會”實在撐不下去了,徹底“崩會”。
高秋荷將騙得的款項用於參與他人非法組織的“經濟互助會”、購置多處房地產及個人揮霍等,致使總計1.16億元被騙的巨額資金無法歸還被害人鄭某等115人。

活動組織

“經濟互助會”又稱“抬會”,20世紀80年代初,“經濟互助會”作為一種民間融資手段,應溫州民營企業對資金的迫切需求而生,後來則演變成了一種傳銷式的集資套利形式。開展的融資活動民間俗稱“呈會”,其內容為若干人組成一個會,其中一人為發起人,稱會主,其他為會員,以經濟上的往來為主要目的,把會員的錢聚攏,交由會員們輪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後用的人吃進利息。“互助會”是樂清民間一種互惠互利的融資方式,一般月息1%左右;但目前社會上一些人借民間“互助會”名義搞“抬會”之實,借款月息高達6%至40%,這種高利率的“抬會”不可能維持下去,實際上就是一種集資詐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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