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

陳同海

陳同海,男,漢族,大學文化。1948年9月出生,山東惠民人。196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陳同海 陳同海

陳同海,1976年9月東北石油學院採油工程專業畢業,教授級高級經濟師,擁有石化行業管理和巨觀經濟管理工作的豐富經驗。原中共天津市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黨委副書記陳偉達之子   。

曾任大慶研究院開發一室地質員,浙江省科委幹部,科研二處副處長,

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鎮海石油化工總廠黨委副書記、書記;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常務副市長;

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計經委常務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寧波市代市長;

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寧波市市長;

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國家計畫委員會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自2003年3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   。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國石化首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

在2003年4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董事長。

2007年6月22日被雙規,辭職   。

違法事件

陳同海 陳同海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2日發布公告,公司董事長陳同海因個人原因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辭去董事和董事長職務。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在新的董事長選舉產生前,由副董事長周原代行董事長職權。同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布蘇樹林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陳同海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2008年1月,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共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黨組書記陳同海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部研究並報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陳同海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6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對陳同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   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中國落馬官員

被判死緩的中國政府官員

2013年7月,原鐵道部長劉志軍案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近年來不少的高級官員被判處死緩,他們中絕大部分人存在巨額受賄、索賄犯罪行為。
劉志軍,原鐵道部部長,收受賄賂約6460餘萬元吳志明[原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曾任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索賄受賄總計4700餘萬元
祖宗衡:原深圳市市長,受賄總計3318768餘萬元李堂堂,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席,受賄768餘萬元
鄭少東[公安部原部長助理],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偵局局長,索賄受賄826餘萬元皮黔生,天津市原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受賄768餘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2億元
黃瑤,貴州省政府原主席,受賄954餘萬元陳紹基,廣東省政協原主席,受賄2960餘萬元 
陳同海,中國石化原董事長,受賄約有1.96億元張春江,原中國移動書記、副總經理,受賄746餘萬元
劉志華,北京市原副市長,受賄696餘萬元王益[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受賄1196餘萬元  
孫善武,河南政協原副主席,受賄910餘萬元  米鳳君,吉林省原人大副主任,受賄約有628餘萬元
王華元,浙江省委原常委,受賄總計771餘萬元  宋勇,遼寧省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受賄1022餘萬元

中國十大“億元貪官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華森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其貪汚、受賄、挪用公款總計近1.58億元。 不過,據財新網統計,比李華森還貪的“億元貪官”,至少還有10個。這10個“億元貪官”中,除了北京市元副市長王寶森貪污3億多元已畏罪自殺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廣東省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清洲貪污挪用公款13億港幣(約合14億人民幣)和受賄超1.6億的杭州原副市長許邁永需擇期宣判外,其他7個“億元貪官”都已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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